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称谓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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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公安部要求对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现象进行集中打击。与此同时,对“卖淫女”的叫法,提出了更为中性的称呼——“失足妇女”,这无疑是向尊重人权又迈进了一步。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这样的称谓值得推敲。
  
  从“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想到
  和静钧
  
  公安部有关人员提议对“卖淫女”改称为“失足妇女”,这是针对近期曝出的游街示众及其他侮辱性执法等问题后,有关部门提出的一揽子改善执法形象、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尊重的努力之一,大方向令人赞赏,是应该肯定的。笔者仅就“失足妇女”涉及的语境迁移、语义内涵等方面,提出特殊群体“改名换姓”应遵循哪些原则。
  首先,如果设定“卖淫女”含有歧视、偏见等语义,那么这样的不公的第一受害人应是妇女整个群体,因为“卖淫女”如何处于边缘,她们也不是第三性人种,她们永远是妇女群体中不可能抹去的组成部分。所以,如果要纠正加之于其上的“不公”,那么,首先就应该力求“偏正结构”中的“偏词”与“正词”达成一个中性化和正面化的词。如海外华文中,有些地方把‘老年人’改祢为“乐龄人”,英文中也把“senior”(高级)一词用于年长的群体。只有中性化才能达到尊重和公平,只有正面化才能抑制社会阴暗心理。依此标准,由于“失足”的负面评价与“妇女”群体联系起来,整个词仍然充满了歧视和不公的语义学含义,并不比“卖淫女”一词好到哪里。
  其次,一词之立,应遵循切题切义之原则,不能在词语的外廷上过度地与其他词语出现交叉重叠,否则就失去了作为概念和名称的意义。就“失足’而言,我们绝对不会时犯点小错的说“你失足了”,一个成年人也不会对无法避免的大错误说成是“我失足了”。“失足”一般指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指可以改正错误重返社会的在监服刑的犯人。中国刑法至今尚未规定有“卖淫罪”,只有治安处罚条例把它视为一种“违法”,这本身就说明纯粹的“卖淫”本身并不具备抢劫、贪污、谋杀等反社会行为这么“罪恶性”,把“卖淫女”通通打成“失足女”,这并不是很好的主意。另一方面,“失足”扁平化后,也指“失掉腿脚”的意思,所以“失足”本身就是构成了对残障人士的歧视,本就不是供选择的“好词”。
  第三,任何词语的语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当今社会,从事卖淫的不光有妇女,也有男士,这是因为购买这种特定服务的人,已经从男性扩大到女性。社会也对“卖淫”行为有了新的认识,有了不同的评价,这些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国外有很多国家并不视卖淫为犯罪,只视开妓院为犯法,也有很多国家对这类行为视为相当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就中国而言,确有些地方有“笑贫不笑娼”的风俗,也有地方百姓默认这些群体人士的存在。所以,如果多年以前“卖淫”一词是十分负面的,那么,今天社会的评价恐没有那么负面,人们也许认为那些拿纳税人的公款来“消费”卖淫女的人,才是道德上更令人鄙视的人。
  最后,某个概念的形成,与使用者群体的意志有莫大关系,正如某人的姓名,只有生他养他和他本人才有取名权,任何人都不得强行改其名,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所以,“卖淫女”要改名,不妨多听听妇女组织群体的意见,由她们来推动改名,这样即便取了一个很“丑陋”的名字,那也是她们自愿和自主取名的。那种父权主义的‘代表’行为,有时并不会产生社会共鸣。所以,在这个“卖淫女”改名换姓上,妇女群体不能没有声音。
  
  如何拯救“失足妇女”?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人生在世,不慎犯错甚至误入歧途,并不奇怪。至于如何看待这些“迷途羔羊”,迷途者自己发自内心的悔悟非常关键,需要外部力量的援助还在其次。在一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不择手段弄到钱比保持个人的人格尊严似乎更重要,成为一种“时尚”。卖淫女,就是这个时代的一分哥。
  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禁止地方上将抓获的卖淫女游街示众,意尊重卖淫女的人权,这种做法值得赞许。建议取消“卖淫女”这个称谓,以“失足妇女”这个新词来改变社会对卖淫女的歧视,并喊出拯救失足妇女的口号,未免有点想当然。我的疑问在于:称谓的变化能否改变卖淫者的性质,变换称谓和暗访就能拯救“失足妇女”?
  词语的诞生可能是偶然的,但其流行却是约定俗成的,不是哪个部门或个人能够取缔或变更的。历史上不乏生造词语者,昔日女皇武则天还有造字的癖好,结果怎么样?不被社会认可的字词,权力的大棒也无能为力。至于取缔某个词语,更不乏其人,结果依然事与愿违。‘妓女”这个词,建国初期就极力想剿灭它,结果怎么样?现在,卖淫女儿妓女的说法更流行,公安部官员呼吁用“失足妇女”来取代“卖淫女”,理由是这样更尊重妇女人格,问题是这个变更是否尊重习俗和民众意志?留不要说这个建议没有约束力,即便强制性推行,能堵得住老百姓在口语里流通吗?所以,称谓的变更无法改变卖淫的性质,更不能以此实现社会对卖淫女的尊重,当然也不能借此拯救所谓的“失足妇女”。
  拯救,是一种源自外力的施事行为,拯救行动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被拯救者是否乐于配合。君不见影视剧里的劫狱情节,那是标准的“拯救”。遇到不买账的主儿,你来救我我不领情,拒绝跟你出去,拯救者又能奈之我何?卖淫女的心境更为复杂。对于被用暴力手段劫持到卖淫场所的女性,她们虽身体遭到躁躏,但人格尚存,外力的拯救当然有效。对于为赚钱而主动入行的卖淫女,她们把身体作为交易对象,人格早已经被廉价拍卖,社会的拯救可以改变其暂时的工作单位,未必能阻挡得了人家来日重操旧业。遗憾的是,这样的“失足妇女”,在某些地方其比例相当高。可见,被拯救者不从内心里找回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再强大的拯救也无济于事。
  再者,拯救“失足妇女”,是否该先拯救“失足男人”,他们的特殊需求是“失足妇女”这个职业存在的根源。而拯救“失足男人”,是否先从彻底取缔娱乐场所开始?现在的娱乐场所,早已不是精神层面的娱乐,而是肉体享乐者的天堂。并且,时下的这类娱乐,从城市到乡下,行业“一片繁荣”。诚如网友所言:“原来听说过家电下乡,现在又出一流行语‘机电(鸡店)下乡’,到各乡镇转转吧。”
  卖淫现象和社会道德水准成反比。遍地开花的“娱乐场所”,“失足妇女”云集,病灶在社会,而不在某个称谓,不在某个人的好吃懒做。拯救社会,比简单改成卖淫女为失足妇女、失足男人更有意义。
  
  暗访侦查娱乐场所更要严查腐败
  魏文彪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
  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现象严重,部分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甚至到了公开进行的程度,但是附近的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不予以查处,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而近段时期以来,部分城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黄行动,一些地方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现象有所收敛。在这种情形下,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变运动式突击扫黄行动为常态化执法,并加强运用暗访侦查等手段,无疑有利于防范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有利于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公安部要求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是建立在部分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现象严重,是因为公安机关对此不知情判断基础上的。但是实际上,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并非真的不知道附近的某些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现象,而是由于种种摊不上台面的原因不便严查,只能对某些娱乐场所的卖淫嫖娼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有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负责人直接为某些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保护”。
  除此而外,部分公安机关所以面对某些娱乐场所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不作为。则是因为部分公安机关存在个别干警甚至是负责人入股娱乐场所当老板的现象。有些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娱乐场所则是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负责人的配偶等家人所开办。另外,有些地方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其他权力人物入股娱乐场所,或其配偶与家人开办娱乐场所现象。由于这些娱乐场所有着特殊背景,公安机关自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难以对其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依法进行打击。近些年来各地查处的一些涉黄违法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就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权力人物入股娱乐场所当老板,或是其配偶与家人开办娱乐场所,结果导致相关娱乐场所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打击。
  也正因为如此,公安部门在加大对于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的同时,还应严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娱乐场所好处,以及部分公安机关向娱乐场所收取“保护费”创收等腐败现象。另外,还需严查公安机关干警与其他权力人物入股娱乐场所当老板现象,禁止国家公职人员配偶与家人在其权力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如此严查包括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好处费、“保护费”,国家公职人员或家属入股娱乐场所等各类腐败行为,再加之以强化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并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等手段,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减少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现象,防范娱乐场所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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