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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发[2019]113号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现将南京市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