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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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再次翻看洛秦先生所著的《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①(一下简称《音乐文化》)一书,又见到“音乐(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作者对该问题的回答首先是“对于它的解释是不一的”,然后结合世界各民族音乐的丰富案例,从社会、观念、意义、功能、文化变更等角度对音乐和文化的关系进行了讨论,认为“无论是从形式还是本质上来讨论,‘什么是音乐、音乐是什么’的解答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从本质上讨论却没有标准答案,这似乎与我们以往的思维逻辑有些冲突,毕竟将本质、规律等作为我们的研究内容及目标已经是一种普遍性的学术思路,尤其是当我们希望形成一种稳定的理论体系以及话语逻辑时,本质问题的讨论与明确往往成为不可回避的前提基础。因此,从世界多元音乐文化以及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来看,洛秦先生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具有深刻的反思意义的。
  “音乐(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内涵两种逻辑思维:一种是带有自然科学逻辑思维的客观陈述;另一种则带有注重人文学科意义内涵的文化思辨,即音乐应当是什么。由此,不同学者对如何研究音乐形成了不同观点,这些不同的观点久而久之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话语,例如,自律—他律、音—乐本体与音乐—文化便是在音乐研究过程中涉及“本质”问题的三种理论话语。虽然三者之间有着时间上的先后发展过程,各有其特定的学术背景,分别侧重于西方音乐美学、中国音乐史学、音乐人类学等不同学术领域,但针对“音乐本质”问题的逻辑指向显然是具有共通性的。除了逻辑思维,研究对象及其范畴的不断更新与拓展也是音乐(本质)是什么及如何研究音乐的讨论前提,毕竟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快速发展,学者的目光从“中西二元”转向“世界多元”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和自然,面对世界复杂纷呈的多元音乐文化,客观陈述与文化思辨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更加全面的观察和认识中明确,而学界在音乐研究中逐渐显现出来的西方—中国—世界语境变化也反映出学者们在范畴、视角等方面的不断突破与自省。
  那么《音乐文化》一书是如何对音乐(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进行音乐人类学之问的呢?或者说,该书是从何种核心立场出发对该问题进行追问的呢?如果说自律、他律理论主要是一种西方学者在西方哲学及西方音乐语境下构建而成的西方话语,而修海林、罗小平提出的“乐本体”理论主要受中國古代音乐美学思想体系的启迪,那么,《音乐文化》则明确地从内涵“整体”与“相对”的人类学语境出发,在“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的视域中提出了这一问题,并从不同角度予以阐述。
  音乐(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是由谁来发问的?是作用于谁的?该书第一部分“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的社会基源”的开篇首页似乎对该问题做出了回答,毫无疑问,那就是“人”,而且是文化的、社会的、民族的、观念的、意识的,且独立的、具体的、不能复制的“音乐人”。这些“音乐人”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以不同的音乐行为方式进行着自我表达,并且通过音乐的表达来反映、体现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价值与位置,甚至通过音乐来稳固和强化自身所在的社会结构关系。因此,与西方音乐美学直接对形式和内容两者关系的追问不同,《音乐与文化》对“音乐(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似乎首先是从不同的“人”及其所属的不同的“社会结构”开始的,不同的“音乐人”在各自的“社会形态”中以千姿百态的“音乐行为”反映和实现着自身在社会中的“价值”,这种“价值”或者是“科学的”“情感的”“商业的”和“文化的”,或者是“个人的”“群体的”,甚至是在个人和群体背后的“民族与国家的”。从文化认同的角度来讲,在“音乐人”的文化认同过程中,音乐形态的确定与改变往往与“音乐人”的文化身份或族群性或阶级性方面的特征相一致,没有文化主体或不考虑文化主体的复杂性而单纯谈论音乐形态,其意义指向无疑是缺失的。如同我们开始追问,谁的音乐史?谁的音乐美学?它们以谁的话语得以表述?又对谁产生作用和影响?因此,音乐是如何构成以及形成的?或者说,应该在什么样的结构逻辑关系中回答音乐是什么?这个问题。第二部分“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的观念因素”从“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的结构关系对该问题进行了回答,“产物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观念的结果;有观念才有行为,有行为才有产物”,音乐在文化意义上的结构关系亦是如此。但是由于“观念”的灵活多变与不可见,使得相同的“行为”和“产物”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被解读出不同的意义,因此,该部分对其中的“观念”因素进行了必要地强调。很多时候,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会出现不同的看法,即便是同一群人也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可能并不是事物在物化形态上发生了多大的改变,而是在认识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存在着不同。与强调音乐本质具有普遍性、同一性的理论话语相较,《音乐与文化》认为“音乐(本质)是什么”的答案是需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因为思想观念是存在共时差异与历时变化的。当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主流”与“正统”,但在世界范围内,这些“主流”与“正统”只能是多元文化、多种认知之一的存在。在不同意识观念的支配下,不同的“音乐人”通过音乐这一媒介表述着不同的文化和情感,形成了不同的传统、行为规范和音乐文化认知体系,而这种体系也反过来“培养”“影响”“引导”着人们以音乐的方式建立和稳固自己的文化观、社会观和世界观,以参与到各种“主流”或“非主流”的社会化活动之中。
  对音乐(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进行回答,是否有必要从形态观察上升到意义追问?音乐内涵的意义是一种还是可以是多种?在第三部分“音乐的意义在不同的民族和文化中”可以看到,如果没有意义追问,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对历史情境的记忆的重要性就不会凸显,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在社会文化特征方面的展现就会大打折扣。此外,有多少种针对音乐是什么的答案,就有多少种意义,因为“特定的审美价值和特定的象征意义在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中是完全不同的。”首先,“音乐是象征的”,只是这种“象征”要么产生于某“个人”的情感认知和记忆符号之中并发生作用,要么产生于某个达成稳固共识,有着共同经历或历史记忆的群体内部。在无法交流、沟通,相互不了解的群体之间,象征是不能对所有人同时产生作用的。其次,音乐是有“外延”和“内涵”的,文字标签、实地环境、功能性仪式等等都可以将音乐的意义“外延”到特定的生活、历史和文化,而个人的记忆、情感、思想往往是实现音乐意义“内涵”的因素。当“外延”部分触动了个人的内心,或当“内涵”部分以文字介绍等方式外显,两者之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相互转换,但是仍然会表现出意义作用的差异性特征。再次,音乐是具有“审美意义”的,“‘美’作为一个哲学性的命题是形而上学的一般意义,而作为具体的审美判断则是因人因地因事因情而异的”,这里的审美意义有着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区别,因而在现实生活中音乐审美意义的产生都是有着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并指向特定的人或群体。   音乐或音乐的功能作用能否脱离人或社会或文化而单独存在?这也是回答音乐(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之前必须确认的前提。对于自律论者而言,音乐除了给人精神上的审美愉悦,其他功能是不存在的,而《音乐文化》第四部分“音乐的功能作用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提出,音乐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但却不能单独存在,它的存在价值全然有赖于滋养它或者说它为之服务的更大的生命体(社会或文化),同时,普遍存在音乐的功能与作用现象也依据不同的作用对象而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样貌,例如音乐的审美功能、娱乐功能、交流表达功能、象征功能以及音乐对社会、宗教、政治和文化的功能作用等,都是服务于具有特定行为规范、带有特定目的与期待的特定人群,其作用与意义的有效性也总是需要在特定人群与特定音乐的行为关系中来进行认定。此外,该部分还进一步表明将音乐文化的复杂现象归属为社会功能作用,这是一种简单化、片面化的做法,这种做法将使音乐因回避了历史发展与变化问题而变得静止与一成不变。
  那么,音乐是流动的吗?是不断变化的吗?音乐(本质)是什么的问题中,是否应该具有历时文化变迁的思维?第五部分“音乐文化始终在变更,音乐文化总是在继续”提到音乐文化的变更是相对的,而它的继续和永恒是绝对的。不论世界上何种民族音乐,无一不是经过了历史的积淀而形成并发展变迁,地域环境、社会制度、人文思想等变化都不同程度地改变着音乐的方方面面,但无论音乐怎么变化,它和人们的精神链接是稳定长存的,因此,对音乐文化多样性的探索永远不会停止,田野个案的历时观照成为一种必须,整体观不仅是共时的构成,也是历时的连接;同时,对音乐文化的哲学思考也永远都在进行,只要人类继续存在,音乐与人之间的精神投射、功能作用、意义影响等也总是以各种方式进行着。
  当然,关于音乐(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其实是一个音乐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并不专属于其中哪一个学科,其他如音乐美学、音乐史学等在研究过程中“为了取得自身可靠的理论基点,而不至于在许多的研究中因为学理的欠缺而影响其研究的可靠性,势必也都会提出‘音乐是什么’的问题并试图给以解答。”②
  回顾以往其他学科对音乐(本质)是什么的相关讨论,内容繁多,表述多样,详情笔者将另文阐述,以下仅举个别代表性文论进行综述。中国知网可见的最早关于音乐“自律论”与“他律论”的研究文章为于润洋先生于1981年发表的《对一种自律论音乐美学的剖析——评汉斯立克的〈论音乐的美〉》③一文,对西方音乐美学中的自律、他律体系的历史渊源进行了梳理,指出自18世纪末叶康德以来德国音乐美学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对立的主要流派,即他律美學和自律美学,其分歧在于他律美学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是来自音乐之外的,而自律美学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不是来自音乐之外,而是在音乐自身当中。同时,于润洋先生对《论音乐的美》进行了总结,认为该文探讨了三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即:音乐的本质、音乐审美感受、音乐的社会功能,对此,于先生对汉斯立克注重音乐有别于其他艺术的特殊性质的观点表示赞同,同时又对汉斯立克否定音乐与外在客观存在之间的关联、音乐的内容即形式以及音乐不能表达请感等自律论观点进行了批判。这篇文章成为后来学者以自律—他律的理论话语进一步讨论音乐本质问题的基石。由于论题的直接相关性,很快,西方音乐美学语境下关于音乐本质问题的讨论迅速进入中国古代音乐美学以及中国音乐史学、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等领域。例如,1983年蔡仲德先生发表了《关于嵇康及其〈声无哀乐论〉》④一文,明确指出《乐记》是中国他律论音乐美学的代表性论著,而《声无哀乐论》则是中国唯一带有自律论色彩的音乐美学论著,提出我们可以通过《声无哀乐论》去思考音乐的自身规律、音乐主客体关系、音乐的社会功能等重要问题。
  1996年修海林、罗小平两位先生发表《音乐美学理论新构》⑤一文,认为早在上古时期起于西周礼乐制度的乐教活动中,当“乐”被纳入教育系统、意识形态系统,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被运用时,“乐”就已经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了。而在当时,音乐美学的理论作为对主要以艺术形式展示的“乐”的思考和认识,是从艺术的、社会的、伦理的、哲学的、政治的多种角度对“乐”的存在以及对“乐”之美以全面的认识。因此,受中国古代美学思想体系的启迪,“乐本体”的概念被提出,认为应当将音乐审美活动置于人类整体活动、将音乐美的存在置于完整的、作为人类文化行为方式之一的音乐存在(即所谓“乐”本体的存在)的基础上进行考察、认识,而不是因其“音”本体存在意义上的独立性,而将音乐美学的理论体系引入“自律”的轨道上去。对于“乐本体”的理论归属,之后有学者提出新见,2003年范晓峰先生撰文《关于“音本体”和“乐本体”的几点思考——兼及音乐本质问题》⑥,提出前述“乐本体”的概念是作为人的文化之一的整体结构而存在的广义的音乐文化存在,并不是音乐美学学科或方法论的问题,而是一种文化观念、思维和思想的综合体现,认为“音本体”是狭义的音乐美学观,而“乐本体”是广义的音乐文化观。
  关于音乐人类学或民族音乐学语境下涉及音乐—文化问题的讨论,在1980年南京会议之后即陆续出现。1993年萧梅、韩锺恩合著出版了《音乐文化人类学》⑦一书,则涉及音乐文化人类学本体论、[人/自然]与文化、全文化、音乐文化方式、文化链等相关论题的阐述。但是针对音乐与文化关系问题的直接讨论,应为1999年至2000年间洛秦先生于《音乐艺术》陆续发表《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系列文章⑧,如此针对性、大篇幅地对该论题进行阐述,洛秦先生的系列文章确属首次,且影响深远。之后该系列论文辑成2001年版的《音乐与文化》⑨一书,2004年改版为加入罗艺峰导读部分的《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⑩,目前该书已有2010年的修订版,文后增加了三篇附录文章。可以说,音乐与文化的关系是一个论题,而音乐—文化已经形成了一种理论话语,其背后有着音乐人类学、世界音乐以及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与个案积淀,逐渐明确了一种音乐人类学背景下的音乐文化观,并对其他学科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至此,自律—他律、音—乐本体、音乐—文化三者共同构成了一条解读音乐(本质)是什么的音乐理论话语脉络,虽然侧重的学科不同,但却具有共同的意义指向。洛秦先生的《音乐文化》从系列文章至今天的修订版著作已经整整20年了,其理论价值已经得到广大读者的充分认可,希望有更多的学人参与其中,共同讨论,让《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这本书发挥更大的价值。
  ① 洛秦《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修订版),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② 修海林《关于“音乐是什么”的理论模式及其不同思考方式——〈关于民族音乐学的一种理论〉的读书笔札》,《音乐艺术》2003年第4期。
  ③ 于润洋《对一种自律论音乐美学的剖析——评汉斯立克的〈论音乐的美〉》,《音乐研究》1981年第4期。
  ④ 蔡仲德《关于嵇康及其〈声无哀乐论〉》,《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⑤ 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理论新构》,《文艺研究》1996年第5期。 ⑥ 范晓峰《关于“音本体”和“乐本体”的几点思考——兼及音乐本质问题》,《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⑦ 萧梅、韩锺恩《音乐文化人类学》,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
  ⑧ 洛秦《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一)——(五),《音乐艺术》1999年第1/2/3/4期,2000年第2期。
  ⑧ 洛秦《音乐与文化》,西泠印社出版社2001年版。
  ⑩ 洛秦《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上海书画出版社2004年版。
  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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