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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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保安处分制度是为了保证社会安定,对社会上具有特殊危险身份的人采用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措施。保安处分制的出现是对传统刑罚制度的革新,也是对刑罚制度的一个补充,在刑法学领域占有重要的位置。对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元制和二元制的纷争,经实践研究证实了二元制的主流地位。文章在对保安处分之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在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即二元制的选择进行论述,进而探讨了保安处分的种类设置等问题,是为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的理性探讨。
  关键词 保安处分制度 刑事立法化 立法模式 立法构想 二元制
  作者简介:陈粲元,中国海洋大学崂山校区法政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64-02
  现代保安处分产生于19世纪末,主要是对危害社会安定,具有危险性人以及被进行犯罪物的一种安全化处置。保安处分以其预防犯罪以及教育、矫治、改善人的特殊优势在西方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已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当在对其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推动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采用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与传统刑罚一起存于刑法之中。
  一、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对于具有危险社会行为的人采用的一种制度,主要是对刑罚制度的一种替代或者补充。主要实行的保安处分制度采用的手段包括感化、医疗、矫正等手段。广义的保安处分是指为了实现对社会的保护而对具有犯罪行为的人和物以及存在潜在犯罪性质的人和物进行安全化的处置。狭义的保安处分主要是指对人的安全处置,即利用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具有危害社会的人进行治疗和感化。大体上包含对具有社会危害的人剥夺自由或者对其社会行为进行限制。保安处分主要针对的群体是一些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经常性犯罪人等。
  二、保安处分制刑事立法化的意义
  与保安处分在国外的发展态势相比,不得不承认我国刑法学界对保安处分的研究已经严重落后了,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保安处分的规定,现行的保安性措施规定分散,难以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刑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将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看法不一:有论者主张把保安处分纳入到刑法典中,同刑罚一样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也有论者主张将保安处分和刑法体系的内容相分离。文章坚持将保安处分刑事化,具体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可弥补传统刑罚功能的不足
  保安处分自身的性质和内容有效弥补了传统刑罚内容和性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首先,弥补了传统刑法中不注重人身危险论的弊端。但是,每个国家存在类似精神病人犯罪、病癖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常习犯或累犯等特殊危险者犯罪的问题,这部分人有着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但是却因为缺乏刑罚适用性而得不到有效的矫治,刑罚的功能主要在于惩戒,而保安处分则能基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动的预防未然之罪,通过对刑罚不适用者进行教育、治疗和改善等,达到消除其人身危险性进而防卫社会的目的,因此,保安处分有效弥补了传统刑罚功能的不足,将保安处分纳入刑法是必然。
  (二)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是完善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的概念,但是散见于刑法和行政法中的保安性措施却在实际发挥着作用,我国目前的保安性措施种类虽然多样,却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一些限制或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分本应有司法机关的介入,由法官在正当程序下做出裁决,然而现实是现有法律却将这些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处分归于了行政机关,一旦行政权力发生嬗断,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其次,我国保安性措施的设置多是结合现实的需要,缺乏缜密的理论基础,其系统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也增大了适用过程中的随意性。可以说,虽然我国的保安性措施也在发挥着预防犯罪的功能,但是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却和西方的保安处分相差甚选,因此,应以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为契机,对现有保安性措施进行改造和归类,使其系统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三、保安处分制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保安处分刑事立法模式的种类
  立法模式的不同选择主要是根据对保安处分性质的不同确定决定的,对于保安处分的性质是属于行政罚、警察罚还是刑罚,国内外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这些见解都是基于是将其定位为一元制还是二元制的位置上。学者对保安处分性质的争论主要是反映在是否要将保安处分归于刑罚立法的具体体系中。世界各国对保安处分制度在立法中的具体应用分为三种:第一,一元制。一元制的体例要求在刑法中只对保安处分进行规定,但不确定与之相关的刑罚内容。是在逐渐用保安处分来代替刑罚内容。第二,二元制。二元制主要是指在刑法内容中对刑罚和保安处分进行同时的规定,同时将保安处分作为重要的刑事处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了传统刑罚手段的单一。第三,单行的立法。单行的立法主要采用特别的刑事法对保安处分进行规定。
  (二)二元论和一元论的区别
  二元论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之间存在区别,并在具体应用上坚持区别对待刑罚和保安处分。二元论认为国家的刑罚不能有效实现对国家社会安定的维护,因此,需要将二元论和保安处分进行结合。二元论从法律的目的、适用原则和依据几个方面来具体区分保安处分和刑罚之间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罪犯的惩罚,通过增加罪犯的痛苦来实现对行为人的报应;保安处分主要目的是消除社会危险因素,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并不一定要对罪犯进行严惩。第二,适用的依据不同。刑罚的依据是以已经存在的犯罪为前提,对已经形成的犯罪进行惩治,并根据犯罪危害对社会带来危害的程度来定罪;保安处分依据是对处分人未来犯罪的预防,基于行为人未来的社会危险性。第三,适用原则不同。刑罚适用原则是因果报应原则,有罪必罚;保安处分适用预防再犯原则,对没有继续犯罪的嫌疑人不必進行处分。   (三)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
  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是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的关键。对于我国保安处分立法问题的处理,第一,要将我国保安立法内容纳入立法程序的构建中,通过将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处理,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正,而且有效的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第二,要对保安处分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处罚规范,并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国家保安处分立法的基础上,实现符合我国法律、经济发展的保安处分制度。
  前文对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应该根据保安处分和刑罚在功能上互补的特点,使用二元制立法的模式。将刑罚和保安处分统一到刑罚中,既体现了刑罚处罚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又能有效的预防犯罪行为,实现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另一方面,保安处分不能代替刑罚的惩戒功能,刑罚也不能在真正意义上代替保安处分的感化和治理效能。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保安处分立法是实行二元制的模式。
  四、我国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和种类设置
  (一)我国保安处分立法化的适用对象
  保安处分对象一般是具有一定的危害社会危险性的人、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第一,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及被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部分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却不具备刑罚适用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可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科处保安处分,或对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辅助适用保安处分。第二,不适用刑罚的人。不适用刑罚的人主要是指一些具有刑事能力的人,这些具有刑事能力的人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自身的刑罚适应能力不足。主要是指嗜酒者、吸毒者以及习惯性卖淫者。第三,多次因犯罪行为被处罚的,教而不改的惯犯、累犯、常习犯。这部分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高,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刑罚的矫正难度也比较大,因此可适用保安处分。
  (二)我国保安处分立法化的种类
  我国保安处分立法化种类的设置要具有严谨、科学的态度,要从国家的发展实际出发,即从我国国情出发来对保安处分相应制度的实际操作可能性进行考虑,不能一味的照搬国外的研究经验。现阶段我国保安处分立法化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律中的强制禁戒、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收容教养、刑事没收、禁止执业等保安性措施,文章对以下几种保安处分立法化种类进行具体的分析,在分析整理后将其规定在刑事法律中,通过设置具体的保安处分措施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
  1.强制禁戒:强制禁戒主要是指采取强制的手段来限定被处分人的人身自由,并通过教育、矫正等方式减少被处分人对社会的危害,它针对的主要是病癖性的犯罪者,如吸毒、酗酒等。其中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减少被处分人对社会的危害:第一,通过强制被处分人来进行对应的治疗和矫正。第二,对被处分人的自由进行限制。是在第一种方式无效的基础上进行的强制手段。对于吸食毒品和酗酒的人通过教育和矫正不能改变他们的瘾癖,可以将其送到收容所进行强制禁戒。如果被处分人的行为对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刑罚和强制禁戒的同时处理。
  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措施主要是对一些没有责任能力以及一些被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在强制收容后,对其进行的保安处分。现阶段我国保安立法中对强制医疗的实施主要集中在一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而对于被限制刑事责任的人主要采取从轻处理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但是笔者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上,两者由于病征因素都表现出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我国的强制医疗也应适当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应允许实行强制医疗。
  3.收容教养:我国的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责令家长以及监护人等对其进行管教。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还能借助政府的力量,帮助其改正自身错误,矫治其犯罪倾向。
  4.刑事没收:没收财物被归入保安处分规定,主要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处分人通过犯罪获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等进行没收,它将被处分人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收缴归零,就有助于遏制被处分人再次通过犯罪获得财物的行为,带有明显的预防性。没收财务的刑罚措施可以和其他刑罚措施一齐使用。
  5.禁止执业:禁止执业主要是指一些对被处分人实行犯罪所利用的条件、场所或者职业等,在司法机关审查后进行撤銷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措施。近些年,职业性犯罪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设置禁止执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利用职业的便利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综上所述,保安处分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和我国刑法的发展相辅相成,对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犯罪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关人员要在充分研究和分析国际保安处分制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需要,并以充分被保安立法处分当事人的基本人员,建立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保安处分制度,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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