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测谎结论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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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测谎技术建立在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之上。其核心即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同时测谎技术及测谎结论也具有科学性、互动性、客观性和有限性,针对测谎结论的正确性认识也有利于我国诉讼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测谎结论,测谎原理
  在古希腊的传统文化中,说话时人的心跳加速被认为是不诚实的表现之一;在古印度,在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罪犯时,法官便让被告人咀嚼“神圣”的稻米……这些都是古代人们用来识破谎言的方法。人们对寻找揭穿谎言的方法的渴求可以说与谎言是同时产生的。自1885年,龙勃罗梭首次通过测量脉搏、血压变化的方法来辨别谎言以来,测谎技术的发展迄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而我国则起步较晚,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引进和使用该项技术,但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何正确认识测谎技术及测谎结论,亦迫在眉睫。
  一、测谎及测谎结论
  测谎,顾名思义,即对谎言的甄别鉴定活动。确切来说,测谎测的并非“谎言”本身,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可以说,所用以鉴别谎言的方法无不是对说谎者所表现出的一系列外在的生理反应的识别,无论是人肉眼所能辨析与否。随着对测谎技术研究的深入,它已经从单纯靠人工的评判发展到可以用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仪器来测量分析,其所能探测到的信息量也急速扩大,从较为浅显的对脉搏、心跳、皮肤电阻值等的变化的记录,到精细的情绪甚至记忆的检测,可以说它的存在和应用已是不可忽视的现实趋势。
  就测谎结论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是“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即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设备记录被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后获得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系列材料。”①也有学者认为“测谎结论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测谎设备(测谎仪)记录被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以判断测试对象和案件的关系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而得出的结论。”②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测谎结论可以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测谎人员根据案情或者测谎对象的口供设计一套测试题目,按照法定的测谎程序,操作测谎仪,观察测谎对象在回答特定试题之时的生理反应,之后通过对这些生理参量进行专业分析而得出的一种结论。”③
  其实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总结为:测谎结论即为专门的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运用专门的测谎仪器设备记录被测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特定问题时所产生的各种生理参量的变化,然后对其进行分析判断,作出的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
  二、测谎的一般原理
  测谎技术建立在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之上。其“核心即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④
  就心理学而言,对于作案人和知情人,尤其是严重犯罪的作案人或知情人而言,他们对自己所实施或目睹的犯罪行为的记忆是相当清晰的,有些甚至是终身难忘的 “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相关阶段所形成的‘言语唤起作用’的影响下,作案人或知情人对犯罪事实的心理痕迹,会在大脑记忆区域恢复起来,复活重现中引起被测人相关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这种大脑记忆区的复活兴奋性变化,必然会引发临近的情绪中枢的心理生物反应。”⑤测谎人员通过分析被测者的生理反应图谱来判断是否说谎。
  就生理学而言,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是“自主神经唤醒”——心理变化导致的生理反应机制,简言之,即接受刺激后的心理反应对自主神经系统的唤醒。自主神经系统(包括交感神经系统及副交感神经系统),其“主要功能是控制心跳、呼吸,管制所有平滑肌器官的扩张与收缩,以及调节腺体分泌,与由各种腺体构成的内分泌系统的功能整合,共同维持体内生理变化的动态平衡。”⑥当交感神经系统唤醒时,将引起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皮肤、消化系统、眼睛、肾上腺和肌肉的变化。表现为呼吸急促、面红耳赤、前额及手掌出汗等,而这些是能够为对方感受和捕捉到的。还有就是血压的升高,心跳的加快,体温微升甚至胃收缩、唾液分泌减少、瞳孔放大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可通过借助一定的科学仪器来检测到。
  三、测谎的特性
  1、科学性
  不难看出,测谎结论的得出建立在一定的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基础上,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这一点不容置疑。就生理学角度而言,说谎有其特殊性,即会伴有呼吸、心跳的异常,血压、体温的升降、皮肤表面电阻值的变化等生理反应的出现。
  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生理指标可测的基础之上。“由自主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激发的上述生理反应部分地可被心理生理测试仪检测到。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是自主神经唤醒的直接指标,也是心理反应的间接指标。”⑦自主神经系统中的交感神经是不需要意志的出现和意志决定过程的任何控制的自动应激反应。在由交感神经引发的一系列生理变化中,心血管系统功能的变化、呼吸的变化、手的皮肤传导性的变化,都是由汗腺的活动造成的,而汗腺的活动促使了由交感神经产生的恐惧和焦虑的出现。对自主神经系统的交感神经系统的刺激导致了生理指标的变化,而这些变化能被测量、记录和分析。所以,相对于古代的神示、咀嚼“神圣”的稻米之法,其科学性不言而喻。
  2、互动性
  心理测试过程大致包括测试受理、测前准备、正式测试、评图结论、异议处理和测后谈话等步骤。我们印象中的测谎活动往往表现为测试人员与被测试人员间的一问一答,这种问答双方间的互动交流,同时也是整个心理测试活动的中心环节。它出现在正式测试(包括测前谈话、联机调节、呈现刺激和记录反应等)过程中的“呈现刺激”环节。测试人员以对话形式将事前准备好的问题一一呈现,在一个相对轻松的环境中以开展一场有目的的“聊天”,从而对当事人的记忆中的“痕迹”形成一种刺激而被唤醒。从理论上讲,刺激各类感觉器官都能够产生事件相关反应。但是在实际的测试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是视觉刺激和听觉刺激。通过测试人员遵循一定的表达方式和测试原理设计而成的问题来对被测者产生一定的刺激,在被测者回答的过程中对其各项生理参数进行采集。当然,视觉刺激和听觉刺激都建立在被测人能够理解的基础之上。   事实上,这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测前谈话和测后谈话上。前者指在正式开始测试前,测试人与被测人进行的一次调查性的心理面谈。以此从被测人处获取信息,并消除被测人的紧张、恐惧和对立情绪,使被测人以积极配合的姿态进行测试,使测试得以顺利进行,也使被测人处于适当的受测心理状态。测后谈话从严格意义上说应当指的是测后讯问(或测后审讯)。对其是否应作为心理测试程序的一个步骤,目前学界仍存有争议。
  3、客观性
  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和内容,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就是受客观刺激心理作用的结果。客观情况的发生必然在现实中留下痕迹或者其他的反映印象,或者为人脑所感觉、记忆。当人在有意识对所感觉或记忆的事物进行陈述的时候,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理反应。测谎原理的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人在故意提供谎言时必然会有一定的生理反应,并表现出一些生理征象和生理参数变化。而生理学原理告诉我们,呼吸、血压、脉搏、皮肤电阻等生理变化都是受人的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的。从这一点来说,测谎技术所得到的数据反应的状况是客观的。
  此外,合格的测谎员,都经过严格的培训,所依据的理论都是科学的生理学、医学、心理学、统计学原理,由此可以说明测谎员在进行测谎时是以客观态度进行的,其所得出的结论是建立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因此,测谎及测谎结论是客观的。
  4、有限性
  “测谎是利用一定的信息刺激被测人,收集被测人对此的生理反应来判断其心理状态,由于对生理指标具有较高的依赖性,测试的前提是被测人生理和心理必须相对正常,不能有可能对生理曲线产生干扰作用的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⑧所以,首先就被测人而言,测谎技术的运用就只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无法对全部人群适用。其次,为防止以测试来替代案件的调查和法庭质证,造成测谎技术被滥用,测试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而且测试的内容在合乎法律规范的同时还必须符合道德规范。即其所测内容的范围有限,并不是全部适用,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最后,其所能证明的范围有限。测谎所依据的原理决定了测谎结论无法像其他证据种类一样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即不能用来直接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或者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
  测谎及测谎结论作为一种证据世界的新生的认识方法及认识结论,其出现和适用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和争论。在对测谎结论正确性认识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根据其特有的性质,针对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审查和质证,以及相关适用规则的限制来有条件的加以运用,来更好地为诉讼活动服务。面对越来越多新生科学证据的出现,现有证据学理论和诉讼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同时,这也是一次理论和制度完善的机遇。
  注释:
  ① 王戬:《论测谎证据》,载《法学》2000年第11期。
  ② 戴中祥:《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分析》,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5期。
  ③ 沈德咏、何艳芳:《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④ 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⑤ 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论纲》,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⑥ 范海鹰、付有志、王学博著:《解析“测谎”的奥秘——心理测试技术导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第61页。
  ⑦ 范海鹰、付有志、王学博著:《解析“测谎”的奥秘——心理测试技术导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第62页。
  ⑧ 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范海鹰、付有志、王学博:《解析“测谎”的奥秘——心理测试技术导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2]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载《江海学刊》2005年4期。
  [3]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2期。
  [4]王戬:《论测谎证据》,载《法学》2000年11期。
  [5]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论纲》。
  [6]戴中祥:《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分析》,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5期。
  [7]沈德咏、何艳芳:《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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