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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群体性事件高发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表现。针对法院的群体性事件并非都是因为个案的司法不公而导致的,民众不信任司法公正才是引发集体到法院上访的重要原因。诉讼解决争端具有其他解决手段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社会效果。因此,需要锻造一个独立、权威、自律的司法系统,只有这样的司法系统才能够做到司法公正,才能受群众信任并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司法公正 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77-03
毫无疑问,我国已经进入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一词既非政治术语,也非法律术语,仅是对“以群体形式出现的、引发一定社会关注的事件”的一种语言描述,学界与此所指相同或相近的词还有“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涉法事件”、“公民集体行动”等。而人民法院则大都将之简单地称为“集体上访”。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和定性
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大致可以归为三大类:第一类,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或将之归纳为“群体性涉法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由社会矛盾引发,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①而所谓的群体性涉法事件,是指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和个别团体、组织,认为政府机关的某些决策或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某项判决违法、不公,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策划和酝酿,采取集体上访、集体抗议、游行示威、集体罢工、罢市、罢课,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静坐请愿,集体阻断交通,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的非法群体性活动现象。②2000年4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则指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③第二类,认为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某种共同利益。如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共同利益的事件。④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部分社会成员为解决同一要求和达到各自利益,在不满情绪驱导下产生的聚众性对立行为。⑤第三类,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常规性的公民集团行动,重点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合宪性。如有学者认为“就刻下多数‘群体性事件’而言,它们其实是属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常规性的公民集体行动”,并主张“不如一般性地将‘群体性事件’合法化,定义为‘公民集体行动’,同时以法律程序严加调控,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从而建构一个和平、理性与有序的多元社会利益的抗争、表达和博弈环境。”⑥
二、针对法院的群体性事件分析
无论如何定义群体性事件,也无论它合法与非法,它已经日益成为民众维权和泄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当下的中国,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酿成一场波及范围广泛的集体抗争,导致不可预料的大冲突。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不仅在工厂、政府及其各部门、交通要道等地聚集围堵示威,还直接到相关各级人民法院和法院执行公务地聚集,或静坐示威,或围堵法院,阻碍工作人员和当事人进出法院,或辱骂威胁当事人及工作人员、破坏法庭秩序,或冲击查封、扣押和执行现场、胁迫法官解封已查封或扣押财物等等。
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广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被上访民众围堵10余次,参加的人员少则20多人,多则300余人,这一系列集体上访事件涉及到该院承办的9宗个案。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把这些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类型,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9宗个案中有8宗是民事诉讼案件,1宗是刑事诉讼案件,没有行政诉讼案件。8宗民事诉讼案件中,7宗涉及到拖欠工人工资、医药费和社保费等,约占总案件数量的78%。
第二,按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案件立案前、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申请立案时的群体性事件有2宗,审理阶段2宗,查封财产和执行时5宗。涉及财产查封和强制执行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56%。
第三,按照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当事人和案外人。当事人参加群体性事件的有3宗,都是工人向工厂追讨工资报酬的案件,6宗的参加者是案外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占宗案件数量的67%。其中的5宗是被告方的工人或村民,1宗是执行异议人工厂的工人。
第四,按照对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的处理结果来看,8宗案件的参与人没有被处罚,占89%,1宗案件的四名参与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上述9宗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和情况分析,可以发现涉及广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的群体性事件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有组织的,完全是临时性聚集的群体性事件较少。在上面的9宗案件中,2宗案件涉及多次较大规模的有组织民众聚集活动。参与人多为老人和儿童,也有由组织者事先雇佣的闲散人员。每次聚集都是由专门的人员用车辆将参与人送到法院门口,现场也有负责发表意见的“代表”,也有展示标语和喊口号的人,到了午饭晚饭时间,或有专门车辆接载,或有专人负责运送饮食,管理细致周到,有备而来。这种群体性事件往往在事前有着较严密地策划,有较充裕的经济支持,并有长期从事群体性活动的准备,一般都有利益集团操控或者宗法组织背景。
一般认为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动机明确、并有组织者和负责人,相对而言是较容易预防和控制的。由于事件组织者担心自己必定要为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他们会竭力控制事态恶化,而且愿意充当对话和协调的代表。而那种完全无组织、突发性的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反而难以预测、难以控制、难以调解,并且会向完全无法预料的方向发展扩大,破坏力更强。但在该法院的上访事件中,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却正好是上述两宗组织较为严密的群体性事件。第9宗案件涉及的上访事件参与人不仅仅围堵审理案件的法院,还多次围堵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办公地、派出所和交通要道,甚至在有宗法背景的“老人组”的操纵下,围攻执行公务的警察和治安人员,殴打治安人员,威逼警察下跪道歉。东南沿海地区的宗法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二,案外人组织或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多于案件当事人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案件涉及的利益并不只是当事人,比如工厂的工人、经济联合社的村民,他们虽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关心案件的进展情况,特别是案件所涉及财产的处置,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如工资、社保费、医疗费、安置费等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往往比当事人更为关注法院的处理结果。但因为他们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对整个诉讼过程的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无法确切地知道案件的进展,特别是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划拨时,担心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容易产生焦躁、不满和对立情绪,如果此时有人串联鼓动、或故意造谣或煽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上述9宗个案中,4宗是工人担心工厂没有能力支付所欠薪水和社保金,集体鼓噪后决定去法院上访,反映情况;有1宗是执行异议人对法院冻结和划扣的款项有异议,声称是用于解决职工缴纳社保费及补偿金的专用款,鼓动其职工集体去法院上访,而事实却是用于解决职工缴纳社保费及补偿金的专用款已经被异议人划走,挪作他用;另有2宗是作为被告人的公司和工厂为了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煽动工人阻挠法院查封和强制执行。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司法公正 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77-03
毫无疑问,我国已经进入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一词既非政治术语,也非法律术语,仅是对“以群体形式出现的、引发一定社会关注的事件”的一种语言描述,学界与此所指相同或相近的词还有“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涉法事件”、“公民集体行动”等。而人民法院则大都将之简单地称为“集体上访”。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和定性
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大致可以归为三大类:第一类,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或将之归纳为“群体性涉法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由社会矛盾引发,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①而所谓的群体性涉法事件,是指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和个别团体、组织,认为政府机关的某些决策或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某项判决违法、不公,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策划和酝酿,采取集体上访、集体抗议、游行示威、集体罢工、罢市、罢课,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静坐请愿,集体阻断交通,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的非法群体性活动现象。②2000年4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则指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③第二类,认为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某种共同利益。如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共同利益的事件。④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部分社会成员为解决同一要求和达到各自利益,在不满情绪驱导下产生的聚众性对立行为。⑤第三类,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常规性的公民集团行动,重点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合宪性。如有学者认为“就刻下多数‘群体性事件’而言,它们其实是属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常规性的公民集体行动”,并主张“不如一般性地将‘群体性事件’合法化,定义为‘公民集体行动’,同时以法律程序严加调控,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从而建构一个和平、理性与有序的多元社会利益的抗争、表达和博弈环境。”⑥
二、针对法院的群体性事件分析
无论如何定义群体性事件,也无论它合法与非法,它已经日益成为民众维权和泄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当下的中国,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酿成一场波及范围广泛的集体抗争,导致不可预料的大冲突。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不仅在工厂、政府及其各部门、交通要道等地聚集围堵示威,还直接到相关各级人民法院和法院执行公务地聚集,或静坐示威,或围堵法院,阻碍工作人员和当事人进出法院,或辱骂威胁当事人及工作人员、破坏法庭秩序,或冲击查封、扣押和执行现场、胁迫法官解封已查封或扣押财物等等。
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广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被上访民众围堵10余次,参加的人员少则20多人,多则300余人,这一系列集体上访事件涉及到该院承办的9宗个案。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把这些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类型,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9宗个案中有8宗是民事诉讼案件,1宗是刑事诉讼案件,没有行政诉讼案件。8宗民事诉讼案件中,7宗涉及到拖欠工人工资、医药费和社保费等,约占总案件数量的78%。
第二,按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案件立案前、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申请立案时的群体性事件有2宗,审理阶段2宗,查封财产和执行时5宗。涉及财产查封和强制执行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56%。
第三,按照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当事人和案外人。当事人参加群体性事件的有3宗,都是工人向工厂追讨工资报酬的案件,6宗的参加者是案外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占宗案件数量的67%。其中的5宗是被告方的工人或村民,1宗是执行异议人工厂的工人。
第四,按照对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的处理结果来看,8宗案件的参与人没有被处罚,占89%,1宗案件的四名参与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上述9宗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和情况分析,可以发现涉及广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的群体性事件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有组织的,完全是临时性聚集的群体性事件较少。在上面的9宗案件中,2宗案件涉及多次较大规模的有组织民众聚集活动。参与人多为老人和儿童,也有由组织者事先雇佣的闲散人员。每次聚集都是由专门的人员用车辆将参与人送到法院门口,现场也有负责发表意见的“代表”,也有展示标语和喊口号的人,到了午饭晚饭时间,或有专门车辆接载,或有专人负责运送饮食,管理细致周到,有备而来。这种群体性事件往往在事前有着较严密地策划,有较充裕的经济支持,并有长期从事群体性活动的准备,一般都有利益集团操控或者宗法组织背景。
一般认为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动机明确、并有组织者和负责人,相对而言是较容易预防和控制的。由于事件组织者担心自己必定要为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他们会竭力控制事态恶化,而且愿意充当对话和协调的代表。而那种完全无组织、突发性的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反而难以预测、难以控制、难以调解,并且会向完全无法预料的方向发展扩大,破坏力更强。但在该法院的上访事件中,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却正好是上述两宗组织较为严密的群体性事件。第9宗案件涉及的上访事件参与人不仅仅围堵审理案件的法院,还多次围堵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办公地、派出所和交通要道,甚至在有宗法背景的“老人组”的操纵下,围攻执行公务的警察和治安人员,殴打治安人员,威逼警察下跪道歉。东南沿海地区的宗法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二,案外人组织或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多于案件当事人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案件涉及的利益并不只是当事人,比如工厂的工人、经济联合社的村民,他们虽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关心案件的进展情况,特别是案件所涉及财产的处置,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如工资、社保费、医疗费、安置费等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往往比当事人更为关注法院的处理结果。但因为他们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对整个诉讼过程的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无法确切地知道案件的进展,特别是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划拨时,担心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容易产生焦躁、不满和对立情绪,如果此时有人串联鼓动、或故意造谣或煽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上述9宗个案中,4宗是工人担心工厂没有能力支付所欠薪水和社保金,集体鼓噪后决定去法院上访,反映情况;有1宗是执行异议人对法院冻结和划扣的款项有异议,声称是用于解决职工缴纳社保费及补偿金的专用款,鼓动其职工集体去法院上访,而事实却是用于解决职工缴纳社保费及补偿金的专用款已经被异议人划走,挪作他用;另有2宗是作为被告人的公司和工厂为了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煽动工人阻挠法院查封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