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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犯罪嫌疑人何某因被人逼债,所以想租一辆车,然后把租来的车拿到寄卖行典当,所得的钱再拿去还债。2011年3月某一天,何某从被害人刘某处租来一辆银白色海马轿车,几天后便将租来的车以2.2万的价格抵押在某寄卖行。过了几天,车主刘某要求何某还车,何某又从被害人阳某处租来一辆黑色海马轿车,并将该车开至寄卖行将前面的轿车赎回,还给刘某。因何某无力赎回阳某的轿车案发。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黑色海马轿车的价值为5.9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价值5.9万元的轿车,何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应当以典当行支付何某的2.2万元为犯罪数额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何某两次都是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的钱款,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其行为侵犯了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案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为5.9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1、何某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租来的汽车只是赋予了租车方的汽车使用权,并没有处分和利用该车收益的权利。何某在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赎回的情况下,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其租车是假,将汽车典当是真。在车主刘某要求还车,出于害怕报警,又采取相同方法,将租来阳某的汽车赎回第一车辆汽车,归还刘某。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租来汽车进行典当,非法占有典当款。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何某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何某在未取得汽车出租人刘某、阳某的同意,将汽车直接予以典当,骗取典当行现金,据为己有。因此何某的行为符合的骗取财的特征。3、诈骗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何某得两辆汽车典当并最终占有第二辆汽车的典当款,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损失,达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何某应以5.9万元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从形式上看何某并没有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出租方的汽车,恰恰是真实的身份,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隐瞒性,使诈骗行为得逞。虽然何某以汽车当骗取的钱只有2.2万元,但其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所有权,骗取的是汽车,并不是典当行支付的2.2万元,所以何某的诈骗数额该是5.9万,而不是2.2万元。应以5.9万定罪量刑。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该车所有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口头租车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何某侵犯的客体并非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而是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芦溪县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00)
犯罪嫌疑人何某因被人逼债,所以想租一辆车,然后把租来的车拿到寄卖行典当,所得的钱再拿去还债。2011年3月某一天,何某从被害人刘某处租来一辆银白色海马轿车,几天后便将租来的车以2.2万的价格抵押在某寄卖行。过了几天,车主刘某要求何某还车,何某又从被害人阳某处租来一辆黑色海马轿车,并将该车开至寄卖行将前面的轿车赎回,还给刘某。因何某无力赎回阳某的轿车案发。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黑色海马轿车的价值为5.9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价值5.9万元的轿车,何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应当以典当行支付何某的2.2万元为犯罪数额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何某两次都是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的钱款,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其行为侵犯了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案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为5.9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1、何某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租来的汽车只是赋予了租车方的汽车使用权,并没有处分和利用该车收益的权利。何某在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赎回的情况下,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其租车是假,将汽车典当是真。在车主刘某要求还车,出于害怕报警,又采取相同方法,将租来阳某的汽车赎回第一车辆汽车,归还刘某。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租来汽车进行典当,非法占有典当款。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何某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何某在未取得汽车出租人刘某、阳某的同意,将汽车直接予以典当,骗取典当行现金,据为己有。因此何某的行为符合的骗取财的特征。3、诈骗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何某得两辆汽车典当并最终占有第二辆汽车的典当款,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损失,达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何某应以5.9万元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从形式上看何某并没有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出租方的汽车,恰恰是真实的身份,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隐瞒性,使诈骗行为得逞。虽然何某以汽车当骗取的钱只有2.2万元,但其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所有权,骗取的是汽车,并不是典当行支付的2.2万元,所以何某的诈骗数额该是5.9万,而不是2.2万元。应以5.9万定罪量刑。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该车所有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口头租车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何某侵犯的客体并非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而是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芦溪县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