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守得住忠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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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夫妻忠诚协议在现代社会中被越来越多的人当做守卫婚姻的护身符。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相互约定的,旨在约束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忠诚不得背叛的合同、协议或契约。夫妻一方一旦违反约定,将必须承担协议上要求的责任。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在符合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承认其效力,以此保证法律维护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 效力 婚姻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何晟铭、白冰主演的电视剧《婚前协议》受到不少青睐。此种“婚前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又叫做夫妻忠诚协议,多在夫妻双方结婚之前签订,将双方约束在互相忠实的法律围栏里,借此保证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但是,不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电视剧中,夫妻忠诚协议能否守住忠诚却备受争议。2002 年,我国第一例要求支付夫妻忠诚协议违约金的诉讼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判决此忠诚协议合法且有效,被告应依据协议内容向原告支付违反忠诚义务违约金 30 万元。此判决一出,引起了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学者的争议。支持者拍手称好,反对者大声质疑。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处在不断的争议之中,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概括性梳理,参考了不同学者的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关于夫妻忠誠协议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可以初见斑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换句话说,我国早在2001年就有了夫妻之间必须忠实的法律规定。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当”,是必须而为之。但随后,关于这一法条的规定似乎在现实法律操作中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的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以得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并未获得法律上的明确确认,虽然夫妻忠诚协议是当事人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最终责任落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最终体现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应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二、忠诚协议效力之学理探讨
  1.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值得肯定,因为此份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的有效表达,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就该得到承认。另有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无效的契约,法律不应该保护其效力。原因如下:第一,《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法定强制力,此规定只是宣示性的规定;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违反该协议,其证据的取得,使用,很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宪法性权利,证据不一定合法,因此协议自然无效。
  2.忠诚协议的自由契约性。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存在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用文字明确化、具体化,借法律约束双方自觉遵守约定,自觉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契约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协商订立的原则。康德在《道德行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提出,婚姻是两个人格独立的异性以双方的性特长为基础而产生的终生交互占有。自此开始,全世界大部分人都同意将婚姻的实质理解成一种人身契约。法国民法典对婚姻的性质有明确规定,“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既然婚姻是一种契约,基于契约的平等自愿协商订立原则,自愿组成婚姻关系的两个人就可以商议确定关于其婚姻的各种问题。因此,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关于婚姻约定的真实合意就应视为是合法且有效的。
  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目的是为了维护一段忠实而稳定的婚姻关系,由夫妻二人平等协商后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夫妻双方应该遵守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婚姻的契约性可得出结论,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质是一种契约,一种保证婚姻的特别契约,从理论层面上讲,其法律效力应该值得肯定。
  三、夫妻忠诚协议成立的要件
  必须强调的是,即使自由契约也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自由订立的忠诚协议都是法律承认的有效的,其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主体必须适格。首先,夫妻双方必须符合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件,即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签订协议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其婚姻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的婚姻必须符合有效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换句话说,没有缔结有效婚姻的情侣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因双方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的首要条件主体适格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协议的订立必须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详细地说,夫妻忠诚协议应该在双方平等协商之后,为维护婚姻而自愿订立,内容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且不得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三,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协议有效必须遵守以上基础规定。
  最后,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忠诚协议有效性的同时,也要提防忠诚协议的滥用。以免给司法实务和现实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某些忠诚协议,其内容中包含如: 一方有权无条件随时检查另一方的手机、邮件等; 不得给他人发送除工作外的短信或邮件等; 回家时间每晚不得晚于十一点; 夫妻均不得提出离婚,如若提出则丧失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等。这些内容,严重损害一方的基本人身权利,此时,应当认定包含损害他人人格权益的内容,将该协议认定为无效。
  四、结语
  霍贝尔说: “法是在社会纠纷的夹缝里成长起来的,而且只有新的纠纷,即疑难案件才能为新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创造一个机会。”法律的本质作用就是定纷止争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法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法律高效的作用于现实生活,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众说纷纭,我们既不能沉溺在旧的法制观念中停步不前,也不能将这一问题放在等待未来的立法中解决,着眼现实,具体分析,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公正评判才是最终的解决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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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阳永恒. 论夫妻忠诚协议[D]. 湖南大学,2009.
  作者简介:王华丹(1990—),女,汉族,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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