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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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任何一门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根基,同时,构建一门法律的初衷皆是达成一定的价值追求,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也存在其理论基础。被上层建筑所包含的意识形态问题由其经济基础决定,因此经济法所崇尚的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领域的利益关系决定。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价值
  引言:
  法律和与其关系密切的正义呈正相关关系发展,“即正义的完善标志着法律对于自身缺点的修正,法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与人体中的免疫系统相同,社会的恒温需要法律的执行,作为最低限度的要求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与内心。”[1]然而法律因为其自身与现实社会的对接问题常需要进行以正义为最终目的的解释以使其可适用于生活中的大小事,恶法非法,法律若是缺少正义外壳的内核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作为社会安全保障卫士之一要一如既往的对正义保持渴望,因此本文将以经济法为主视角分析千姿百态的法律视界下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揭开实质正义对经济法的应用价值,论证经济法制度中实质正义价值的立足点,并分析其实现途径。
  一、概述
  (一)经济法价值
  价值属于法学学科的基本范畴,在法律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学家们追求价值准则,分析、论证价值准则在 现实中的应用、批判价值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使命是否有利于当前社会平稳运行。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满足主体所需的客体属性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需要影响着价值的形成,但它并非任人的需求摆布。“于法的价值而言,通常表现为学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2]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孕育而生,正如定义所说它是通过调控失灵的市场和政府,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行为的适度干预的法律。社会发展至今,在各学者争议下经济法已然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在经济领域的不同的经济环节包括生产、分配、运输、交换、买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就是对市场与政府在其失灵时的调控手段,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对经济领域失灵的调控如同经济法掌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艘大船上面对波涛汹涌的海浪时的左摇右摆。经济法不同于自由经济时期的民法,它以追求实现结果上的公平、追求实质上的正义,并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
  (二)实质正义
  罗斯尔在论著《正义论》与《作为公平的争议——正义新论》中阐明了正义的基本理念,构建出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正义就是对社会制度中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的考量,正义的架构基础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3]而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法律的正义就在于探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正义选择的问题。
  实质正义与分配正义大同小异,后者集中体现合理、合法和正当性等价值追求。而前者就是社会在赋予每个公民在起跑线不同时,给予初期劣势的人更多后天帮助的权利。社会在赋予每个公民完全相同的权利,如生存权、言论自由权、生命权等权利的基础上,在某些领域,如经济领域内针对资源掌握情况的不同导致市场地位不同的公民,在面临经济纠纷时实行有差别的对待,这种有差别的公平最终会得到公正的结果。 强调有差别公平使得在經济纠纷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在受到的优惠更少时由法律赋予其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二、实质正义价值研究的立足点
  (一)立足于法学理论
  (1)民法视域下的比对
  民商法的公平观体现在主体人格身份平等上,民商法赋予每个民事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均等的机会,使得每个民事主体可以无视自身差距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自由地从事民事活动,平等的参与竞争,从而保障与推动社会生产力,最终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但是法律必须要承担其实施过程中与本意的脱轨风险,地域、家庭因素、受教育程度等等各方面的不同造成了个体差异使得民事主体在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以不平等为前提,以追求实际上的平等为目的,强调结果上的公正。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的差异性,是先天的不平等,在追求结果上的平等时,为了平衡差异,采取倾斜式的保护政策,对于身份不平等的个体差异对待,再创造财富的同时,保护弱势群体。
  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追求结果上的公平,也就更为强调实质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讲,经济法价值超越民商法。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非针锋相对的关系,二者可以有效的结合,共同促进法律有效实行,维护社会秩序。例如在合同法中,形式公平保证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等方面井然有序,内容上的公平在涉及不平等主体追究责任困难以及有危害社会整体利益风险时,国家通过干预手段调节进行宏观调控。
  (2)行政法视域下的比对
  正义作为人类历史上从古至今一直传承的道德准则,也是人类永恒的价值取向与追求目标。 正义是发展至今贯穿各行业领域的伦理准则,而在调整公民以行政权力正当行使中,发挥显著作用的便体现在行政法领域。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国家公权力所赋予的,公权力的性质导致其必须公正才能持续性的治理社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情与法天平两端的砝码仍需要人们再三思量,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交锋在法律公正的普遍认可中逐渐加深。
  在行政法领域下,行政行为的正义性包含两种正义。一种是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使各种利益得到充分、公正的实现。“在公共领域指导社会成员的行为,维系社会公共秩序是形式正义的一个表现形式,侧重关注公共权力的行使与公共事务的管理”[4]。另一种是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公正,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公正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但是,实质正义所追求的结果上的正义是在形式规则体系以外,通过原则、道德等形式,引导或者制约着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有针对性的根据个体差异均衡的行政是行政法一直追求的。   (3)经济法视域下的实质正义
  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此期间,机器生产代的广泛应用,社会经济获得了空前发展,由此引发两次世界大战。 同时期面对社会经济引发的家国战争、经济资源干预危机、社会经济资源可持续发展等问题难以解决经济法由此产生。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必定与社会整体相协调,因此,在矛盾与冲突在正义价值追求上时有发生时,承认整体正义立于价值顶端俯视个体正义是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必然结果。
  (二)立足于客观经济社会环境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族、发展背景下,经济发展的任何区域都会出现与正义价值相关的问题,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就法律领域来说,从自由平等的民法到宏观调控的经济法的过程中,追求的正义也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巨大变迁。 价值追求离不开社会背景的孕育,在这种前提下,经济法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是要保证公平性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包容人生来的不平等,从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阶段性构建经济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布局。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推进城镇一体化、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努力缩小城乡差距,防止地区差距扩大等等,坚定不移支持实质正义的原则。
  经济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通过调整、再分配政府经济能力与权利行使,“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进行梳理,使千姿百态的利益关系获取相对的平衡、协调,保护社会稳定以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5]以有形的手调整无序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资源占有和分配的不均,平衡弱势群体和其对立群体的之间的利益缺口,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公法介入私法,为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提供国家干预,最终维护社会秩序。
  (三)立足于经济法新的时代使命
  习总书记提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新中国自成立以来生态环境因战争和社会变革而发生变化,紧随经济高速发展而来的是接踵而至的生态危机问题,近些年来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6]这就赋予了经济法新的时代使命,中国必须尽快探索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既要满足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又要保护环境、节约自然资源,不走发达国家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老路。
  经济法在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指导下追求的实质正义价值是谋求生态经济社会之下的各主体之间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首当其冲的是以共享资源为首要条件,涵盖主体之间、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和谐共处。天平不会过于倾向某一边,共享资源的前提下取得利益。”[6]其次倡导回报生态系统的体制。税法是国家对于公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行再分配的工具手段,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的强制性特征通过征收税款的方式让各社会成员将从生态资源环境中获取的收益回馈给生态环境,借此保障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资源消耗量大的承担大的税收成本,刺激社会资金向少消耗的绿色行业发展,引导我国的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实质正义价值的实现途径
  三十多年来逐渐形成的经济法学理念对我国经济法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经济法理论亟需完善的地方,这是促进经济法理论趋向科学化、时代化的重要前提,所以我们要对经济法理论进行必要的审视,这对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是不可或缺的。由于能力有限只能基于所学对现有的经济法领域相关事实与现象进行总结,以期获得一鳞半爪的建议措施,
  (一)实质正义法律化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总结,在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下, 在立法时应正确分析、判断主体身份,调整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
  以2019年4月23日《反正不正当法》的修正为例。原《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三项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项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济法对金额的设置进行了预先干涉,其体现了作为人类精华的法律对是指正义价值的贯彻。对从微观角度来说, 消费者的决策判断是经济法决定干预的原因,从宏观角度来说,过高的奖金设置不加以干预将会导致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扭曲与紊乱。若假设消费者均为理性消费者,奖金的设置对消费决策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并非所有的消費者都是理性的, 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会因为高额的奖金而非理性消费,其疯狂程度会因为奖金设定的升高而增加。在预设奖金设置的额度时需要考虑奖金对于交易欲望的激发作用,多少金额才会刺激到消费者到店消费;奖金设置的额度需要达到多少才能影响消费者正常交易;奖金设置过高后产生的连锁反应针对负面的影响采取的规制方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自身缺点暴露无遗。也就是5000元奖金的设置显然已经与时代脱节,因此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针对奖金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将之前的5000元提高到50000元。 这不仅是考虑了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而且针对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消费者设置的相适应的奖金数额,实行有差别的公平。
  (二)法律责任的区分
  在法律责任上与其他法律责任区分开来。“法律责任是对他人正当行使法律权利的践踏,是明知需要承担法定义务而不承担引起的,国家专门机关对于有责主体的不法行为加以认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7]因此,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并非同时出现,三者间有着前后顺序。责任是在被认为会主动履行义务的主体未履行时强有力地出现在主体面前,而并非等同于义务。可以看出责任也是法律对人的尊重,在让法律基于的信赖受挫后予以不利的报应。所以,以追求正义为目的所确定的原则不光在分配权利上强调平衡,也要在法律责任上应用。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与实质正义殊途同归的法律责任体现在对社会风险的共同承担和无过错责任上, 同时责任体现惩罚性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三倍赔偿,并设定了500元的兜底数额。 与民法中涉及民事赔偿所主张的填平规则相区分,在经济法领域中将消费者群体单独提出来作出特别的规定,是考虑到市场经济过程中,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在市场中逐渐形成的优势地位有别于民法中主体身份平等,主体地位不平等,再适用民法中民事责任追求的填平规则显然不适用。经济法跳出民商法所追求自由平等的形式正义的观念,秉持实质正义的宗旨,从而以实际不平等为基础,以倾向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手段,追求终极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因此,经济法领域内,在法律责任上与其他法律相区分显得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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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戴建华. 行政法的正义理论研究[D].武汉大学,2010.
  作者简介:夏元元(1996-)女,汉族,河北廊坊,在读研究生,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市场规制法。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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