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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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更加完善,也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基层检察院应以此为契机,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权,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待。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法律监督 服务民生
  作者简介:蔡施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政工办。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59-02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实施,我国法学界和检察实务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更加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程序和力度得到全面强化,检察制度的监督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丰富了检察权对公权力的制约、制衡和监督。可以说,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基层检察院应以此为契机,通过不断完善检察职权,进一步强化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也是民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如基层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执法不公的问题,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土地征用转让、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民生问题。因此,如何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待,已成为当前基层检察院致力思考并勇于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工作不到位
  一直以来,受制于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的有限性,基层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往往局限于进行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犯罪预防等工作,对基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的管理和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始终薄弱,特别面对近年来一些民众非常关注的问题奶粉、地沟油、瘦肉精、孔雀绿、假酒、假肉等食品安全问题,基层检察院总是显得束手无策。
  (二)监督意识不到位
  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认识还不够,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到位,在具体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在存在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现象,法律监督思路不宽、方法不多,重点也不够突出,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大局意识体现不够充分。
  (三)监督能力不到位
  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要求,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望还不相适应,还存在不少差距;有些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从服务关注民生的角度,对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建议
  法律监督职能是基层检察工作的基本点,基层检察机关应以开展法律监督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民生”这个课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服务、保障民生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一)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强化派出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
  基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中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保障社会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又是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如果行政权力不受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其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国家公共利益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会遭受损失。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对这些基层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几乎没有专门法律监督机构进行监督。2006年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地检察机关逐步恢复乡镇检察室的建设,开始探索服务大局的新模式。2009年各地检察机关从维护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出发,大力加强和规范了检察室的建设。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检察室的建设给予了肯定。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的生命力,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都不能离开监督的职能,要改变基层行政管理和执法法律监督缺位的情况,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设立派出检察室,通过派出检察室行使法律监督权,强化对基层行政管理和执法和监督力度,使法律监督权向基层延伸。派出检察室作为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首先应以开展法律监督为第一责任,从服务关注民生的角度,除了一般检察派出机构应履行的工作职能以外,其工作职能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及时受理民众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控告申诉,及时对公安、工商、食品、药监、质监等基层政府部门或行政机构中的管理和执法行为实施同步监督,通过行使检察调查权提前介入、同步调查涉及民生的重大事件,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进行情况通报、备案审查,对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检察院的其他职能部门查办,切实将法律监督触角向基层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延伸。
  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内重点场所,如食品、蔬菜、水产等批发专业市场开展巡回检察接访活动,及时收集掌握涉及民生的如滥用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等情况信息,通过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向基层政府发出风险预警报告,同时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有效防止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发生,使法律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
  (二)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向民生领域延伸
  这次“两法”的修改,虽然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从检察机关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调解可以进行抗诉的新规定来看,立法实际上已经留下了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伏笔。公益诉讼的典型就是环境诉讼,行政机关作为被诉对象,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不仅能增强公益诉讼的公正性,还可以通过行使取证调查的权利,收集和保存诉讼证据,使最后诉讼的结果向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方面发展。当前,除了食品安全问题外,民众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在全国发生的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天气,已引起民众的极度关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空气质量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焦点。民众所感所受,也是基层检察院最能体会的,面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例如批准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或者放任严重污染物的排放等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没有适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使得受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保障,基层检察院应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权向民生领域延伸。在构建公益诉讼工作机制过程中,应该设定一些限制条件,以防检察权的滥用和行政权的被干预:
  一是对公益诉讼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必须是已经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事故,且社会和公众利益已遭受严重侵害,但因受害对象的不特定,在无人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才依法介入,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二是基层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因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而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应当先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由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管理或执法的救济途径,有效遏制侵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在行政部门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而且没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才代表国家提出公益诉讼。
  四是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必须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综上,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检察权的核心就是法律监督权。“两法”的修改,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为检察机关的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基层检察院应以此为契机,通过灵活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将服务、保障民生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茆巍,刘博.论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规制.中国卫生法制.2012(4).
  茆巍.产权的自负与规制——从玛曲草原承包看林权改革.中国软科学.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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