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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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关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开发利用过程的始终也会产生环境影响。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需确立明晰的生态补偿制度。本文首先阐明生态补偿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涵,再通过分析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相关的理论基础,说明其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最后对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涉及到生态补偿内容的进行分析,指出其中需要继续改进之处。
  关键词 生态补偿 矿产资源 理论基础 自然资源税
  作者简介:朱姣燕,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72-02
  矿产资源是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表面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因其再生的速度很慢,几乎不能再生,也称其不可更新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在中国,矿业提供了几乎全部的一次性能源供应和绝大部分工业原料。全国13个省区有719个国营坑采矿山。矿产资源消耗率高,损失浪费严重;开发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严重破坏,占用农田污染水系,复垦工作不到位。由此,矿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文明矿区的建设刻不容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落实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也十分必要。
  一、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在中国有着自己的发展演变过程。森林是地球五脏之肺,其生态价值很早便为大众所知悉。生态补偿概念也最早是由林业学者提出来的。四川省青城山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圣地,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青城山森林乱砍滥伐现象严重,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之后市政府决定将青城山景区门票收入的三成用于护林,并作为制度确立,开创了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的先例。继而八十年代初期我国也开始征收资源补偿费。到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14个省区的145个县、市开设生态补偿试点。通过其发展历史,可以看到生态补偿主要是起着以经济手段为主来实现利益关系调整的作用。而矿产资源属于不可更新资源,储量有限,在一定时间内会被耗尽,并且由于与其他自然资源具有错综交互的联系和自然生态功能的整体性,同样也需受到重视。
  在法学中对生态补偿概念的定义,是以环境科学研究的成果为依据的。有的学者认为,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免会产生生态保护费用以及发展机会成本,并影响到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在此情况下,市场自身能调节的交给市场,市场不能调节的则政府可采用行政方式,补偿因保护生态环境受损的人,或者由从生态环境中受益的人、损害生态环境的人支付一定的物质或利益对价用来弥补损失。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部分就具体安排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容,指出了要不断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以及如何给自然资源和环境服务定价的问题。今后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仍需完善,并且要推动建立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由调整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规则体系。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中,通过对生态补偿法律权利义务的界定,来指导利益的分配。经济社会的本质是追求效率,有些问题是单靠市场所不能解决的,如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垄断等。法律所要解决的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配或損失分担的不公平,起到衡平协调的作用。
  二、矿产资源利用中进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矿产资源产权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同海洋资源土地资源一样,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的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单位或个人获得采矿权后,即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但要限定在采矿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之内。民法物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个方面。因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产权所有者所采取的是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我国的矿产资源虽种类齐全,但分布不匀、加工水平不高,矿坑污染浪费的情况严重。又我国是铁矿石的第一大进口国,需求增长强劲。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仅依靠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不足以摊平矿产资源储量消耗成本。且政府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又以买者身份重回市场,以高价购买矿产品。所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明确矿产资源的产权归属,将有利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有规划有计划的实行勘探和开采,使矿产开发利用过程有规划秩序地进行,对规划矿区以及特定的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避免因无序混乱的开发使得矿产资源过早枯竭危害经济安全。
  (二) 生态平衡理论
  一定的空间内生存着的所有生命体,这些生命体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会不断地进行能量交换和物质循环,而形成统一整体。在每个生态系统中,这种能量交换与物质循环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是保持稳定平衡的,物质聚集、产生、发展、消退最终衰亡,皆因能量的流动。物理学界的物质守恒定律正可为生态平衡佐证。各环境要素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自然环境中却也存在着增长的极限。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告诉我们量变产生质变,人类活动大肆挖掘矿产资源,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一旦达到临界点,平衡被打破,自愈能力丧失便会危害人类社会的生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矿产资源储量的减少,在开采过程中还会产生伴生的环境破坏。所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落实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开采后的土地及时采取复垦、回填等保护性措施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保证。
  (三) 资源价值性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不可更新资源,固然是具有稀缺性的。根据经济学的理论,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多样且无限的需求而言的,要得到稀缺性的经济物品总是要付出某种代价的。矿产资源是在一定科学技术水平下储量固定的自然资源,不是像空气这样可以随意得到任意数量的物品。物以稀为贵,稀缺性更能体现矿产资源的价值并决定其价格。矿产不是可以供人们随意取用的可更新资源,对它的开发利用必须是有偿的,且这有偿的收益中也需要提取部分作为对环境资源消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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