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rangeboy22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
  犯罪嫌疑人何某因被人逼债,所以想租一辆车,然后把租来的车拿到寄卖行典当,所得的钱再拿去还债。2011年3月某一天,何某从被害人刘某处租来一辆银白色海马轿车,几天后便将租来的车以2.2万的价格抵押在某寄卖行。过了几天,车主刘某要求何某还车,何某又从被害人阳某处租来一辆黑色海马轿车,并将该车开至寄卖行将前面的轿车赎回,还给刘某。因何某无力赎回阳某的轿车案发。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黑色海马轿车的价值为5.9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价值5.9万元的轿车,何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应当以典当行支付何某的2.2万元为犯罪数额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何某两次都是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的钱款,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其行为侵犯了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案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为5.9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1、何某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租来的汽车只是赋予了租车方的汽车使用权,并没有处分和利用该车收益的权利。何某在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赎回的情况下,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其租车是假,将汽车典当是真。在车主刘某要求还车,出于害怕报警,又采取相同方法,将租来阳某的汽车赎回第一车辆汽车,归还刘某。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租来汽车进行典当,非法占有典当款。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何某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何某在未取得汽车出租人刘某、阳某的同意,将汽车直接予以典当,骗取典当行现金,据为己有。因此何某的行为符合的骗取财的特征。3、诈骗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何某得两辆汽车典当并最终占有第二辆汽车的典当款,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损失,达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何某应以5.9万元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从形式上看何某并没有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出租方的汽车,恰恰是真实的身份,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隐瞒性,使诈骗行为得逞。虽然何某以汽车当骗取的钱只有2.2万元,但其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所有权,骗取的是汽车,并不是典当行支付的2.2万元,所以何某的诈骗数额该是5.9万,而不是2.2万元。应以5.9万定罪量刑。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该车所有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口头租车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何某侵犯的客体并非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而是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芦溪县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00)
其他文献
在诉讼证据理论上,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其与实物证据相比,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证明力较弱。但长期以来,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司法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却有着较大的证明力,往往只要达到“证供相符(无其他证据作相反证明)”即可。刑诉法修改后,一些修改条文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言词证据的获取、审查等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笔者试从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
期刊
人身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也是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对检察机关起诉及审判机关审判、定罪量刑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笔者对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作一些探讨。  一、对轻伤害案件的鉴定结论要全面进行文证审查。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与方法,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的专门
期刊
药品质量关系人生命安全,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如何,却又是药品质量的保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不义之财,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腐蚀药品质检人员,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药品市场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造成了严重损失。笔者通过对该行业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调查和研究,发布会现了一些新特点,也从中总结出了药品质量监督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和规律,在此就该类案
期刊
摘要: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这是国际社会对人类社会发展现状的普遍认识。信息通信技术(ICT)的飞速发展已经开始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商业交往中成为一项重要的资源,有价值必然会被利用,缺乏法律的有效规范则必然会导致权利的侵犯。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从探讨一般理论、比较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分析我国法律现状三方面着手,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完善我国
期刊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本文将围绕《规定》的第七条,阐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意义,并提出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途径。  关键词:职务犯罪
期刊
中央领导提出的“五个意识”、“六个并重”,都不约而同地强调“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问题”。刑诉法修订后怎样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一窗口更好解决监督问题?本文试作探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原有不足  (一)从监督意义上看,人民监督员与辩护律师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但知悉案件情况并开展监督的时间,远比辩护律师滞后。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人,其介入时间为“犯罪嫌疑
期刊
摘要:村委会直选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推动了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但是,在目前的村委会直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贿选问题,并越来越具有形式多样、影响范围扩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危害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针对我国村民自治中的贿选现象,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于贿选还缺乏权威、全面的界定。对贿选结果的处理及贿选法律责任的立法不健
期刊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采纳的规则。该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逐渐为其他国家采纳。在现代法治国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这两大目标虽然在总体上是相互协调的,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协调的冲突,这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表现特别明显,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实务界。就世界范围,通行的观点是对非法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
期刊
摘要:“三打两建”工作在广东省正如火如荼开展,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打击商业贿赂乃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分析在“三打两建”背景下行贿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期有裨于进一步遏制行贿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三打两建”;行贿案件;特点;成因;对策分析  “三打两建”是广东省在当前形式下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举措。
期刊
摘要:禁止令是为完善缓刑、管制罪犯的监管措施,预防再犯罪的发生而创设的一项新的制度,具体而言对判处缓刑、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作为法院作出裁判时的一项新的内容,我们面临着如何合理适用禁止令,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新的内容,我们面临着如何有效的执行禁止令,本文旨在通过对于禁止令这项制度本身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