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法的古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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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时间维度看,中国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逐步过渡到现今的社会主义社会,其间统治阶级的统治手段和意识形态也不断更替发展,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德、礼、法始终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持的核心手段。本文探讨了德礼法内涵及关系的古今变迁,分析出现代中国之法律至上体系所引发的德礼法文化共同体分崩离析之毒,并提出关于法治文化共同体的复原与创新的思路。
  【关键词】德礼法;法治;文化共同体
  一、引言
  清末修律掀起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浪潮,随后政权的两度更迭使民众对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新中国在变革与改革中历经了“风雨苍黄六十余年”①;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建成也为现代中国法治烙上了鲜明的时代印记。然而,在法治的宏伟蓝图下,各类社会问题的层现叠出使大众备感错愕,如,“空姐代购被判刑②”引发了“法不责众”的大众质疑;“碰瓷儿”事件使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如此地重重非难,不由地扪心自问,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去了哪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去了哪里?考究现代化浪潮于中华民族而言的优劣得失务必站在横向和纵向的综合维度下寻求答案。因此,再度反思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以纵向的历史观来思考现代中国的法治走向是有现实价值的。
  二、古代中国之德礼法文化共同体
  古代中国,德礼法三者“浑然一体”,如朱熹语“天理即法”,这里的“天理”指的就是伦理纲常。“浑然一体”,并不是指三者在意识形态上毫无区别,相反,从产生的时间来看,礼是早于法的。之所以说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法结合的文化共同体,是因为德礼法始终朝着治国治世这一价值目标不断融合。据学者马小红的研究论证——礼与法的结合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一即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此时法仅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二乃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期,此为礼治衰败而法治兴起,重制度而轻道德的时代。三则汉中期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此为以法为制、以礼为灵魂的时期。[1]因此,不难看出,礼是古代中国的法,古代中国通过“礼治”来统一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的言行。“礼治”即德礼法共同之治,是“由里及表”的[2]。从这个层面上讲,古代中国的德礼法是“浑然一体”的。
  从另一个层面讲,据费孝通先生所言,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3]乡土性的社会注重伦理道理,这种“伦”就是“把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4]。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私人联系的增加[5],即社会关系是伦理道德、礼仪规范作用力的结果。因此,古代中国差序格局的熟人小社会是由私人意识形态共同调整的。
  综前所述,无论从宏观大社会还是从微观小社会的角度考究,历代王朝在国泰民安的历史使命下,充分绵延孕育了德礼法文化共同体,中华法系亦由之而生。
  三、现代中国之法律至上体系
  西方法治运动的成功、中国制度劣根性的倍显促使中国主动自发地进行外源型的法治运动,开始推崇“法律至上”的治国方略,其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将法和其他意识形态区分开来独立地作为政治手段和思想手段。提升制定法的地位、改革国家机关的格局、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定式,……,这些以“法治”为口号的现代化运动无一不是中国转型的最鲜明的徽章。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最传统的德礼法在现代化浪潮中逐渐分崩离析,从融合走向分离,从“浑然一体”走向“层级分明”。法,特别是现代意义的制定法,占据了教化人们生活的主流。这种法律至上的极端格局是效仿西方的现代化果实,与传统中国德礼法文化共同体风格迥异,其社会治理的效果解析如下。
  四、德礼法文化共同体分崩离析之毒
  德礼法三者在古代中国发展进程中彼此互补和牵制,和谐共生。由于历史的物质客观性,作为上层建筑的德礼法是有其特定的涵摄比例及制约关系。然而中国现代化道路中,法地位的提升却意味了德礼的指导地位在下降。德礼法的现代化分离意味着选择和取舍,作为最高层级的法却以最低标准为价值导向,这种“最低标准”已然成为了现代人行为准则,从而德礼的教化范围却大幅缩水。易言之,现代中国是一个失德失礼的社会,亦未必不具有可信度。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代中国在立法以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德礼所涵盖的部分,对法的无孔不入势必感到无所适从。由于传统中国的现代化演进是被迫的,而我国尚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征程中,习惯了传统文化共同体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法,国民对现代法律的集体信念尚不深刻。在未能准确地领悟现代法律对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时,国民偏颇地以为现代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唯一衡量尺,而过去那个复杂的德礼法评价体系随着“依法治国”运动如火如荼而日渐消弭。制裁的压力和解放的抒压使国民对法律的忠诚日渐亲厚,逐渐习惯于以法律简单明了清晰生动地判断是非曲直。于是,法的指导评价作用在现代中国显得格外突出
  再者,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6]换言之,不同的道德观念维系着差格有序的社会关系。但立足当下,熟人社会正向陌生人社会转变,法律成为现代人最主要的行为准则,社会关系的纽带变得单一,社会道德在私人联系中作用的频率在下降。一味地主张主体地位平等,削弱甚至否认差格有序的伦理规范价值,这样,“维系着私人情感的道德”被最低标准的法律所替代,那么社会行径“毫无德行”可言。
  可以看出,德礼法现代化分崩离析之毒萌芽凸显,核心表现为德礼之教化力下降,引致社会道德水平下降、社会信用体系濒临崩溃……各类指标已经充分揭露了中国现代法治的弊端。由此可见,叔向和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似乎是有先验性的。
  五、法治文化共同体的复原与创新
  现代社会的法治运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是任一历史进程都无法比拟的。由于与效益价值目标的高度契合,使得这种趋向于单一的文化评价体系消磨了德礼法文化的多元性,其社会弊端上文已有揭示。因此,意识形态评价体系应该是多元的,德礼法关系的再度融合是必要且急迫的,复原并创新现代中国法治文化共同体成为一条可寻之路。   路径一: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差序格局社会的复原
  费氏谈到: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7]道理或许不止是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根源,还有可能推动我们复兴中华文化和创新中国法文化。[8]同理,道需要由德来担当,法治亦需要礼德来辅助。所以现代社会仍然应该大力提倡尊师重教、敬老爱幼,尊崇礼、义、仁、孝。如此,社会关系的纽带方能更加生动和紧密,是礼德内心教化力的效能。
  路径二:法治非法独治——层级分明的多元评价体系
  传统中国向来被冠以“人治”或“礼治”的头衔,在法治文明概念弘扬的今天,颇有些残暴野蛮的意味,而则不然。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9]此则其一。其二,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德是事物的正当性,是体是内是质是主,而道③是用是外是式是辅。道的有序建立在德的合理基础上,德的合理借由道的有序来体现。[10]其三,现代法社会学家、法文化学家认为应将整个文化、社会作为考量法律的背景,法与政治、经济、宗教、道德伦理等处于一种共生关系。[11]因此,以德礼作为先锋,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作为后盾,多元的评价体系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路径三:法治是政治也是文化——工具主义加共识的法治观
  当强调法律的政治规制力时,别忘了法律也可以也有教化力。文化和政治的区别就在这里: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是文化性的;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共同接受一套规范,各种意见纷呈,求取临时解决方法的活动是政治。文化的基础必须是同意的,但文化对于社会的新分子是强制的,是一种教化过程。[12]因此,现代法治的建设除了以工具主义的政治观达成法的高效实施,还应弘扬法治的文化成分,工具加共识方能长乐未央。
  路径四:德礼的转换与创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
  传统中国法的理想依附于“礼”,这在古代是正常而合理的,但不适应现代社会,需要有一个转换。因为法一旦自身缺乏主体性,就不会有独立的价值,必然沦为道德或政治的附庸,担当不起民主社会的法治重任。[13]再作这样一个对比,西方法治的基础是个人权利本位,把人假设为理性人来设计一系列的规范体系;而传统中国的是法治基础是道德人。故而德礼的转换与创新便更加了然。法律主体在法律现代化中呈现出平等与独立的法治要义,在此基础上赋予德礼新的法治内涵,摒除封建社会的不合时宜的落后思想。人人平等、天赋人权是现代法治的精髓,也成为德礼的现代化演进之宗旨。
  六、结语
  法治比人治具有更大的向善可能性,法治的文明性已是不争的事实,是现代国家的价值取向。法治文化共同体的复原和创新,并非在呼吁一条中庸之道,而是结合中国的国情,扎根本国的土壤,试图探索独立的民族之路,发扬法治文明的同时秉承传统的治世经验。笔者有理由相信,于中国而言,“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情理两协”在现代法治之下仍然可以发出璀璨的民族之光遗世之华。由里及表是古代中国的礼治之路,由表及里是现代西方的法治之路,若能融合二者,是礼教所提倡的价值观于法的规范之中,达到文化控制与法律控制的完美配合,那中国的现代化之路仍是值得期待的。
  注释:
  ①引自李慎之<风雨苍黄五十年>.
  ②李晓航,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2012年因网售走私化妆品行为被一审判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2013年12月17日,北京法院重审“空姐代购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
  ③这里的“道”解释为各种具有外在表现形式的规范,如法律、道德、礼仪、习惯、宗教等.
  参考文献:
  [1]于敏,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
  [2]马小红.礼与法的归宿[J].法制现代化研究,1997.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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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J].中国法学,2012(6).
  [9]同[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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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傅鹤鸣.“礼法”同体与“天人”合一[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7).
  [12]同[3]:110.
  [13]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为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观点[J].法学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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