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观的重建与诉讼模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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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笔者谈谈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特别是确立新的证明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谈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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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宪的过程和文本的视角进行解读,五四宪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这部宪法施行不到三年即遭受了毁弃的命运,制宪时的光荣与梦想化为新中国宪政史中的惊叹号,令人唏嘘感慨。
五四宪法的制定在我国宪政史上揭开了新的篇章,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五四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文革”期间更是被束之高阁,几乎形同虚设。为什么一部备受人们推崇的根本大法却遭此厄运呢?
宪法规定的问题主要是两类:权利和制度。在宪法学上,按照立宪的主旨和重心,可以把宪政分为权利中心主义和制度中心主义两种模式。权利中心主义把人权保障视为立宪的根本出发点;主张根据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设计和建构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立和组织,以及国家权力的分工、行使和监督制约等等都必须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在选举、组织、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个完善的民主代议制必须满足以下十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任何一项制度的欠缺都将造成民主的根本缺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案制度,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中发挥了积极的、历史性的作用,解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未设立常设工作机构、会期短暂、长期缺乏立法专业人员的特殊背景下,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个问题。然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案,
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一文(以下简称“王文”)中,王敏远教授认为“客观真实”标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事实是硬邦邦的”是“一个谬误”,“认识符合事实”与“事实胜于雄辩”是两句废话。对于王文的上述核心观点以及他所提出的“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笔者持反对的态度。其理由如下:
关于法律中的真实及证明等问题,笔者曾于去年撰文予以专题论述,关于这些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主要观点,我在该文中已作了相应的阐明。然而,那虽然是一篇长文,却仍然有许多未尽之言,需要予以进一步的说明。以下将从不同的方面对有关法律中的“真实”问题的未尽之意略作补充。
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裁判者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是回溯性历史认识”已逐渐成为共识。由此出发,王敏远教授在《一句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一文中,进一步揭示了裁判者视角下的事实面相以及在此面相下裁判者认识的基本特点。然而,如果采取当事人或事实经历者的视角,我们将发现,案件事实并非只是一种历史事实;
王敏远教授关于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的长文《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以下简称“王文”),运用哲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在诉讼程序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可操作性标准”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在我看来,该文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这样的作用:首先,推动证据学研究的理性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