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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舆论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舆论又可能左右司法机关的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发挥其积极作用,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平衡
近年来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间的关系备受人们关注,“许霆案”与“平顶山天价逃费案”等一系列案件由于媒体的介入及大肆报道,最终导致了法院改判。媒体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到了司法公正,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有时媒体又干预了司法独立性,左右了法官的审判,导致了司法的不公。这使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问题,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应如何平衡,如何能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法律的正义?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间的辩证关系
(一)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无论是从“法平如水”的中国古代制度还是从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身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有时事与愿违,司法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而媒体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新闻媒体对案件的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裁判的唯一准绳,不敢掉以轻心,轻易作出判决。另外,将案件审判过程及判决理由告知公众,可以使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平操作,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司法机关,肯定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司法进步。
(二)舆论监督有时会妨碍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有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前段时间的“杭州胡斌案”,胡斌在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公众极大愤慨,而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就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作出宣判,以至于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后,网络舆论掀起轩然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准确的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特别是在网络文化发达的今天。但这种情况有时候会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助公众的同情心,恶意的夸大、扭曲案件事实,给司法人员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借助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并迅速成功解决的事情屡见不鲜,一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势必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公正判决。
二、舆论监督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
(一)司法的不独立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度,法院、检察院的级别要低于同级政府,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供给的,这就注定了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而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体无不隶属于各级政府,这种与政府权力部门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又使得新闻媒体很难真正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某些新闻媒体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甚至是个别官员的意见和看法,披上了政治的外衣,案件事实很容易被扭曲,此刻的舆论监督也变为了一种权力干预,一股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
(二)个别新闻从业者法律水平不高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新闻从业者法律水平不高,往往带着社会道德的评判标准来分析报道案件,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以舆论的压力来影响司法人员的判决。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新闻的时效性对司法工作产生影响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是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却存在着滞后性、被动性,要在既存的证据上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判断,有严格的程序性与权威性。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阶段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这会对社会大众产生错误的引导,最终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三、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间的关系
(一)促使舆论监督法治化
舆论监督必须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客观事件的本身、不带个人主观色彩进行报道,在司法部门没做出最终判决前,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因此,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程序的记者报道审判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管,对网络舆论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对现实媒体报道进行定期抽查,以此来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和控制。另外,要完善相关制度,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行为,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以此来杜绝个别媒体进行炒作的行为。
(二)加强司法独立
目前,我国的司法独立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加强司法独立,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是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不会对司法独立形成干扰。
(三)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
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能满足群众对社会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能对舆论方向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其不会偏离事实与法制的轨道,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在我国,司法过程具有封闭性,对于普通的群众来说,司法过程具有很强的神秘感,他们根本不了解案件的审判要经过什么流程,有什么人参与,最终的判决结果又是如何得出的。司法的不透明,常常使群众只能通过非官方的渠道去获知他们想要的信息,这样很容易被人利用,误认为被夸大或扭曲的说法就是事情的真相,进而对后来官方的判决产生不满。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检验,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使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紧紧的联系在一起。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应允许媒体机构进行查阅,并说明判决理由。相关司法部门对于个别社会关注的案件要及时的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说明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从而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独立与公正,是司法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更应当公正。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变化,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舆论既应坚持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司法的公正。
参考文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
[2]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律出版社,2004,3.
[3]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4]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2009(30)。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700)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平衡
近年来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间的关系备受人们关注,“许霆案”与“平顶山天价逃费案”等一系列案件由于媒体的介入及大肆报道,最终导致了法院改判。媒体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到了司法公正,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有时媒体又干预了司法独立性,左右了法官的审判,导致了司法的不公。这使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问题,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应如何平衡,如何能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法律的正义?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间的辩证关系
(一)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无论是从“法平如水”的中国古代制度还是从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身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有时事与愿违,司法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而媒体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新闻媒体对案件的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裁判的唯一准绳,不敢掉以轻心,轻易作出判决。另外,将案件审判过程及判决理由告知公众,可以使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平操作,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司法机关,肯定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司法进步。
(二)舆论监督有时会妨碍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有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前段时间的“杭州胡斌案”,胡斌在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公众极大愤慨,而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就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作出宣判,以至于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后,网络舆论掀起轩然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准确的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特别是在网络文化发达的今天。但这种情况有时候会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助公众的同情心,恶意的夸大、扭曲案件事实,给司法人员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借助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并迅速成功解决的事情屡见不鲜,一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势必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公正判决。
二、舆论监督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
(一)司法的不独立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度,法院、检察院的级别要低于同级政府,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供给的,这就注定了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而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体无不隶属于各级政府,这种与政府权力部门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又使得新闻媒体很难真正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某些新闻媒体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甚至是个别官员的意见和看法,披上了政治的外衣,案件事实很容易被扭曲,此刻的舆论监督也变为了一种权力干预,一股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
(二)个别新闻从业者法律水平不高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新闻从业者法律水平不高,往往带着社会道德的评判标准来分析报道案件,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以舆论的压力来影响司法人员的判决。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新闻的时效性对司法工作产生影响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是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却存在着滞后性、被动性,要在既存的证据上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判断,有严格的程序性与权威性。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阶段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这会对社会大众产生错误的引导,最终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三、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间的关系
(一)促使舆论监督法治化
舆论监督必须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客观事件的本身、不带个人主观色彩进行报道,在司法部门没做出最终判决前,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因此,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程序的记者报道审判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管,对网络舆论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对现实媒体报道进行定期抽查,以此来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和控制。另外,要完善相关制度,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行为,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以此来杜绝个别媒体进行炒作的行为。
(二)加强司法独立
目前,我国的司法独立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加强司法独立,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是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不会对司法独立形成干扰。
(三)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
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能满足群众对社会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能对舆论方向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其不会偏离事实与法制的轨道,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在我国,司法过程具有封闭性,对于普通的群众来说,司法过程具有很强的神秘感,他们根本不了解案件的审判要经过什么流程,有什么人参与,最终的判决结果又是如何得出的。司法的不透明,常常使群众只能通过非官方的渠道去获知他们想要的信息,这样很容易被人利用,误认为被夸大或扭曲的说法就是事情的真相,进而对后来官方的判决产生不满。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检验,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使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紧紧的联系在一起。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应允许媒体机构进行查阅,并说明判决理由。相关司法部门对于个别社会关注的案件要及时的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说明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从而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独立与公正,是司法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更应当公正。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变化,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舆论既应坚持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司法的公正。
参考文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
[2]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律出版社,2004,3.
[3]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4]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2009(30)。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