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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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反垄断法领域中,相关市场是个基本概念。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是反垄断法主要制度的理论基础,也关系着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这使得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关键。笔者通过评述国外相关市场界定的发展,再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为视角切入,探讨我国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制度设计、现实困境及相关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制度完善
  一、界定相关市场的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通过规制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但是,市场的竞争关系并非存在与任何的经营者或产品之间,而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之内进行。即市场竞争是发生在特定的经营者或产品之间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特定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时,必须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的影响,而判断特定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必定要首先确定相关市场。正如OECD所言:“任何类型竞争的分析的出发点都是相关市场的界定。”[1]
  无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涉嫌垄断协议,抑或经营者集中,司法机关对于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认定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通常首先分析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而对市场份额的计算首先便要界定相关市场。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判定,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本身违法性”原则认定,但是“本身违法性原则”的适用空间不断缩小、“合理性原则”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加之反垄断法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需要,使得司法机关更多的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对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就是分析该行为对相关市场的集中度的影响,判断是否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因此,“在大多数场合,相关市场的界定实际上是竞争分析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虽然内容未必规定在反垄断法条的具体条文里,但它却蕴含在反垄断法的各种制度之中。”[2]除了对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规制外,在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认定中也避免不了对相关市场界定的需要。显然,反垄断法的适用都是在确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是探讨界定相关市场问题的主要动因。
  二、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国外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对相关市场,各国(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美国作为当今在世界上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施最早、制度上最为完善的国家,在其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诉staples一案中,最早对相关市场的定义进行阐述:“相关市场是一个由所有具有合理可替代的产品组成的市场。”[3]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他们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细化为对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他们对相关市场进行个案逐个界定。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他们并没有提供具体方式和指标来确定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的边界。
  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美国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方式是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而逐渐变化的——从早期通过产品功能分析法来简单的判断目标商品的可替代性,到后来确立了通过将问题细化为对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为了进一步解决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问题,美国在1982年《并购指南》中首先提出了SSNIP市场界定法,通过经济学背景为支撑,使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实现量化。
  虽然,SSNIP操作起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作为依据,艰难的数学建模计算程序,操作成本巨大,但是传统的SSNIP市场界定法并未因其缺陷而遭弃用反而被其他国家所借鉴——相关市场界定的必需性和操作的多重复杂性使得司法者不得不采取一种“看得见的分析”过程即用数据的运算向当事人证明其判决的科学性,即使这一过程艰难而庞杂。欧盟、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在其反垄断的执法中都采用了和美国相似的做法[4]。
  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集中在“产品的可替代性”和“交叉性需求”的界定上,对传统的SSNIP进行了适用本国或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整、发展。
  (二)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兼顾产品、地理、时间三个方面的因素。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可相互替代的产品所构成的特定市场。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通常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这也是国际上一般需要考量的因素[5]。产品的替代性与产品的竞争关系十分密切,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的规定,进行商品市场的界定是可以运用替代性分析,包括需求性替代分析和供给性替代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需求性替代分析时,除了传统的对价格、品质、用途的因素的把握,或许应该借鉴国外将“消费者的偏好”纳入分析的范围内。欧共体在1997年《关于相关市场的通告》中要求,直接将消费者的偏好作为界定相关市场集中的参考依据之一。日本的判例法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考虑相关产品、地理范围、消费者偏好三个方面的方法也有借鉴意义。[6]
  对于相关地域市场,《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称《指南》)这样定义: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我国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往往以需求性替代角度来界定。《指南》考虑到了地域之间贸易壁垒、商品运输特征和运输成本、商品销售分布等因素,这些考量与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大致相似。[7]但是《指南》只是将SSNIP测试法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补充性办法。而并未像美国和欧盟等地区一样视其为主要依据。因此,也有学者批判《指南》并没有给出具体办法(这一点会在后文进行讨论)。需要注意的是,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还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地域广阔、交通运输快速发展、民族风俗不同和存在区域经济的现状。
  相关时间市场也应该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考虑因素。在市场竞争中,时间对相关市场的确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知识产权等具有时间限制交易和使用寿命比较有限的产品都应该考虑时间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相关性。[8]相关时间市场的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流行时尚特性、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等。   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刚满5年,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案例很少,我国缺乏通过界定相关市场进行反竞争效果评价的经验使得中国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摸索着前进。
  三、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反思
  (一)反垄断法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以准确量化为必须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市场秩序法,它离不开对市场的分析。对市场进行深入的界定有助于对市场竞争状况作全面的把握,但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太快,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加之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使得相关市场的界定不能完全被精确计算。因此,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精确的市场结构的计算并非必需,需要的是量化和多因素定性化考虑的综合性理论参考框架。整体而言,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地域之间格局差异显著,运输条件、生活水平以及地方性限制因素广泛存在等诸多复杂因素,在我国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法。《指南》采用了一种具有优先性和层次性的综合市场界定方法。
  (二)对反垄断法的执法人员和司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处理垄断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局限于原则性较强的法条规定,要结合涉案行业的经营特点、发展态势、竞争状况等综合性因素考虑后,才能对相关市场做出较准确的界定。[9]
  (三)应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反垄断作为“经济宪法”,对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以及应对跨国公司垄断承担着重要使命。反垄断法不是纸老虎,其前提是在整个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保证反垄断法的维护市场经济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价值实现。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原则性规定应已足够,但是,在实践中涉及到的问题会更为复杂,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则。同时,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而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项复杂、繁琐并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需要现时司法体制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参考文献:
  [1]OECD.Glossa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Economics and Competition Law,P45.
  [2]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法律科学,2008.1.
  [3]早期的法律实践在对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分析时,只局限于同一产品间的市场竞争,到20世纪30年代垄断竞争理论和有效竞争理论诞生,经过“玻璃纸谬误”之后,反垄断当局才开始关注近似产品即替代产品的竞争关系[Z].
  [4]戴龙.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及我国的取向[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5]付丽莎.对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考——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0.2.
  [6][日]村上政博.日本禁止垄断法[M].姜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4.
  [7]美国对地域市场的划分是依据限制生产商的销售障碍,运输成本成为界定地域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欧盟在划分地域市场时更为详尽,将运输费用、地区间的差异、产品价格和消费者的喜好都纳入考虑范围内[Z].
  [8]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9]吴太轩.3Q大战决战的新思路[N].7版.法制日报,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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