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的价值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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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解决的无非是两个问题:其一,在做出有罪裁判时,证据的总体证明力应该使法官对指控事实达到何种程度的确信或认识;其二,法官能够对事实达到何种程度的认识。前者属于价值评判的范围,并且是一种实体价值权衡;后者属于认识领域,不同的认识论基础可能会对这一问题形成不同的理解。难
其他文献
一个完善的民主代议制必须满足以下十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任何一项制度的欠缺都将造成民主的根本缺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案制度,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中发挥了积极的、历史性的作用,解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未设立常设工作机构、会期短暂、长期缺乏立法专业人员的特殊背景下,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个问题。然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案,
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一文(以下简称“王文”)中,王敏远教授认为“客观真实”标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事实是硬邦邦的”是“一个谬误”,“认识符合事实”与“事实胜于雄辩”是两句废话。对于王文的上述核心观点以及他所提出的“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笔者持反对的态度。其理由如下:
关于法律中的真实及证明等问题,笔者曾于去年撰文予以专题论述,关于这些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主要观点,我在该文中已作了相应的阐明。然而,那虽然是一篇长文,却仍然有许多未尽之言,需要予以进一步的说明。以下将从不同的方面对有关法律中的“真实”问题的未尽之意略作补充。
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裁判者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是回溯性历史认识”已逐渐成为共识。由此出发,王敏远教授在《一句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一文中,进一步揭示了裁判者视角下的事实面相以及在此面相下裁判者认识的基本特点。然而,如果采取当事人或事实经历者的视角,我们将发现,案件事实并非只是一种历史事实;
王敏远教授关于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的长文《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以下简称“王文”),运用哲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在诉讼程序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可操作性标准”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在我看来,该文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这样的作用:首先,推动证据学研究的理性化发展。
围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笔者谈谈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特别是确立新的证明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谈以下三点:
裁判者运用法律规范解决某一个案时,其任务不仅仅是给出一个裁决,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一裁决作出正当性说明。裁决的正当性来源于实体和程序的互动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最有效的莫过于作为裁决基础的事实认定是准确的。发现真实,使裁判者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客观事实一致,实现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的目标,是诉讼制度存立的基础之一。
刑事证据理论的哲学基础包括认识论、人性论和价值论三个方面。
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学术界有着许多争议,尤其是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一直是近几年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在诉讼中应当确立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律真实观,对此,可以从几个方面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