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对自侦案件审讯工作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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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同时也给自侦案件审讯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笔者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切入点,从审讯前的准备、审讯技巧和审讯语言这三个方面着手,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谈对自侦案件审讯工作的几点心得。
  关键词:审讯;语言;技巧
  一、 审讯前的准备
  审讯,顾名思义就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抗性语言交流的活动。兵法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审讯和打仗一样,没有充足的准备工作,必然是胜多负少。而在审讯开始之前,为了审讯活动的顺利开展,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研究案件,熟悉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特性。犯罪嫌疑人在开始与侦查人员接触的时候,有的存在着抵触的情绪,有的以畏罪、逃避的心理糊弄侦查人员,因此如何在审讯时调动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性,如何有针对性的达到审讯目的,都建立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如笔者参与办理的李某行贿案中,在审讯开始阶段李某极度不配合,抱着一种试探侦查人员底细的心理与办案人员沟通;由于办案人员在初查阶段对李某经商经历与业务范围进行了详细摸查,审讯时适时向李某提及了其参与招投标的相关公司,当李某听到连自己隐名入伙的公司都被侦查人员掌握时,认为侦查人员连这么隐蔽的信息都查出来了,觉得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可能已经被检察机关所掌握,心理防线有了很大的触动,故很快便承认了其行贿事实。只有全面深入地了解犯罪嫌疑人,做到知己知彼,才能为侦查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增添筹码,提高审讯效率。
  (二)充分运用所有的侦查资源,拓宽信息渠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信息。由于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严格限制,以及其他查询手续的繁琐性,这造成了检察机关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也导致侦查人员往往采取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审讯方式,只在查询存款、房产的基础上便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了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应当完善与工商、公安、税务、邮电、金融、海关、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全方位、多角度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的信息把握,确保审讯突破的主动权。
  (三)审讯人员应做好审前心理准备,具备积极的心理攻击状态。审讯犯罪嫌疑人是一场攻心斗智的活动,也是一场心理活动的较量。被审对象多数都会为了自己的前途着想,想方设法逃避法律惩罚,从而不计手段与审讯人员对抗。因此,要想攻破审讯这一难关,审讯人员必须具备坚毅的必胜信心,积极、主动的与被审讯人员沟通;在审讯时,即使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也仍应当表现出信心十足的精神面貌,给予被审人员心理错觉,从气场上压倒被审人员。
  二、审讯技巧
  审讯的技巧不是一成不变的,针对不同性格、不同身份的被审对象,应当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审讯技巧。以下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所总结的几种常见审讯技巧。
  (一)通过揭露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目的。矛盾揭露法的使用是指在讯问时采取追问案件发展的情节与细节,间隔性的让犯罪嫌疑人重复,当犯罪嫌疑人刻意隐瞒真相而导致矛盾出现时予以揭露,从而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使犯罪嫌疑人最终只得选择如实供述的途径。简而言之,矛盾揭露法就是让犯罪嫌疑人先自我解释,使其身陷自己所编织的谎言之中,最后由办案人员对其供述矛盾的揭露而达到对被审对象的“心理限制”。由于矛盾揭露法具备较强的实用性,也颇受侦查部门所青睐。例如,笔者所在院在办理刘某涉嫌受贿一案时,办案人员让刘某说明银行巨额存款的来源,当刘某说及其中一笔5万元的来款是某公司老板托其购买冬虫夏草的款项,办案人员及时捕捉这一情节,让刘某说明其中细节,开始刘某解释说是因为其作为药监局的局长,对方老板觉得其对药材比较熟悉才托其购买冬虫夏草;之后办案人员又追问其冬虫夏草购买的过程,刘某在几番解释之下,所暴露的矛盾愈加明显,在办案人员的揭露之下,犯罪嫌疑人最终如实交代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二)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亲情关系而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亲情置换法是通过犯罪情景所带给犯罪嫌疑人亲朋好友的伤害,引起被审讯对象的悔过意识,从而使被审讯对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注重的亲朋好友,这也是真实的人性写照;审讯时如果能够把握运用好亲情法,对审讯工作的突破便能做到事半功倍。笔者所在院曾办理的一件父子共同受贿案中,儿子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而作为主犯的父亲却矢口否认,夸夸其谈;侦查人员掌握到父亲对儿子特别关切这一细节,向其父亲说道:“作为一个父亲,你应该为你儿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现在出了这件事情,你不但不勇于承认,还把所有事情推得一干二净;现在你儿子已经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难道你想让你儿子替你背着所有的罪名吗?难道你想因此毁了你儿子大好前途吗?”在办案人员的一番言语下,这名父亲潸然泪下,从而如数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三)树立被审讯对象的高大形象,击破其抗审时“自我”防卫心理。审讯过程中被审讯对象出现抗审心理时,如果不及时破除其抗审心理,消除其抵抗态度,再采取什么讯问技巧也是徒劳无功。对于有身份的干部、商人,或者注重名誉的人,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树立被审讯人员高大形象的讯问技巧,让其维护被拔高的“自我”心理形象,从而为审讯工作开展打下基础。如对于党员干部,可以对其劝说“你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为社会做出了不少共享,工作上也取得了不凡的成绩,受到同事及下属的充分肯定,为何现在因为事情发生了就不敢承认了呢?”对于生性耿直的人,可对其讲“你是个正直的人,做事敢作敢为,为何事情出来了却不敢承认,这难道就是你一贯的为人做法吗?”通过将被审讯对象的人格形象加以拔高,使其进入情感中的一个误区,从而缓解其消极的情绪,为审讯工作的下一步开展奠定基础。
  三、注意审讯语言的表达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检在落实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上,推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审讯人员的讯问语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避免讯问的非法性,在讯问时,审讯人员的语言表达不能有任何不当的地方,要时刻注意讯问语言的合法合理性。
  (一)摒弃诱供、骗供的讯问方式,保持讯问语言的合法性。在以往的讯问活动中,不少侦查人员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从而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口供,往往采取诱骗的方式取得口供。如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承诺“将问题讲清楚,就放你回家”,或“只要跟我做的笔录对上,一定不会起诉你”等说法。正是这种诱骗口供的方式,不但加大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的几率,更容易被辩护律师抓住把柄以致作为非法诱供的辩护观点。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推广之后,侦查人员更应当注意摒除采取诱骗口供的讯问方式,采取合法有效的讯问方式,使审讯合法化。
  (二)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个体特征,采取相应的语言表述。由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各自性格特征的不同,因此在审讯时语言的表述应当具有针对性。如针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温柔的口吻,避免粗俗的语言表达方式;针对脾气急躁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简洁扼要的语言表述,避免累赘繁琐的劝说;针对性格内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激励、劝导的言语,有耐性的进行沟通;针对自视过高的犯罪嫌疑人,应先采用强硬的语言表达方式来震慑对方,再使用激将的方法获取供述。
  由于自侦案件的隐蔽性与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关键地位。如何有针对性地采取灵活的、合适的审讯技巧,从而突破审讯对象获取口供,是检察机关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在总结侦查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审讯技巧,契合审讯合法、合理的前提基础,才能取得审讯工作的成功,从而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顾亦:《与贪官面对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3]吴克利:《审讯心理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4]吴克利:《审讯语言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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