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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到2017年年底,山东私营企业达到13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00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
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
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
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改革。
改善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競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在山东省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制定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改进和完善中介服务
各级单位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允许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由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制转变,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
改善要素市场环境
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民营企业在授信、评级、信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完善政府类担保体系。支持依法设立的民间资本担保机构开展业务。
拓宽用工渠道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钟点工、半日工、兼职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鼓励个人灵活就业。
落实平等用地待遇
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到2017年年底,山东私营企业达到13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00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
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
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
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改革。
改善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競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在山东省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制定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改进和完善中介服务
各级单位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允许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由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制转变,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
改善要素市场环境
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民营企业在授信、评级、信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完善政府类担保体系。支持依法设立的民间资本担保机构开展业务。
拓宽用工渠道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钟点工、半日工、兼职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鼓励个人灵活就业。
落实平等用地待遇
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