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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牵强附会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1—0057—05
案例解析是近年来出现在上海历史高考中的一抹亮色,如2009年的第35题“下岬村家庭结构变迁”;2010年第32题“苏格拉底案”;2011年的第34题“两张判决书”和第37题的“一张护照”。案例解析引入试卷一则有助于透过细节管窥历史时代特征;二则有助于借助情境还原历史本来面貌;三则有助于依据材料盘活历史教材资源;四则有助于通过案例激活历史的发散思维。这种命题导向势必反拨历史课堂教学改革的健康发展,让学生在对案例研读和解析中,历经一次从“史实”到“史识”的思维体验过程。
这种见微知萌、见始知末的小巧历史题型,是要精雕细刻的。最起码的要求是案例要经典适切、细节要真实可信、信息要准确完整;最基本的规范是设问要严谨清晰、意图要指向明确、语境要逻辑严密;最简单的常识是源于案例分析、围绕设问联想、紧扣核心作答。遗憾的是,近几年在试题中出现的瑕疵屡屡不绝。仅就2011年上海历史高考第37题“一份护照”而言,实可谓问题多多!以下从材料组织、问题设计和答案构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材料的缺失
——断章取义、故设陷阱
2011年上海市历史高考试卷第37题提供的案例是:
《天津条约》签订后,游历护照开始出现。通商口岸的外国人从领事馆领得护照,经当地海关盖印,既可凭此照进入内地游历。以下是一份护照的主要内容:
本领事遵行两国议定的和约章程第八款,内载:准许法国人请照赴内地游历等因。兹由本国人口口请照赴十八省游历,本领事深知系我国良民,为此给照,准其前往。故请烦大清国执政大臣及各省文武官员验照放行,丝毫不得留难,并望以宾礼相待,随时照料,庶臻妥协,以示照给本成尊约章毋违,永垂不朽也。
大家知道,护照是一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从材料看,这是当年法国驻华领事签发给法国人来华游历的护照,但这份护照上存在着两处疑问——游客具体人名和游历护照有效期。
关于护照的人名问题。从材料判断,这份护照的时间应该是在1858年之后。当时来华的外国人名翻译混乱且不规范,但护照上都会写上外国人的中文译名。假如试题中的这份护照是真实的,那么,这位法国游历者的名字(无论是法文拼音抑或中文译名)都是应该与其他文字同时存在的。就历史材料的真实性而言。理应一并予以呈现。这不仅是做学问的规范要求,更是历史学科证据意识的体现。在此,我们不妨提供一份原始的护照文本——1860年法国驻华公使葛罗给法国传教士狄仁吉签发的护照全文:
大法国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内阁大学士世袭男爵葛为给发护照事。
照得本国传教士历来布散天下,所到各国屡蒙恩奖。今狄仁吉年三十四岁,系大法国传教名士,才德兼优,为本大臣所敬重。兹继前哲之志,不辞艰辛,遍历中土,广布救赎之学,殊属可嘉。理应发给执照。凡中国所属大小文武职员军民等,将大法国该名士所到诸处关津隘渡,勿得留难,会当周旋,务以宾礼相待。闻有急难,切勿袖手旁观。去留听其自便,毋得稍有阻碍,庶彰中华怀柔远人之至意。为此,遵本年九月十二日于京师互换之和约第八款,给以华法(注:护照中华法二字并排)两国文字及钤印之执照,以示永垂不朽矣叫。
如果将考题中的材料与这里提供的原始文本做一个比较,我们会发现,命题者对材料进行了一些技术处理。那么,我们不禁要问:
第一,命题者为何多此一举地将材料中的人名隐去,而用“某某”来代替?这种技术处理是为了文字的化繁为简,还是另有意图?
第二,命题者是否考虑如此处理会导致考生在解读材料时产生不必要的歧义?“某某”是指一个具体的法国人?还是泛指法国人,乃至指代所有外国人?
只要留意命题者精心给出的参考答案,我们似乎明白了许多。原来他们如此画蛇添足的技术处理,其实完全是出于“历史结论”(答案)需要的一种非学术的“故意”。这种在历史材料上断章取义以唯我所用的做法,很不严谨。我们可以在许多方面考查学生的辨析、甄别、迁移的能力,恰恰不能在原始材料上去“故意”修饰证据并“故意”设置陷阱。
关于护照的有效期问题。仔细考察中国近代护照的“有效期”问题,我们发现在19世纪60年代的外交惯例中,就没有护照有效期的明确规定,而且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是如此。
如1897年1月25日,大英帝国驻汉口通商事务领事所签发的护照,在护照的末端注明“限一年缴销”的字样(图1),而如1920年3月29日意大利驻华大使签署的护照(图2),清政府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签发的护照(图3),以及民国十七年(1928年)中华民国驻新加坡总领事签发的一份护照(图4)都未注明有效期。既然如此,命题者在答案中抓住“没有有效期”就必然对中国社会造成所谓“弊端”一说,不仅牵强附会,主观臆断,而且缺乏关于近代中国护照制度发展变化的基本常识。此种观点,如同1897年1月25日大英帝国驻汉口通商事务领事所签发的护照,因为有了“限一年缴销”就可以推断出消除了所谓“弊端”一样是荒谬的。
命题者不仅“故意”隐去材料中本应有的关键信息,设置陷阱误导学生,而且“有意”把材料中本不存在东西,当成显形信息不断放大,这不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更不符合唯物史观。
二、设问的荒唐——南辕北辙、指鹿为马
如果说材料的问题是一个学术或规范问题,它对学生答题过程中的“偏离度”还不致造成太大影响的话,那么,试题的设问及其指向,则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答题思路和答案信度。更大的遗憾是在该题第(2)问的设计上,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不知所云的尴尬:
你认为当时外国人持这类护照游历有哪些弊端?
假如我们与命题者、考生和读者一起来共同审视这道题,大家会有何种解读呢?
从语境看:持这类护照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游带来了“弊端”。
从主体看:造成“弊端”的行为主体似乎又是签发护照的机构。
从逻辑看:遭受“弊端”之害的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是外国人。
从材料看:外国人持照旅游只有诸多便利而不存在什么“弊端”。
从答案看:外国人持照旅游给中国带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命题者的意图是考查不平等条约体系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危害,希望考生回答:“外国人持这类护照在中国游历对中国社会产生了种种危害”。但事与愿违,考生面对该题,却无法理解命题人的意图。
该题除了设问言不达意,遣词造句也有失准确。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弊端”词条解释:“由于工作上有漏洞而发生的损害公益的事情。”而漏洞的出现,有制度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显然,“弊端”是一个贬义词,是一种不好 的结果。
面对9分的大题,大多数考生不会想当然去揣摩命题者的意图,而是研判材料,审视设问,最后组织答案。于是,麻烦就出现了:由于设问中的“弊端”一词指向不明,这就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弊端”,形成三种不同的答案:
一是命题者所期待学生回答的——外国人游历所带来的弊端,即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危害。但多数考生的答案与命题者的意图相去甚远,很少有人独具慧眼,能洞察细微,按照命题者的思路来组织答案。
二是护照本身的弊端,是指护照制度的不完善。绝大多数考生无从知晓,难以应答,即便少数考生时常出国并熟悉护照,且能将试题中的护照内容与现代护照进行对比,发现并指出当时法国人所持护照的种种不完善,这也决不是命题者所期望的答案。
三是护照的弊端给外国人在华游历所带来的不便。这个要求实在是难以企及!首先考生要能发现护照本身的弊端,然后再一一对应说出这些弊端给游客带来的种种不便。这样的答案更不是命题者所期望的。
从审题水平和思维层次来说,持第一种答案的考生对于“设问内涵”的解读显然是错位的,答非所问的结果却是完全正确的。持二、三两种答案的考生对于“设问内涵”的解读显然相对到位,由于超出考生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其结果是考生只能望文生义、牵强附会。
如果上述推理成立,这道题要么无解,要么凡合理皆可得分。但是,作为选拔性考试的功能、效度、信度又会大大降低,不利于人才的选拔。而按照命题者所给出的答案来评价赋分,又显然有失公允。阅卷评分结果表明,该题的难度系数为0.32,9分的题目均分只有2.97分,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这道题的设问该如何改才比较合理呢?我以为有两种改法。一种是直接改为:“你认为当时外国人持这类护照在中国游历对中国社会带来哪些弊端?”只限定从一个视角考察外国人在华游历对中国社会的危害。这样的设问,即便材料内容缺失,也不会影响考生的判断和答题。或许题目太长,或许过于直白,命题者可能担心考生直接照搬教材中的相关内容,难以考查考生阅读材料、提取信息、运用信息组织答案的能力。另一种可改为:“结合所学知识,你认为当时外国人持这类护照游历有哪些影响?”这样,考生可以在整个近代中西方文明碰撞、冲突的大背景下,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外国人来华游历对当时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包括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方面影响。也许,这样的设问可能有悖于命题者的初衷。
三、答案的漏洞
——孔之见、以偏概全
本大题第2小题的完整参考答案是:
“护照上所填游历地区很广,也没有确定的有效期,等于让外国人持此一照,周游全国!为其侵略活动提供方便;护照上要求地方官‘随时照料’的措辞十分含混。给外国人敲诈地方官员提供口实;护照上要求地方官员对外国人‘宾礼相待,’却只字未提外国人进入内地应遵守的法律和义务,如果外国人寻衅滋事,地方官难以裁办。”
且不说上述答案与材料间的偏离,也不究其与设问间的错位。仅就答案本身而言,在貌似合理的背后,依然存在许多明显的漏洞。
第一,观点偏颇。回过头再来剖析设问,对照参考答案时,我们又一次诧异地发现:设问中的两个关键词“外国人”和“这类护照”同样是命题者精心设计的。明明是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法国人”,而命题者却泛指所有的、抽象的“外国人”。在命题者看来,当时所有来华游历的外国人都具有侵略意图,都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这种充满“民族仇恨”的斗争哲学史观,实在不敢苟同。
不可否认,鸦片战争以来许多来华的外国人(包括传教士)充当了本国侵略者的帮凶,他们凭借护照庇护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例如发生在山东、直隶的“教案”事件。但也有许多西方爱好和平的正义之士,他们不仅对当时贫穷落后的中国人民抱有极大的同情,反对本国政府发动的侵华战争,而且在传播文明、帮助中国社会改造落后面貌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中的有些人还把生命献给了中国。英国传教士医生戴德生就是其中的一位。1854年戴德生来到中国,他对英国政府发起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表示极大愤慨,他在自己的自传中写道:“英国人在广州结束了恶名昭彰的炮轰之后,揭开了第二次中英战争。”戴德生在中国行医治病数十年,1905年逝于湖南长沙,葬在江苏镇江。戴德生对中国人民的同情和爱,我们可以从他写给妹妹的信中深深体悟到,“假如我有千镑英金,中国可以全数支取;假如我有千条生命,决不留下一条不给中国”。像戴德生这样的外国友人还有很多很多。
诚然,参考答案中所说的内容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凭一份护照就给当时所有来华人士“盖棺定论”,全盘否定。如果要求学生这样回答,就违背了史学“求真”的本质特征,背离了历史教育培养学生公民素质的目标。如此一来,我们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不顾事实地说套话、说假话,那是教育的悲哀,更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第二,先验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规定,“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命题者以现代护照制度的格式来设计问题和组织答案,并以此来考查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没有生活经验的考生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命题者是犯了观念先行的毛病,而不是“论从史出”“史论结合”。
第三,曲解材料。当时的护照上都有一些外交辞令的客套话,如材料中的“以宾礼相待”“随时照料”等,命题者却认为这是外国人强加给清政府的:“护照上要求地方官‘随时照料’的措辞十分含混。给外国人敲诈地方官员提供口实。”诚然,近代以来,外国人凭借不平等条约在华享受许多特权,清政府唯洋人是从,不敢得罪。但护照上的措辞应另当别论。由于中西文化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百姓对洋人心存戒备和误解,加上盗匪横行和地方官员的时常非难,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游历的艰难是可想而知的。另外,中国号称“礼仪之邦”,继承了“有朋从远方来,不亦乐乎”的传统,即便到了近代,清政府也不失大国之“风范”。因此,外国护照的签发机构在护照上写有“望以宾礼相待,随时照料”,我们不能如此简单地看成是外国政府向清政府的一种强行索取。其实,在清政府所签发的护照中也有类似的词语,如图3中有“沿途地方官卡一体知照保护勿任阻滞”等,希望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予以照顾。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第二页上还写有这样一行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同样是外交辞令,而不是中国政府对外国军政机关的一种强行要求。
第四,敷衍牵强。早在《南京条约》附件《虎门条约》中,清政府就主动放弃了对外国人在华寻衅滋事的裁判权。此后,西方列强根据机会均等原则,援引最惠国条款,也陆续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并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的应用范围。“领事裁判权”给在华的外国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参考答案却是:“护照上要求地方官员对外国人‘宾礼相待’却只字未提外国人进入内地应遵守的法律和义务,如果外国人寻衅滋事,地方官难以裁办。”试问,难道护照上写明“应遵守的法律和义务”这些内容,清政府的地方官员就能够裁办外国人在华寻衅滋事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此种观点,如同前文所论有了“限一年缴销”就可以推断出消除了所谓“弊端”一样是荒谬的。再说,当时的(现在也是如此)护照上都没有写明持照人须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和义务等文字,因为按照国际惯例,两个主权国家,它们的国际地位应是平等的,一国公民前往他国游历理应遵守该国的法律。所不同的是,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主权逐渐沦丧,在对外交往中难以获得同等的国际地位。
综上所述,2011年上海历史高考第37题,从材料组织、问题设计和答案构成,都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我们形成文字,提出自己观点,不外希望大家在关注中深入反思,在反思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实现升华。
[责任编辑:李婷轩]
参考文献:
[1]马金科,从一份法国传教士护照谈近代史的有关问题[N],光明日报,1999—4—23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1—0057—05
案例解析是近年来出现在上海历史高考中的一抹亮色,如2009年的第35题“下岬村家庭结构变迁”;2010年第32题“苏格拉底案”;2011年的第34题“两张判决书”和第37题的“一张护照”。案例解析引入试卷一则有助于透过细节管窥历史时代特征;二则有助于借助情境还原历史本来面貌;三则有助于依据材料盘活历史教材资源;四则有助于通过案例激活历史的发散思维。这种命题导向势必反拨历史课堂教学改革的健康发展,让学生在对案例研读和解析中,历经一次从“史实”到“史识”的思维体验过程。
这种见微知萌、见始知末的小巧历史题型,是要精雕细刻的。最起码的要求是案例要经典适切、细节要真实可信、信息要准确完整;最基本的规范是设问要严谨清晰、意图要指向明确、语境要逻辑严密;最简单的常识是源于案例分析、围绕设问联想、紧扣核心作答。遗憾的是,近几年在试题中出现的瑕疵屡屡不绝。仅就2011年上海历史高考第37题“一份护照”而言,实可谓问题多多!以下从材料组织、问题设计和答案构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材料的缺失
——断章取义、故设陷阱
2011年上海市历史高考试卷第37题提供的案例是:
《天津条约》签订后,游历护照开始出现。通商口岸的外国人从领事馆领得护照,经当地海关盖印,既可凭此照进入内地游历。以下是一份护照的主要内容:
本领事遵行两国议定的和约章程第八款,内载:准许法国人请照赴内地游历等因。兹由本国人口口请照赴十八省游历,本领事深知系我国良民,为此给照,准其前往。故请烦大清国执政大臣及各省文武官员验照放行,丝毫不得留难,并望以宾礼相待,随时照料,庶臻妥协,以示照给本成尊约章毋违,永垂不朽也。
大家知道,护照是一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从材料看,这是当年法国驻华领事签发给法国人来华游历的护照,但这份护照上存在着两处疑问——游客具体人名和游历护照有效期。
关于护照的人名问题。从材料判断,这份护照的时间应该是在1858年之后。当时来华的外国人名翻译混乱且不规范,但护照上都会写上外国人的中文译名。假如试题中的这份护照是真实的,那么,这位法国游历者的名字(无论是法文拼音抑或中文译名)都是应该与其他文字同时存在的。就历史材料的真实性而言。理应一并予以呈现。这不仅是做学问的规范要求,更是历史学科证据意识的体现。在此,我们不妨提供一份原始的护照文本——1860年法国驻华公使葛罗给法国传教士狄仁吉签发的护照全文:
大法国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内阁大学士世袭男爵葛为给发护照事。
照得本国传教士历来布散天下,所到各国屡蒙恩奖。今狄仁吉年三十四岁,系大法国传教名士,才德兼优,为本大臣所敬重。兹继前哲之志,不辞艰辛,遍历中土,广布救赎之学,殊属可嘉。理应发给执照。凡中国所属大小文武职员军民等,将大法国该名士所到诸处关津隘渡,勿得留难,会当周旋,务以宾礼相待。闻有急难,切勿袖手旁观。去留听其自便,毋得稍有阻碍,庶彰中华怀柔远人之至意。为此,遵本年九月十二日于京师互换之和约第八款,给以华法(注:护照中华法二字并排)两国文字及钤印之执照,以示永垂不朽矣叫。
如果将考题中的材料与这里提供的原始文本做一个比较,我们会发现,命题者对材料进行了一些技术处理。那么,我们不禁要问:
第一,命题者为何多此一举地将材料中的人名隐去,而用“某某”来代替?这种技术处理是为了文字的化繁为简,还是另有意图?
第二,命题者是否考虑如此处理会导致考生在解读材料时产生不必要的歧义?“某某”是指一个具体的法国人?还是泛指法国人,乃至指代所有外国人?
只要留意命题者精心给出的参考答案,我们似乎明白了许多。原来他们如此画蛇添足的技术处理,其实完全是出于“历史结论”(答案)需要的一种非学术的“故意”。这种在历史材料上断章取义以唯我所用的做法,很不严谨。我们可以在许多方面考查学生的辨析、甄别、迁移的能力,恰恰不能在原始材料上去“故意”修饰证据并“故意”设置陷阱。
关于护照的有效期问题。仔细考察中国近代护照的“有效期”问题,我们发现在19世纪60年代的外交惯例中,就没有护照有效期的明确规定,而且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是如此。
如1897年1月25日,大英帝国驻汉口通商事务领事所签发的护照,在护照的末端注明“限一年缴销”的字样(图1),而如1920年3月29日意大利驻华大使签署的护照(图2),清政府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签发的护照(图3),以及民国十七年(1928年)中华民国驻新加坡总领事签发的一份护照(图4)都未注明有效期。既然如此,命题者在答案中抓住“没有有效期”就必然对中国社会造成所谓“弊端”一说,不仅牵强附会,主观臆断,而且缺乏关于近代中国护照制度发展变化的基本常识。此种观点,如同1897年1月25日大英帝国驻汉口通商事务领事所签发的护照,因为有了“限一年缴销”就可以推断出消除了所谓“弊端”一样是荒谬的。
命题者不仅“故意”隐去材料中本应有的关键信息,设置陷阱误导学生,而且“有意”把材料中本不存在东西,当成显形信息不断放大,这不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更不符合唯物史观。
二、设问的荒唐——南辕北辙、指鹿为马
如果说材料的问题是一个学术或规范问题,它对学生答题过程中的“偏离度”还不致造成太大影响的话,那么,试题的设问及其指向,则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答题思路和答案信度。更大的遗憾是在该题第(2)问的设计上,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不知所云的尴尬:
你认为当时外国人持这类护照游历有哪些弊端?
假如我们与命题者、考生和读者一起来共同审视这道题,大家会有何种解读呢?
从语境看:持这类护照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游带来了“弊端”。
从主体看:造成“弊端”的行为主体似乎又是签发护照的机构。
从逻辑看:遭受“弊端”之害的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是外国人。
从材料看:外国人持照旅游只有诸多便利而不存在什么“弊端”。
从答案看:外国人持照旅游给中国带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命题者的意图是考查不平等条约体系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危害,希望考生回答:“外国人持这类护照在中国游历对中国社会产生了种种危害”。但事与愿违,考生面对该题,却无法理解命题人的意图。
该题除了设问言不达意,遣词造句也有失准确。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弊端”词条解释:“由于工作上有漏洞而发生的损害公益的事情。”而漏洞的出现,有制度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显然,“弊端”是一个贬义词,是一种不好 的结果。
面对9分的大题,大多数考生不会想当然去揣摩命题者的意图,而是研判材料,审视设问,最后组织答案。于是,麻烦就出现了:由于设问中的“弊端”一词指向不明,这就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弊端”,形成三种不同的答案:
一是命题者所期待学生回答的——外国人游历所带来的弊端,即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危害。但多数考生的答案与命题者的意图相去甚远,很少有人独具慧眼,能洞察细微,按照命题者的思路来组织答案。
二是护照本身的弊端,是指护照制度的不完善。绝大多数考生无从知晓,难以应答,即便少数考生时常出国并熟悉护照,且能将试题中的护照内容与现代护照进行对比,发现并指出当时法国人所持护照的种种不完善,这也决不是命题者所期望的答案。
三是护照的弊端给外国人在华游历所带来的不便。这个要求实在是难以企及!首先考生要能发现护照本身的弊端,然后再一一对应说出这些弊端给游客带来的种种不便。这样的答案更不是命题者所期望的。
从审题水平和思维层次来说,持第一种答案的考生对于“设问内涵”的解读显然是错位的,答非所问的结果却是完全正确的。持二、三两种答案的考生对于“设问内涵”的解读显然相对到位,由于超出考生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其结果是考生只能望文生义、牵强附会。
如果上述推理成立,这道题要么无解,要么凡合理皆可得分。但是,作为选拔性考试的功能、效度、信度又会大大降低,不利于人才的选拔。而按照命题者所给出的答案来评价赋分,又显然有失公允。阅卷评分结果表明,该题的难度系数为0.32,9分的题目均分只有2.97分,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这道题的设问该如何改才比较合理呢?我以为有两种改法。一种是直接改为:“你认为当时外国人持这类护照在中国游历对中国社会带来哪些弊端?”只限定从一个视角考察外国人在华游历对中国社会的危害。这样的设问,即便材料内容缺失,也不会影响考生的判断和答题。或许题目太长,或许过于直白,命题者可能担心考生直接照搬教材中的相关内容,难以考查考生阅读材料、提取信息、运用信息组织答案的能力。另一种可改为:“结合所学知识,你认为当时外国人持这类护照游历有哪些影响?”这样,考生可以在整个近代中西方文明碰撞、冲突的大背景下,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外国人来华游历对当时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包括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方面影响。也许,这样的设问可能有悖于命题者的初衷。
三、答案的漏洞
——孔之见、以偏概全
本大题第2小题的完整参考答案是:
“护照上所填游历地区很广,也没有确定的有效期,等于让外国人持此一照,周游全国!为其侵略活动提供方便;护照上要求地方官‘随时照料’的措辞十分含混。给外国人敲诈地方官员提供口实;护照上要求地方官员对外国人‘宾礼相待,’却只字未提外国人进入内地应遵守的法律和义务,如果外国人寻衅滋事,地方官难以裁办。”
且不说上述答案与材料间的偏离,也不究其与设问间的错位。仅就答案本身而言,在貌似合理的背后,依然存在许多明显的漏洞。
第一,观点偏颇。回过头再来剖析设问,对照参考答案时,我们又一次诧异地发现:设问中的两个关键词“外国人”和“这类护照”同样是命题者精心设计的。明明是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法国人”,而命题者却泛指所有的、抽象的“外国人”。在命题者看来,当时所有来华游历的外国人都具有侵略意图,都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这种充满“民族仇恨”的斗争哲学史观,实在不敢苟同。
不可否认,鸦片战争以来许多来华的外国人(包括传教士)充当了本国侵略者的帮凶,他们凭借护照庇护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例如发生在山东、直隶的“教案”事件。但也有许多西方爱好和平的正义之士,他们不仅对当时贫穷落后的中国人民抱有极大的同情,反对本国政府发动的侵华战争,而且在传播文明、帮助中国社会改造落后面貌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中的有些人还把生命献给了中国。英国传教士医生戴德生就是其中的一位。1854年戴德生来到中国,他对英国政府发起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表示极大愤慨,他在自己的自传中写道:“英国人在广州结束了恶名昭彰的炮轰之后,揭开了第二次中英战争。”戴德生在中国行医治病数十年,1905年逝于湖南长沙,葬在江苏镇江。戴德生对中国人民的同情和爱,我们可以从他写给妹妹的信中深深体悟到,“假如我有千镑英金,中国可以全数支取;假如我有千条生命,决不留下一条不给中国”。像戴德生这样的外国友人还有很多很多。
诚然,参考答案中所说的内容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凭一份护照就给当时所有来华人士“盖棺定论”,全盘否定。如果要求学生这样回答,就违背了史学“求真”的本质特征,背离了历史教育培养学生公民素质的目标。如此一来,我们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不顾事实地说套话、说假话,那是教育的悲哀,更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第二,先验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规定,“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命题者以现代护照制度的格式来设计问题和组织答案,并以此来考查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没有生活经验的考生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命题者是犯了观念先行的毛病,而不是“论从史出”“史论结合”。
第三,曲解材料。当时的护照上都有一些外交辞令的客套话,如材料中的“以宾礼相待”“随时照料”等,命题者却认为这是外国人强加给清政府的:“护照上要求地方官‘随时照料’的措辞十分含混。给外国人敲诈地方官员提供口实。”诚然,近代以来,外国人凭借不平等条约在华享受许多特权,清政府唯洋人是从,不敢得罪。但护照上的措辞应另当别论。由于中西文化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百姓对洋人心存戒备和误解,加上盗匪横行和地方官员的时常非难,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游历的艰难是可想而知的。另外,中国号称“礼仪之邦”,继承了“有朋从远方来,不亦乐乎”的传统,即便到了近代,清政府也不失大国之“风范”。因此,外国护照的签发机构在护照上写有“望以宾礼相待,随时照料”,我们不能如此简单地看成是外国政府向清政府的一种强行索取。其实,在清政府所签发的护照中也有类似的词语,如图3中有“沿途地方官卡一体知照保护勿任阻滞”等,希望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予以照顾。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第二页上还写有这样一行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同样是外交辞令,而不是中国政府对外国军政机关的一种强行要求。
第四,敷衍牵强。早在《南京条约》附件《虎门条约》中,清政府就主动放弃了对外国人在华寻衅滋事的裁判权。此后,西方列强根据机会均等原则,援引最惠国条款,也陆续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并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的应用范围。“领事裁判权”给在华的外国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参考答案却是:“护照上要求地方官员对外国人‘宾礼相待’却只字未提外国人进入内地应遵守的法律和义务,如果外国人寻衅滋事,地方官难以裁办。”试问,难道护照上写明“应遵守的法律和义务”这些内容,清政府的地方官员就能够裁办外国人在华寻衅滋事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此种观点,如同前文所论有了“限一年缴销”就可以推断出消除了所谓“弊端”一样是荒谬的。再说,当时的(现在也是如此)护照上都没有写明持照人须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和义务等文字,因为按照国际惯例,两个主权国家,它们的国际地位应是平等的,一国公民前往他国游历理应遵守该国的法律。所不同的是,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主权逐渐沦丧,在对外交往中难以获得同等的国际地位。
综上所述,2011年上海历史高考第37题,从材料组织、问题设计和答案构成,都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我们形成文字,提出自己观点,不外希望大家在关注中深入反思,在反思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实现升华。
[责任编辑:李婷轩]
参考文献:
[1]马金科,从一份法国传教士护照谈近代史的有关问题[N],光明日报,199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