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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对发现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证人对待出庭作证的态度却是大相径庭,出庭率极低,其不仅有社会因素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原因。但因证人出庭作证具有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的双重价值,在我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