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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水污染事件是全球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近期的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作为一次重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再次让公众意识到了作为污染主体的企业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必要性。本文以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为例,探讨了环境污染事件中如何更好的实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关键词 阳宗海水污染事件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云南省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70-02
水污染,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严峻事实。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面临着更大的消耗和更严峻的污染同时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更加突然更加危急,但是由于水质监控的不及时以及排污的不规范,使得公众在污染信息的知情方面处于弱势,往往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之后才得知本该早知的信息。因此作为排污的主体,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如何承担起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和如何更好的实现环境信息的公开,本文将针对该问题进行简略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依据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的专家组给出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在2007年9月以前,阳宗海全湖水体砷浓度均值处于正常水平;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砷浓度均值在0.005—0.036毫克/升之间波动,但是仍然处于正常水平;2008年6月至8月期间,砷浓度均值由0.055毫克/升升至0.111毫克/升,这一浓度值已经超过了饮用水安全标准;到2008年9月16日,砷浓度值已经飚升至0.128毫克/升。作为周围几个县的主要生产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主要来源的阳宗海在几个月内的水体砷污染对于周围地区的生产和生活必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由于水体物质的变化,政府只有采取了三禁措施:禁止饮用阳宗海水,禁止在阳宗海游泳,禁止捕捞阳宗海的水生产品。所以作为一次典型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云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市政府展开调查该事件的原因。
在2008年7月12日至16日,云南省水利厅、环保局和昆明市政府分别先后上报了关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超标有关情况的报告,希望能够对于阳宗海流域的的水体进行科学的监测确定湖水污染的真正原因。经过近2个月的时间对阳宗海流域入湖河道、16家重点企业、湖面、地下水进行的排查监测和重点监测监察和专家组分析研究,初步查明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不是通过入湖河流进入,也不是地震等自然突发事件诱发,排除了引起湖水污染的自然因素,在之后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鉴定结论》中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来源。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由于被认定的主要排污企业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的通报其排污的信息并且超标排放,最终造成了对阳宗海水体的严重污染。
由于大部分的环境污染事件中,除了由于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外,大部分都是由于企业的不当排污或者不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源活动引起的,所以企业作为主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开环境信息,同时由于突然性环境事件都有着瞬时性和不可预见性,所以在该类事件中企业更加应该承担起责任减少危害,及时的发布信息,更新信息。正是由于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及时的报告其排污的情况并且及时的减少危害的产生,才会在6月至9月短短3个月内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给该地区的人们今后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现
(一)什么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第二条规定:“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也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那么企业信息公开就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以一定形式公开其需要公开的与环境行为有关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强制性行为也有自愿性行为。
随着社会和政府对于环境问题的不断关注,也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但是通过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出我国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方面的缺陷。首先对于企业而言环境信息的公开本身就不符合企业盈利和节约成本的要求,对于像锦业有限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就不可能愿意自愿的提供信息;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企业都存在排污的行为,但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规避排污税,许多企业都只公布对于企业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了对于企业不利的真相,这样的话所谓的公开的环境信息就有了水分。其次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布的义务要求主要是针对一些超标排污的企业,对于那些没有超标的企业只是鼓励其公开环境信息,锦业有限公司在法庭辩护中曾经出证了其之前监测没有超标的证明,这样的话根据法律法规确实其就没有了强制性公开信息的义务,所以这样的分层次规定本身就约束了真正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现;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不力,很多企业知法违法,有法不依,根据国内一个NGO组织的报道很多的大型企业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颁布都一年多都没有实现,同时也没有主管部门去督促其实施;而且我国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布主要关注的是事前的公布,对于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影响环境的行为没有有力的关注和监督,锦业有限公司正是在运营中更改了选矿技术造成了大量的砷进入阳宗海水体的。由此可见要想真正的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就必须采取更加科学的措施。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现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上进行约束和督促。我国现有的涉及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较少,只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少数的法律法规,然而大部分的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企业在运营中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督促所有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行为。
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实时的动态的监测企业的环境信息,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部分企业是需要在相关政府环境信息官网上定期公开相关信息的,但是这个平台覆盖的范围不够全面,不够及时和有效。在发达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制度化了,如欧盟的污染物排放登记系统等,这些系统是覆盖全部企业的义务,同时也可以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因此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企业的监督体系,同时提高采样和排污监控,一旦出现非正常点源排污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排污信息,监测系统即包含企业的自主监督由包含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督。
再次,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主管部门不仅需要对企业的前期建设阶段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要在运营阶段中定期和不定期的鉴定和检查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是否实现,评估其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有效。改变旧有的被动监测机制为主动监测,通过外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的公开有效的环境信息。
最后,推动公众参与到环评和监督中来。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力量推动企业自觉做出环境信息公开行为,公众的关注可以促使企业为了实现利益而不得不真正的自觉的实现环境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朱谦. 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构造.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2008.
[3]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鉴定结论.2008.
[4]张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南方都市报.2009年10月15日.
关键词 阳宗海水污染事件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云南省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70-02
水污染,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严峻事实。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面临着更大的消耗和更严峻的污染同时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更加突然更加危急,但是由于水质监控的不及时以及排污的不规范,使得公众在污染信息的知情方面处于弱势,往往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之后才得知本该早知的信息。因此作为排污的主体,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如何承担起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和如何更好的实现环境信息的公开,本文将针对该问题进行简略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依据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的专家组给出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在2007年9月以前,阳宗海全湖水体砷浓度均值处于正常水平;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砷浓度均值在0.005—0.036毫克/升之间波动,但是仍然处于正常水平;2008年6月至8月期间,砷浓度均值由0.055毫克/升升至0.111毫克/升,这一浓度值已经超过了饮用水安全标准;到2008年9月16日,砷浓度值已经飚升至0.128毫克/升。作为周围几个县的主要生产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主要来源的阳宗海在几个月内的水体砷污染对于周围地区的生产和生活必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由于水体物质的变化,政府只有采取了三禁措施:禁止饮用阳宗海水,禁止在阳宗海游泳,禁止捕捞阳宗海的水生产品。所以作为一次典型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云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市政府展开调查该事件的原因。
在2008年7月12日至16日,云南省水利厅、环保局和昆明市政府分别先后上报了关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超标有关情况的报告,希望能够对于阳宗海流域的的水体进行科学的监测确定湖水污染的真正原因。经过近2个月的时间对阳宗海流域入湖河道、16家重点企业、湖面、地下水进行的排查监测和重点监测监察和专家组分析研究,初步查明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不是通过入湖河流进入,也不是地震等自然突发事件诱发,排除了引起湖水污染的自然因素,在之后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鉴定结论》中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来源。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由于被认定的主要排污企业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的通报其排污的信息并且超标排放,最终造成了对阳宗海水体的严重污染。
由于大部分的环境污染事件中,除了由于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外,大部分都是由于企业的不当排污或者不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源活动引起的,所以企业作为主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开环境信息,同时由于突然性环境事件都有着瞬时性和不可预见性,所以在该类事件中企业更加应该承担起责任减少危害,及时的发布信息,更新信息。正是由于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及时的报告其排污的情况并且及时的减少危害的产生,才会在6月至9月短短3个月内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给该地区的人们今后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现
(一)什么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第二条规定:“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也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那么企业信息公开就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以一定形式公开其需要公开的与环境行为有关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强制性行为也有自愿性行为。
随着社会和政府对于环境问题的不断关注,也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但是通过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出我国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方面的缺陷。首先对于企业而言环境信息的公开本身就不符合企业盈利和节约成本的要求,对于像锦业有限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就不可能愿意自愿的提供信息;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企业都存在排污的行为,但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规避排污税,许多企业都只公布对于企业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了对于企业不利的真相,这样的话所谓的公开的环境信息就有了水分。其次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布的义务要求主要是针对一些超标排污的企业,对于那些没有超标的企业只是鼓励其公开环境信息,锦业有限公司在法庭辩护中曾经出证了其之前监测没有超标的证明,这样的话根据法律法规确实其就没有了强制性公开信息的义务,所以这样的分层次规定本身就约束了真正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现;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不力,很多企业知法违法,有法不依,根据国内一个NGO组织的报道很多的大型企业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颁布都一年多都没有实现,同时也没有主管部门去督促其实施;而且我国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布主要关注的是事前的公布,对于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影响环境的行为没有有力的关注和监督,锦业有限公司正是在运营中更改了选矿技术造成了大量的砷进入阳宗海水体的。由此可见要想真正的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就必须采取更加科学的措施。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现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上进行约束和督促。我国现有的涉及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较少,只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少数的法律法规,然而大部分的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企业在运营中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督促所有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行为。
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实时的动态的监测企业的环境信息,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部分企业是需要在相关政府环境信息官网上定期公开相关信息的,但是这个平台覆盖的范围不够全面,不够及时和有效。在发达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制度化了,如欧盟的污染物排放登记系统等,这些系统是覆盖全部企业的义务,同时也可以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因此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企业的监督体系,同时提高采样和排污监控,一旦出现非正常点源排污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排污信息,监测系统即包含企业的自主监督由包含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督。
再次,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主管部门不仅需要对企业的前期建设阶段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要在运营阶段中定期和不定期的鉴定和检查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是否实现,评估其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有效。改变旧有的被动监测机制为主动监测,通过外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的公开有效的环境信息。
最后,推动公众参与到环评和监督中来。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力量推动企业自觉做出环境信息公开行为,公众的关注可以促使企业为了实现利益而不得不真正的自觉的实现环境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朱谦. 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构造.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2008.
[3]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鉴定结论.2008.
[4]张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南方都市报.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