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3D打印安全的规制路径

来源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on_pr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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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3D打印被誉为引导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颠覆性技术,正在改变我国传统的单向生产制造模式,使其向个性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制造模式转变。针对3D打印安全存在规制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建议将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三者并行使用,不再区分依据行政权力、司法权力抑或社会权力规制的路径,摒弃传统的、单一的、科层式的规制结构,将不同的规制子系统融汇贯通,形成有序的规制空间,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更佳的规制效果。
  关键词: 3D打印; 安全; 社会性规制; 行政规制; 司法规制; 自我规制; 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 D631.4; D621.5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21.04.004
  3D打印亦称增材制造,是一种基于离散材料逐层堆积的成形原理,依据产品CAD模型,通过软件与数控系统将特制材料逐层堆积固化,制造出实体产品的数字化制造技术[1]。该技术模糊了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同时极大降低了各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伴随3D打印机的普及、3D打印材料种类的增加以及3D打印CAD模型日益增长的可及性,3D打印生产模式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3D打印枪支、管制刀具、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人体器官等产品数量的增加尤为突出,相应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
  在传统制造技术环境下,只有拥有巨额资金和强大工业基础的国家或者军工企业才能制造武器装备,而3D打印使恐怖组织具备了复制高性能武器的能力,这对任何国家的安全都是一种挑战。网络上肆意传播的枪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的3D打印CAD模型,也时刻威胁着公共安全。另外,安监系统中的金属探测器只能检测出金属材质的3D打印产品,对于纳米材料、复合材料等新型3D打印材料则失去了效用,因此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种成本低、易使用、难检测的技术。3D打印机还可以制造外科手术辅助工具和人体内植物,以及具有生物活性的人造组织器官,这种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带来了极大的伦理和安全风险。
  3D打印安全就是3D打印技术应用中没有危险、正常而且完好的客观状态。安全就是客观上对所获价值不具威脅,主观上所获价值没有恐惧[2]。安全是秩序的核心,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存在的原因[3]。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等不同,3D打印安全是一种制造工具在应用中引发的风险和危险。3D打印安全并不能构成类似于食品安全权、环境安全权的权利或者权益,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因此无需进行造法运动,需要的是对规制实施机制进行调整①。
  一、 3D打印安全规制的挑战
  3D打印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个性化制造。在3D打印环境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发生了混同,消费者成为生产的中心,能够支配生产资料。打印复杂的形状并不比打印简单的形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技能,这被称之为“免费的复杂性”,因此一般消费者就能够自由、独立地进行生产,不受制于工厂和专业人员[4]。二是社会化制造。通过众需②、众创③、众包④等方式,世界各地的不同制造规模和制造能力的3D打印经营者成为社会化制造的一个部分,通过合作共同满足3D打印用户的制造需求⑤。3D打印的社会化制造平台通过具有社交功能的物联网采集各种数据信息,经云计算整理分析后形成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大数据,为3D打印经营者和3D打印用户提供云智能支持⑥。三是网络化制造。基于网络平台,3D打印技术将传统的工厂进行了分解。3D打印经营者与用户交换创意、共享信息、整合资源,生产体系呈现网络化状态。
  3D打印的个性化特征意味着,不同的用户对于3D打印安全的偏好各不相同。我国现有的“一刀切”的安全规制模式没有照顾到用户的个性化安全利益诉求,无论是在制度的逻辑起点还是在展开层面上,都存在片面化利益观和静态化利益观的导向。它以政府利益为目标,将经营者和用户利益置于对立面,忽视了私人主体对于安全规制的最具原动力的贡献,也忽视了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造成了收益与成本的不匹配,最终导致安全规制的供需不平衡。这种成本集中、收益分散的现象成为了威尔逊监管政治理论中的“企业家政治”⑦。在此情况下,安全规制的阻力远大于动力,收益方在政策博弈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另外,3D打印的个性化特征还容易导致大规模侵权,非法制造部分关键零部件和提供3D打印CAD模型的行为难以被追踪和起诉。就像“打地鼠”游戏,即使赢得了诉讼,非法行为仍然层出不穷。
  在3D打印的社会化制造环境下,法律权威、公共财富、信息节点和组织能力等规制资源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对科层式的规制模式提出了挑战。个人、3D打印机和社交网络三个基本点相结合,构成一个基本的3D打印单元。如果每个碎片化的基本单元都要分别消耗规制资源,那么由于“长尾效应”,规制成本将极其高昂。我国现有的科层式规制模式就是“分段式规制”,对设计、生产、流通等环节分别实施规制,容易出现标准和规则的不兼容,还可能造成执法的重叠,以及环节之间的真空地带和“灯下黑”情况。另外,在3D打印社会化制造网络中,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都为数众多,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显性的和潜在的受害人认定难,使得诉讼程序运行变得异常艰难。有时损害是隐性的,或者收益与成本存在错配,则容易出现“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
  在网络化制造环境下,安全规制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为目标差异。3D打印的众需、众创、众包过程中,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容易被隐藏,增加了规制的信息成本。网络上的交易各方都难有重复博弈的机会,难以辨别3D打印产品的安全性差异,会做出“逆向选择”,即用户对安全性能的支付意愿降低,而经营者对于安全性能的供给意愿也相应减少。
  总之,3D打印安全问题的产生是因为3D打印安全规制的有效供给不足,其根源是在个性化、社会化、网络化制造环境下,安全规制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不平衡,3D打印安全的收益与社会最优供给的成本之间有差距,存在外部性成本。从实证调查情况看,政府规制的成本负担过重,3D打印行业组织、3D打印经营者、3D打印用户等私人主体的规制成本未能通过市场收益弥补,这些因素共同制约了3D打印安全规制资源的充分供给。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政治决策与经济决策一样,都会以成本—收益作为衡量的基础,决策者会尽力去追逐利益而避免损失[5]。尽管规制主体追逐收益最大化难以避免,但是可以通过规制机制的重构,在政府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实现“利益均衡”或“激励共容”。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对于保证3D打印安全规制资源的有效供给十分关键。因此,必须重构传统的、单一的、科层式的规制结构,重视多元化主体的规制供给动机在市场机制下的作用,将不同规制子系统进行组合,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   二、 3D打印安全的行政规制
  行政规制(executive regulation)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成本收益分析,基于社会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对风险行为进行限制。行政规制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公共利益理论对行政规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认为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会根据社会收益最大化的规制标准,选择相匹配的规制工具化解或限制社会风险。
  (一) 国外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的经验
  美国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的模式就是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差别抑或对立,重视利益作为规制原动力的内生性激励作用,实现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美国政府、3D打印经营者、大学、研究机构、公共机构、公众等共同制定3D打印安全规制的政策。美国成立了3D打印的公私合作联盟“美国制造(America makes)”,成员包括美国国防部、商务部、教育部、能源局、宇航局和自然科学基金等6个部门,3D systems、Stratasys、ExOne等154家3D打印经营者,9所研究机构,5个社区组织及11个非营利组织。美国烟酒枪械管理局(ATF)、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CS)、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职业安全与健康审查委员会(OSHRC)等独立性规制机构,不仅可以采用调查取证、制订惩罚、强制执行等“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还可以使用信息、信用等基于市场的规制工具。比如,美国能源部国家核安全管理局(NNSA)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3D打印共享数据以及设计与制造数据流的安全,防止故意利用缺陷系统对企业发起网络攻击[6]。美国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的政策还要接受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的成本收益审查,只有当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才会批准发布[7]。
  2017年7月,欧盟议会要求成员更多地规制3D打印安全,要在3D打印安全规制中强化信息工具和信用工具的运用,将市场评价和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作为重要手段[8]。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规定,对于3D打印医疗器械,3D打印经营者必须作充分的信息说明,包括3D打印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產品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识别的数据、对用于特定患者的说明、3D打印产品的具体特征、安全与性能说明以及不适用的事项及理由说明等。其中,植入性医疗器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15年。法国注重运用信息工具,比如要求在3D打印机上粘贴安全警示材料。
  为了便于政府获取信息和实施规制,日本要求3D打印制造管理服务平台在线连接3D打印行业监管者,保障政府对3D打印信息的即时采集、汇聚和分析。日本还尝试开发3D打印实名制管理系统,在3D打印机中植入违禁品CAD模型数据库,发现打印违禁品时自动停止运行。
  (二) 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主体的多元化
  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3D打印经营者、用户等,他们的规制资源和力量具有不对称性,相互之间不能完全替代,体现为一种动态博弈关系[9]。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必然是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的主导者。安全风险直接影响产品价值和市场利益,因此3D打印经营者也是3D打印安全的坚决捍卫者。用户作为3D打印安全的最终体验者,是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考虑到主体之间的成本收益平衡是安全规制机制设计的核心,有必要引入突出多主体分析的利益相关者理论[10]。根据该理论,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中各个主体的“利益-权力”结构应该呈对称配置[11],才能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当权力与利益非对称时,利益相关者将作出逆向选择,导致产生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各个主体都为安全规制投入了成本,必须照顾他们的收益回报,使成本收益相匹配。多元化规制模式就是要合理配置规制权,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使成本收益尽可能相对应。另外,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合作、相互制衡,及时纠正规制中的不当行为,避免代理权监督和事先承诺监督的滞后性。
  (三) 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工具的多元化
  史普博认为,只有当生产者剩余量和消费者剩余量之和大于规制成本时,采用规制工具才是有必要的[12]。3D打印安全规制工具与规制目标的匹配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规制的效率。3D打印安全规制的信息是不完备的,规制者需要耗费大量的搜寻成本,行政处罚、市场准入等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的成本较高,而基于市场的规制工具则效率更高。
  第一,信息工具。在3D打印安全规制中,信息工具是旨在为3D打印相关者提供决策信息以促进安全利益的规制工具,包括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3D打印相关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供给激励机制等。信息规制工具较少涉及行政权力,也较少占用公共资源,因此成本很低。比如,3D打印机可以设置能够跟踪其产品的印记、戳记标志。可以建立一个具有授权和跟踪功能的系统,3D打印用户必须登录该系统并获得批准才能进行打印。可以设置一个存储库来接收和存储CAD模型,这些模型与用户上传的模型进行比对,以阻止违禁品的打印。
  第二,信用工具。信用工具就是政府对法人、公民或其它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评价和公开,通过分类规制或者联合奖惩等措施实现规制目的的工具。根据检验判断的难易程度,商品可以划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⑧。3D打印产品大多属于信任品,由于是一次性成型,没有焊缝、接口、压痕等常见的减材制造痕迹,如果不借助专业仪器设备,很难通过感官直接进行安全性鉴别。因此,有必要采用信用工具,通过对过去交易行为的档案记载,为交易对象提供参考信息,增强他们的鉴别能力。比如对3D打印经营者的差评、3D打印用户非法传播违禁品CAD模型的记录,都可能变成驱逐式的惩罚。
  第三,约谈工具。约谈工具是行政部门以提醒、教育、说明、通报、建议等方式劝导被规制对象,替代使用强制力的一种规制工具[13]。约谈工具是具有市场化特征的磋商工具,引导市场主体作出规制遵从行为。传统的行政规制工具是面向确定性的问题,要求有客观准确的事实认定、成熟确定的标准规定,以及清晰的因果关系。而在3D打印的一些领域,对于安全风险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的影响有多大、安全问题是否可控等,在科学技术上还无法完全确定,行政机关不应急于进行认定和处罚。约谈工具将行政部门与被规制者的关系从对抗转向合作,促成被规制者主动降低安全风险,节约了行政资源,减少了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摩擦。   (四) 3D打印安全行政规制的“金字塔”模型
  回应性规制理论强调规制主体的多元化和规制工具的多元化[14],与3D打印安全规制的需要高度契合。回应性规制理论中的“金字塔”模型为规制工具的选择提供了方法论⑨。3D打印的规制的成本要与规制的收益相匹配,规制的工具要与3D打印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我国已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制改革措施⑩,针对3D打印安全问题的多样性可以实施分级规制,按照风险类型选择相对应强度等级的规制工具。根据规制成本,将规制工具排成金字塔形式。位于最低端的是约谈工具,形式包括教育、劝诫、提醒、通知等,在必要时给予警告。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3D打印经营者、3D打印用户,这些都是成本最低的规制工具。但是当其无效时,应当选择金字塔更高一阶的规制工具,主要是信息工具、信用工具、知识产权工具等基于市场的规制工具。如果还不能奏效,则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选择强度最大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比如吊销执照、暂停营业、行政处罚等。规制主体要全面分析规制的成本和收益,选择合适的规制工具。但是3D打印的规制不是静态的,规制工具的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根据实施效果来不断调试。根据反身治理理论,规制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规制主体要通过认识和思考规制的效率,对规制目标、政策与工具等进行修正[15]。
  三、 3D打印安全的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judicial regulation)是指通过法律责任为风险行为定价,让潜在加害人根据成本收益分析,基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限制风险行为。根据需求定理,当风险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时,行为人对该行为的需求将会减少。因此,可以通过调整法律责任或者诉讼成本来调整风险行为的定价,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这就是司法规制的作用原理。产品责任制、物权和合同的法律限制、刑事制裁、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过错责任、公益诉讼等都是司法规制的重要方式。
  (一) 国外3D打印安全司法规制的经验
  在美国,3D打印安全规制的主要路径就是司法规制,其中有一个经典案例就是Defense Distributed案[16]。2013年,科迪·威尔逊将“解放者”手枪的3D打印CAD模型发布到互联网上免费共享,在较短时间内被下载10万次。美国国防贸易法规监管办公室强令科迪·威尔逊将该CAD模型从网上删除。该案在美国引发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禁枪派与拥枪派相持不下。后来,美国司法部与枪支权利活动人士达成庭外和解,允许在互联网上发布枪支的3D打印CAD模型。这引发了禁枪人士的坚决反对,华盛顿州、纽约州、新泽西州等8个州集体起诉联邦政府,请求颁布全国范围内的临时禁令,禁止枪支的3D打印CAD模型上传到网上。美国检察官也采取了联合上诉方式。2019年11月12日,美国联邦法院作出裁决,认定美国政府许可枪支的3D打印CAD模型在互联网上传播违反了联邦法律[17]。
  欧盟侧重从民事责任方面对3D打印安全进行司法规制,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3D打印知识产权和民事责任的文件,发起了控制和监督3D打印的立法行动。根据德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仅仅是制造和销售3D打印产品的经营者,还包括3D打印CAD模型的提供者[18]。英国在2013年12月修订了一个法案,禁止无许可证的人员制造、销售、购买或持有3D打印的枪支或零部件。另外,英国还出台了一个新的版权法案来规制3D打印产品的假冒伪劣问题。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日本女艺术家五十岚惠将她的生殖器的3D打印CAD模型通过网络发送给捐助者,以募集资金制造皮划艇。之后被日本检察官提起诉讼,以淫秽罪判处刑罚。澳大利亚在判例中提出了保护维修权的裁决,这为解决利用3D打印机制造零部件进行维修的诉讼提供了新的思路[19]。韩国非常重视在国际法下对3D打印安全进行规制,认为3D打印CAD模型兼具WTO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属性,因此在TPP、TISA等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倾向于基于审慎原则和习惯国际法为3D打印等数字贸易问题制定例外规则[20]。
  (二) 3D打印安全司法规制法律适用的多元化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民法、刑法、行政法都可以作为3D打印安全司法规制工具。3D打印安全危害行为也是一种交易,同样满足“需求定理”,即当其价格上升时,需求量将降低。法律责任就是其价格,人们对于更加严厉的制裁的反應必然是减少危害行为。增加处罚数额和提高追溯率都能增加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民法、刑法、行政法而言,处罚数额和追溯率只有量上的区别,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自由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拘留、罚款、损害赔偿等都是对加害人利益的剥夺,它们之间可以转换[21]。同样,在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制中,提高追溯率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它们的作用原理也没有差异。因此,部门法的规制可以纳入统一的工具池中进行选择,它们之间的组合将实现一个最优的预期法律责任。
  3D打印涉及的领域很广,无法制定一个单独的行业法来规制,重新立法的成本极其高昂。3D打印是一种工具性的技术,在不同领域应用时的安全规制规范包含在《产品质量法》《环境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材监督管理条例》《反恐怖主义法》等单行法中,它们同时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可以通过“引致条款”,打开部门法之间的通道,形成开放的体系。“引致条款”将公法的规范引入私法,也将私法的规范引入公法,部门法之间实现了互通,有利于提高3D打印安全司法规制的效率。这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是原则、规则和技术的局部性渗入化,符合中国法制系统统一构造的现状,也未破坏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22]。
  (三)  3D打印安全司法规制起诉资格的多元化
  在3D打印安全的诉讼中,危害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公众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他们的起诉资格往往被忽略。公共权利孕育了公共起诉资格。美国的弗兰克法官创设了“私人检察总长”的概念,既然法律可以授权检察总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也可以授权个人和社会团体维护公共利益。得到这样的授权,个人和社会团体就履行了“私人检察总长”的职能[23]。任何人都拥有公共权利,都可以行使公共起诉资格。个人和社会团体以“私人检察总长”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就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机制的补充[24]。   四、 3D打印安全的自我规制
  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是指由私人主体根据成本收益分析,基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对风险行为进行限制(11)。私人主体为了避免受到政府更严厉的规制,给自己设定行为标准,既追求私人利益,同时也对增进公共利益有所贡献,这即为自我规制的作用原理。自我规制在我国常以“自律”“行业自律”“私人规制”等术语出现,越来越多地承担着实现公共利益的功能,比如技术标准、认证、环境评审等。
  (一) 国外3D打印安全自我规制的经验
  在美国,基于规制成本收益的考量,政府推动了“放松规制”改革,为私人主体的自我规制留下更多空间。美国增材制造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组织(ASTM F42)就是一个学术团体,它颁布了《增材制造技术标准术语》《增材制造文件格式标准规范》等众多技术标准[25]。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3D打印认证机构,也是私人组织。美国在3D打印安全自我规制上极具创新性的就是3D打印开源硬件的许可证制度。开源硬件从开源软件发展而来(12),是在硬件共享社区内开放分享硬件的源代码(即CAD设计图),供用户免费使用并共同管理。目前,常见的3D打印开源硬件有TAPR开源硬件许可证(13)、CERN开源硬件许可证(14)和Solderpad开源硬件许可证(15)。无论哪种开源硬件许可证,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自愿遵守协议。任何人使用3D打印开源硬件都必须遵守3D打印开源硬件许可证的规定,包括安全风险防范规定,否则3D打印开源社区可以行使规制权,实施私人执法。
  2017年6月,欧盟发布了《欧洲增材制造战略》,主张建立统一的3D打印标准和认证流程,同时还建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和标准化组织来制定和执行3D打印标准[26]。德国重视发挥弗劳恩霍夫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等3D打印产业联盟的作用,对成员企业的3D打印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在德国,自我规制工具还包括行业规则、行业标准、质量认证、监督执行等,甚至在有些领域还可以实施惩戒权。对受委托的私人组织的规制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或者行政诉讼。法国国家药品和健康产品安全署(ANSM)授予私人组织规制权,包括生物医疗实验室、分析实验室、教学研究机构、3D打印经营者等[27]。
  在日本,3D打印安全的执法权可以委托给私人组织,这也被称之为私人规制。日本在坚持规制的行政性和公共性的同时,提出“发挥民间活力”的理念,让私人组织来承担更多的规制事务[28]。韩国注重发挥3D打印用户在3D打印安全规制中的作用,建立了以3D打印用户为对象的3D打印企业服务投诉平台和3D打印安全教育平台。韩国还建立了3D打印SW产品质量评估系统,将3D打印用户作为质量评估的主体[29]。
  (二) 3D打印安全自我规制工具的多元化
  自我规制理论为3D打印安全规制提供了多元化工具箱。制造业经历了“个人制造—企业大规模制造—个性化制造”的发展过程,规制的改革也经历了“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的变革,再规制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更加重视工具的多元化。
  1.私人标准。我国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目前仍然以政府主导制定为主(16)。政府制定标准的程序过于冗长,有必要发挥私人主体在制定标准中的作用。第一类是由3D打印产业联盟、3D打印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比如,发布3D打印技术术语标准,制定包括设计、材料与工艺、环境、测试方法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第二类是3D打印经营者为了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企业标准(17)。比如,3D打印设备安全标准、3D打印颗粒物及化学物质排放标准等。第三类是多个3D打印经营者联合制定的企业共同标准(18)。比如,制定统一适用于3D打印设计、制造全流程的专用文件格式STL、OBJ等,以及切片、点阵晶格结构、材料属性、制品扩展名等标准。
  2.私人执法。私人执法是公共执法的重要补充。3D打印安全的私人执法是指3D打印经营者、社会团体及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授权对危害安全的3D打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调查、交涉、威慑、处罚(19)。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3D打印网络平台发现传播的3D打印CAD模型为違禁物品或者管制物品时,可以采取停止提供服务、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执法措施,并对上传者进行警告、暂停服务、废除注册号等制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授权,3D打印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3.私人认证。3D打印安全的私人认证是以3D打印用户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目标,对3D打印的设计、制造、销售等过程进行管理监督,比如3D打印的CCC认证、CE认证、FDA认证、CFDA认证等。可以颁布法律规章,将3D打印压印、戳记和认证技术作为强制性要求。还可以创建网络认证系统,由3D打印行业组织或者3D打印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运营,识别3D打印机的实际操作人员,检查用户申请打印的CAD模型,并根据检查结果授权或拒绝请求。
  (三) 3D打印安全的“后设规制”
  自我规制的机会主义就是“后设规制”产生的原因(20)。“后设规制”与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保障责任”异曲同工,就是对自我规制的规制。3D打印安全的后设规制就是行政部门对3D打印社会组织、3D打印经营者及3D打印用户的自我规制进行规制,间接实现对危害行为的规制。后设规制通过激励自我规制,把公共政策输入私人规范和行为之中,同时也监督了自我规制,使其具备可问责性[30]。3D打印安全的自我规制因为自组织性和内生性,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3D打印安全的后设规制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小用户等市场弱势主体的利益。
  3D打印安全的后设规制也是一种“反身性规制”[31],优先利用3D打印社会组织、3D打印经营者及3D打印用户的规制资源,当自我规制的成本高于收益时,再由行政机关介入进行调整。在3D打印安全私人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私人主体可能因为利益的分歧而陷入谈判僵局,他们之间协调的成本极高。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则可以发挥在标准制定协调工作上的优势,促成私人标准的达成。   五、 我国3D打印安全的合作规制
  由于个性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特征,3D打印安全的规制资源呈现碎片化。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主体都在不同程度上占有一定资源,在不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都不具有绝对的优势。行政规制在执行上具有优势,能發挥规模经济的效率。司法规制在防范规制者机会主义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在利益上保持中立。自我规制则能够发挥在信息、专业和不确定性方面的优势。但在同一规制领域中,信息、技术、不确定性、执行和规制者机会主义等不同的因素往往是捆绑在一起的。所以单一的规制路径无法适应3D打印,三种规制路径必须并行使用。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药方就是政府规制,而解决政府失灵问题的药方就是自我规制[32],自我规制和行政规制之间都无法完全替代。同样,司法规制主要用于协调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能调整规制中的所有社会秩序。此外,有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实践中没有证据显示以上何种路径是绝对的最优[33]。
  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三种规制路径具有相对优势,而且相对优势具有互补性,这正是合作规制的基础。规制空间理论为三种规制路径的互动衔接提供了理论支撑。规制空间理论由汉彻和莫兰提出,包括规制的文化环境、标准运行流程、主体之间的互动形式以及可以支配的资源等内容,主要是指在规制资源碎片化的环境中,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协商的状态[34]。规制空间理论在法律领域体现为“法律多元主义”,不仅包括政府的法律体系,还包括内生性的、非正式的规范[35],在公共管理学上又被称之为“规制多元主义”。规制空间理论不再区分是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还是社会权力,它对传统单一的、科层式的规制结构提出质疑,并提出相互依存的规制理念。只要掌握规制资源,都是规制空间的一部分,这些规制的资源包括节点(nodality)、权威(authority)、财富(treasure)和组织(organization)等[36]。在规制空间中,不再区分公共规制主体和私人规制主体,所有拥有规制资源的主体都有规制的权力。3D打印安全的合作规制就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规制资源,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实现最好的规制效果。在三种规制路径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强调规制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凸显规制空间的整体效应。
  在设定合作规制主体和参与主体,并以此构建规制空间中的法律关系时,需要以规制资源为基础。在3D打印安全合作规制空间中,要根据距离规制资源的远近,优先选择最近的规制主体,以节约成本。3D打印安全规制的权力优先分配给距离被规制行为最近的主体,比如3D打印CAD模型的网络传播,应当优先由3D打印网络服务平台负责规制,因为它能够最快速、最及时地发现违禁品并删除。Hood、Margett提出的资源分析方法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为分析各个规制主体的优势与不足,以及明确各个规制的权力与责任,提供了实用的工具方法[37]。如上所述,规制资源主要包括节点、权威、财富和组织。节点是规制主体位于特定信息或者社会网络中的位置,权威是规制主体实施规制行为的权力,财富是能够用于信息交换的金钱或者其它物质,组织是规制主体获得信息的人力、物力、技术等资源。对于具有不同节点、权威、财富和组织禀赋的规制主体,权力与责任的分配均有差异。对于政府要强调保障责任,而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要强调正当性和代表性。对于法定规制主体要强调合法性,而对于约定规制主体要强调合意性和认同感。
  六、 结 语
  在现代社会,3D打印、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由此带来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人类时刻面临不确定的安全风险。与这些变化相关,政府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区分逐渐淡化,社会性规制显现其非工具性的一面,政府不必然是规制治理的核心,法律可以依赖自身规范进行自我创造。本文“以小见大”,将3D打印安全置于社会性规制视域下研究,尝试建立社会性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以此检验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在3D打印安全领域的调整效率以及构建多元化合作规制模式的可行性。在社会性规制重新塑造的大背景下,对3D打印安全规制的个案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未来,3D打印技术仍然会继续发展,其他新型技术也会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安全风险亦会以不同形式显现。因此,颠覆性技术安全的综合规制将是一个持续的研究热点,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探讨。
  注释:
  ① 规制(regulation),又可译为管制、监管、控制等,同时是法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学早期的研究兴趣在具有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属性的产业调整上,后来研究的重心转移到健康、安全和环境污染,前者被定义为经济性规制,后者则指社会性规制。根据规制主体的不同,日本学者植草益将社会性规制划分为私人规制和公共规制,又将公共规制划分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规制和司法机关实施的规制。美国有学者将社会性规制分为行政机关的规制和法院的规制。我国有些学者将社会性规制分为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还有些学者将其划分为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其中,最全面的分类方式,是将社会性规制划分为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参见[日]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版第45页)、宋亚辉的《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5页)、李洪雷的《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第118-133页)、高秦伟的《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第73-98页)。
  ② 众需就是有3D打印需求的用户通过聚类的方式,聚合有共性的需求,将个性化的需求集合成批量订单。
  ③ 众创就是将3D打印的设计任务通过云平台分散给创客们共同设计,或者将设计资源整合成云设计。
  ④ 众包就是将3D打印的制造任务分解为若干成本最低的制造单元,实现制造任务与3D打印机资源的最优匹配,将分散的3D打印机资源集合成一个虚拟的大工厂。   ⑤ 比如,美国的Threadless 3D打印社区,就是采用众需、众创、众包的商业模式。Threadless社区提供T恤的设计模板,社区成员下载模板进行设计,然后将设计方案上传到社区平台上。在反复的选择、优化、交流中,社区成员共同确定若干最佳設计方案,利用3D打印机进行小批量生产,并在社区里销售。每个社区成员既是设计者、制造者和销售者,也是最终的消费者。
  ⑥ 3D打印的社会化制造是自下而上的以社会大众为中心的制造模式,充分满足3D打印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有效克服传统制造模式中试错成本高、设计周期长、制造资源浪费、仓储成本高等问题。
  ⑦ 从企业家的特征分析,成本的承担者没有动力去推动政府出台安全规制政策,而收益的获取者又缺乏集中的、强大的组织形式来有效推动。参见Wilson J Q.The Politics of Regulation.Basic Books,2004.
  ⑧ 搜寻品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信息不对称,市场中一般水平的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可以通过触摸或者观察等常规方法就能够鉴别质量层次和安全性的产品,比如衣服。经验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中一般水平的消费者只要在购买之后通过使用鉴别质量层次和安全性的产品,比如影视作品。而信任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完全信息不对称,市场中一般水平的消费者如果不依靠专业检测技术,在购买之前和购买之后都无法鉴别,只有通过经营者的信誉来确认质量层次和安全性的产品,比如保健用品。参见吴元元的《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115-133页)。
  ⑨ “金字塔模型”要义有四个:一是同等回应;二是劝服优先;三是惩罚为盾;四是手段多元。
  ⑩ 2015年8月,国务院开始实施监管方式改革,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制方式,即随机确定调查人员,随机抽查被调查对象,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1) 自我规制出现于19世纪80年代,美国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公司为了减少火灾,自发制定了建筑材料和电器设备的安全质量标准,对符合标准的产品授予UL认证标志,这种标志有广泛约束力并成为一种自我规制工具。
  (12) 开
  源软件是在著作权法下通过许可证体现开放、自由和共享理念,它的法律基础是版权许可。参见张平的《开源软件——知识产权制度的批判与兼容》(《网络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第79-92页)。
  (13) See TAPR Open Hardware License,TAPR (May 25,2007),http://www.tapr.org/ohl.html[hereinafter TAPR license].(last visited May.20,2014).
  (14) See Myriam Ayass & Javier Serrano,The CERN Open Hardware License,4 INT’L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AW REVIEW 71,71-73 (2012).
  (15) See Andrew Katz,Towards a Functional License for Open Hardware,4 INT’L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REV.41,45 (2012).
  (16) 近来,我国成立了全国增材制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2),将3D打印标准的制定提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全国增材制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ISO/ASTM 52900:2015标准,制定了3D打印的术语标准,统一了3D打印的最基本概念,将3D打印按照制造工艺进行分类。
  (17) 企业标准是一种专有标准(proprietary standard)。
  (18) 共同标准是一种合意标准(consensus standard)。
  (19) GaryS.Becker和George J.Stigler是最早研究私人执法的学者,兰迪斯和波斯纳也对私人执法作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私人执法是私人主体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的行为。私人主体可以获得执法回报,比如缴纳的罚金等。参见徐昕的《法律的私人执行》(《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8-29页)。
  (20) Peter N.Grabosky最早提出后设规制,他使用了“meta-monitoring”一词,指对自我规制的政府规制。参见Peter N.Grabosky.Using Non-Governmental Resources to Foster Regulatory Compliance,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1995(8):52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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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文 格)
  The Path of 3D Printing Security Regulation in China
  WEI Guang-xi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Chongqing Police College,Chongqing 401331,China)
  Abstract:3D printing,which has been hailed as a disruptive technology sparking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is transforming China’s traditional one-way production and manufacturing mode into a decentralized one characterized by personalization,socialization and networking.In view of the insufficient supply of 3D printing security regulation,the author suggest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operative regulation path wher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judicial regulation and self-regulation work in parallel,and no boundaries set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ower,judicial power and social power.It’s believed that we should abandon the traditional single,hierarchical regulatory structure,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interdependent regulation.Different regulatory subsystems should be combined to form an orderly regulatory space to achieve better regulation effect with lower cost.
  Key words:3D printing; security; social regulation; executive regulation; judicial regulation; self-regulation; cost-benefit analysis
  收稿日期:2021-02-24
  作者簡介:魏光禧(1985-),男,湖北孝感人,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家安全、风险规制研究。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KJQN201901701);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SKGH260);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0PV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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