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市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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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迟缓,执业环境差,相关从业人员政治地位低,收入少,致使基层法律服务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一状况应引起政府管理部门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改变目前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状况,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本文以四川省攀枝花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现状为分析对象,试对其发展作简要的探讨,以期为有关部门引导中小城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工作者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82-03
  
  一、攀枝花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历程
  攀枝花市的基层法律服务业始于1990年,当年仅有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12名从业人员。随着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截止2000年,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迅速增长到了38家,从业人员达到160名。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全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全面清理,2003年8月颁布《行政许可法》后,又由于设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章无权设定公民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的权限,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同时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行政许可项目,后又于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再次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但国务院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实际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从业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没有信心,实际从业人员以及基層法律服务所的数量大量减少。
  二、攀枝花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调查
  为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中基本情况以及面临的困难,全面分析中小城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路径,攀枝花市法律服务业对策研究课题组特设计了《攀枝花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情况调查》这一调查问卷,该调查问卷共14个问题,问题类型包括单选、多选以及开放性问答。问卷发放15份,收回15份,有效问卷15份。现对调查问卷的情况整理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情况方面
  15家参与调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13家位于区县中心,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86.7%;仅有2家位于乡镇、农村,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3.3%。所内工作人员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有13家,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86.7%;人数在10—30人(含10人)的2家,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3.3%。其中行政人员人数1—3人的有9家,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60%;人数5—10人的有3家,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20%;另外还有3份问卷未作选择也未作任何说明。所内年度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有9家,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60%;50—70万元的有1家,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6.7%;另有2家注明年度总收入仅1万元,3份问卷未作选择也未作任何说明。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专项问题方面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所能提供的工作支持问题(本题目设计为多选题),有2家选择了提供网络支持,可随时上网查阅资料或网上讨论,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3.3%;1家选择了提供数据库支持,可查阅各类法律文本,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6.7%;8家选择了提供图书资料支持,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53.3%;2家选择了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3.3%;2家选择了建立资源共享制度,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3.3%。
  在培训支出问题上,有8家基层法律服务所选择了5%以下,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53.3%;1家选择了5—10%,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6.7%;2家选择了10—15%,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3.3%;另有4份问卷对此问题未作选择也未作任何说明。
  在所内培训制度问题上,有12家基层法律服务所选择了建立有比较规范固定的所内培训制度,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80%;2家选择了每年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国内外培训学习的机会,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3.3%;另有1份问卷未作选择也未作任何说明。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制度建设的问题,有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选择了规章制度相当健全,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6.7%;9家选择了规章制度比较全面,制订一些重要的制度,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60%;3家选择了规章制度较少,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20%;另有2份问卷对此问题未作选择也未作任何说明。
  三、攀枝花市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直接服务于乡镇、农村的比例较低,无法为“三农”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
  在受调查的1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中,仅有2家位于乡镇、农村,占受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总数的13.3%。其中1家成立时间在3年以内,所内工作人员数量为10人以下,并有1-3名行政工作人员;另一家成立时间较长,达到10年以上,但所内工作人员数量也在10人以下,并有1-3名行政工作人员。本应具备直接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面向基层的基层法律服务业也偏离了其设置初衷,直接导致乡镇、农村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比例低,享受法律服务障碍大,成本高,无法充分实现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功能,也必然导致在三农建设之中劳心劳力的农民寻求法律服务的困难无法得到有效缓解。
  (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工作之中还时有违规现象出现
  截止2009年10月,攀枝花市的110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50岁以上的有29名,占总人数的26.4%;30—50岁之间的有55名,占总人数的50%;20—30岁之间的有26名,占总人数的23.6%。这说明,目前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者部分年龄偏大,这将导致他们在工作上的精力受限,虽然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但同时也意味着接受新鲜事物和学习新法的能力偏低,无法很好地适应目前我国这样的立法速度和市场上对法律服务的新要求。另外,虽然年轻从业人员占到了四分之一强,但其中不乏未能取得律师资格而暂时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他们在从业中往往缺乏对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热爱和坚持。
  在城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在执业范围中有极大的重合部分,导致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恶意争夺案件或者在代理中误导当事人的不良现象出现,甚至还有些从业人员超出执业范围包揽业务的现象。在调查问卷中有1份特别指出,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中个别同志偷税漏税,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乱收费现象。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的资金投入和工作支持不够
  在15份调查问卷之中,有7份特别说明,目前所内的发展资金严重不足,领导的支持力度不够,还有8份专门指出目前无固定办公场所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对于缓解农村法律服务供应相对不足的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既要面对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又要面临发展中的尴尬地位和立法的缺失。在受调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大多对行业的发展和自身的发展感到忧虑,没有足够的信心,这将直接导致从业队伍的稳定性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所内从业人员的工作支持形式单一,培训投入较少,无法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在受调查的1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9家有重要的规章制度,仅有1家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十分健全,另还有3家规章制度较少。这说明目前攀枝花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还未能充分重视所内的管理,人员管理较为松散,无法形成紧密的团队精神,无法实现整体的健康发展。同时受调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为从业人员所能提供的工作支持也极为有限,在1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中仅有2家可以提供网络支持,1家可以提供数据库支持。这说明这些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支持不够重视,多数靠从业人员在家内完成工作,无法营造一个团队的环境,这将变相导致从业人员内部联系不足,形式挂靠,自己接活的现象突出。
  在受调查的1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8家每年在人员培训方面的支持仅占所内年总收入的5%以下。综合这1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总收入情况,这个比例实际代表的投入金额不到1万元,这是无法实现对所内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知识水平更新的培训要求的。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支持方式较为传统单一,培训投入较少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无法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那么这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生命力也就不强,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
  四、中小城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路径
  (一)各地根据当地地情制定《鼓励基层法律服务业向乡镇、农村倾斜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者更加贴近乡镇、农村开展工作
  各地市可以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制定《鼓励基层法律服务业向乡镇、农村倾斜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通过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资金扶持或者其他引导手段,鼓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工作场所转移到乡镇、农村,新设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工作场所设在乡镇、农村,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可以真正立足于乡镇、农村,服务于三农建设,有效提高直接提供给农业人口的法律服务比例和法律服务质量,改善现有的城乡享有法律资源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为各地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好基础服务工作。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鼓励基层法律服务业向乡镇、农村倾斜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明确以各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鼓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办公场所转移到乡镇、农村,为新设在乡镇、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可以以提供免费办公场所,补助办公硬件用品、图书资料、电脑软件、法律资料数据库等形式实现;第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乡镇、农村政府应与其建立有效地工作联系,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中存在的外部环境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解决,同时由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所在乡镇,农村的基层人民政府提供有益的法律帮助和服务,提高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第三,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将主城区内较有影响力的大律师事务所和位于乡镇、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组成一对一的交流关系,在法律事务的办理中建立一个常态的交流平台,在业务水平上共同进步;第四,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机会上,向位于乡镇、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的从业人员做适当倾斜,给予他们更多的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
  (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管理优势,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可采用备案的方式对其予以有效监督。同时,也注重定期对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制度真正可以落到实处。这些内部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对本所内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和克服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建立健全全体大会、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所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
  2.建立执业动态监控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所内设立从业信息公示制度,将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姓名、(下转第185页)(上接第183页)照片、从业资格证号,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和本所投诉电话号码,收费标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以及其他当事人应该知晓的信息在所内悬挂公开;制定执行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流程;建立执行权利与风险告知制度,在办理业务前,要主动告知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及投诉的机关和程序,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的诉讼风险及其他风险;完善并认真执行所内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与当事人争议处理机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和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对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要耐心地进行解释,对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完善并认真执行法律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回访制度。
  3.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明确行政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印章、印鉴保管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财务、行政等档案的管理),各类档案,要求归档及时、完整,立卷规范,有专人专(柜)保管。
  (三)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
  为有效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机制,另一方面则要完善业务水平的培训机制。
  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机制应该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内自培为主,同时加强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和考核作用。这就应该做到:第一,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所内建立适合本所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方案,该方案应该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法等;第二,对上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如有条件可以以多媒体形式记录备查;第三,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定期总结成功的教育培训经验并予以推广,以奖励的方式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将此项工作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业务水平的培训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新进人员的培训,注重对新进人员的法律应用能力的提高。培训应在所内开展,以以老带新的形式进行,主要在实际工作之中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重在实际经验的传授;第二,不定时的新法培训。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非常快,新法层出不穷,对新法的及时学习和培训可以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竞争机会并有效地提高其办理业务的正确性;第三,业务水平提高培训。这项培训涉及所有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目前设想为三年一培,每次历时3个月-6个月,以脱产学习的方式进行,培训中既可以利用当地高校的噶学理论教学资源进行,也可以与其他知名高校进行联系设专班进行脱产教学,考核方式根据培训方案的设置灵活设定。
  
  注释:
  數据由攀枝花市司法局提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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