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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政治治理表明,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中间地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总是处于两难之中:距离过近,国家会侵入公民生活,限制公民权利;距离过远,公民就会对国家无能为力,失去参与政治生活的兴趣。作为有组织的利益表达联盟,民间组织的崛起恰是公民社会填充这一空缺地带的最佳主体。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虽然在商业和运输业领域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会组织,但直到20世纪后,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才开始活跃起来。但建国后,由于推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国家权力强大到无孔不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1949年以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几乎完全消失。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主要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工商联等9类群众团体。
对于当时的这种社会结构,学界称为扁平式社会,一个高度集中的政权面对很多原始化的个人、家庭,一位法学教授将其形容为姚明在一个幼儿园,对着一大帮孩子,再多的孩子也无法制约姚明,因为姚明太强大了。
所以,中国公民社会进程的第一个前提是国家组织之外行动空间的产生以及社会力量的增长,而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恰好为此提供了机遇,刺激了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不断涌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代号——NGO。
改革开放的过程,在政治的意义上就是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到逐渐分化的过程,正是改革导致了国家一社会的分离。30年来,中国政府经历了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艰难嬗变,《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立法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强大政府权力,逐渐关进了“笼子”。而随着官方和私人领域的不断分化,以及政府从部分社会领域的大量退出,留下的真空便只能由民间组织来弥补,这就给民间组织创造了较大的行动空间。
在这种背景中,上世纪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快速增长。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使NG0概念流行中国;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除了社团组织外,中国还发展起了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等。
与此同时,政府在对民间组织的管控上也调整了策略。1998年6月,国务院民政部正式将“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意味着民间组织终于有了正式的“名份”。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确立法律依据。也在这一年,中央政府发文规定,现职处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担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再次为民间组织“独立走路”松了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截至2008年6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已经超过38.6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1.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92个。同时这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服务社会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公民社会是一个由多元开放的民间组织所形成的一个公共领域,而NGO的作用就在于“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中间层,帮助公民传达意见,协助政府达成目标”。实践证明,在许多领域,民间组织的自治性管理比政府更为有效。以环保为例,不久前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负责组织的《2008年中国环境民间组织的调查》显示,截至到2008年4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与以往相比,我国草根环保民间组织增加较为明显,增加了约300家。根据调查,已有11%的环保民间组织参加了环境维权行动,其中21%的草根环保民间组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04年由“绿家园”、“云南大众流域”等环保NGO发动的反对怒江建坝活动,最终导致中央领导批示暂停怒江十三级水坝建设,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而近三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等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援助社会公众就达几百万人次。
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草根组织,尤其是一些非常独特的、微观关注的草根组织不断出现,例如独生子女丧子家庭组成的“星星港”,驴友发起的“多背一公斤”参与式社会公益等,它们不断创新公民自组织的形式,深入到微小的、宏观视野不可能顾及的地方,形成多元化的公民自组织的发展。而各种基金会、公益创投、孵化器、能力中心、信息中心和其他的公民社会支持性组织不断涌现,为缓解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进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蓬勃兴起的民间NGO,为公民自治奠定了组织基础。例如在村民自治领域,1980年2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果作村民委员会,由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的果作等6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无记名推选产生,该村被称为“村民自治第一村”。从那时起,村民自治这一土生土长的中国式“草根民主”,就成为九亿农民最真实的“民主操练”。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结束长达10年的试行,村民自治驶上快车道。10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三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24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基本做到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约85%的农村建立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农村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截至2007年12月,全国共有村委会61.3万个,村民小组466.9万个,村委会成员241.1万名。以村委会为组织基础的村民自治,正在逐步完善着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
不可否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并不完善,但随着新生代NGO的茁壮成长,传统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最终将形成一种由国家、社会和个人组成的、三者之间保留有合理界限和自主空间的理想社会模型,而在这之中,民间NGO将发挥出越来越大的“润滑”作用。
即将过去的2008,注定会在中国人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迹。悲痛与激情的涌动中,泪水与欢笑的交辉下,连续的震撼性事件让全世界见证了中国“公民”二字的份量,也体现了民间组织的力量。
如果说年初的雪灾只是隐约触及到公民的责任,那么“5·12”汶川大地震,就在废墟上催开蓬勃的公民意识之花。当政府“正规军”奋战一线时,无数志愿者、NGO组织开辟了救灾的“第二战场”,以更加灵活、细致的救援方式,有效弥补了政府无暇顾及的救灾盲点。
一场灾难,让人们见证了民间组织的作用,也让世界见识了“中国公民”的责任担当。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虽然在商业和运输业领域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会组织,但直到20世纪后,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才开始活跃起来。但建国后,由于推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国家权力强大到无孔不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1949年以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几乎完全消失。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主要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工商联等9类群众团体。
对于当时的这种社会结构,学界称为扁平式社会,一个高度集中的政权面对很多原始化的个人、家庭,一位法学教授将其形容为姚明在一个幼儿园,对着一大帮孩子,再多的孩子也无法制约姚明,因为姚明太强大了。
所以,中国公民社会进程的第一个前提是国家组织之外行动空间的产生以及社会力量的增长,而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恰好为此提供了机遇,刺激了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不断涌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代号——NGO。
改革开放的过程,在政治的意义上就是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到逐渐分化的过程,正是改革导致了国家一社会的分离。30年来,中国政府经历了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艰难嬗变,《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立法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强大政府权力,逐渐关进了“笼子”。而随着官方和私人领域的不断分化,以及政府从部分社会领域的大量退出,留下的真空便只能由民间组织来弥补,这就给民间组织创造了较大的行动空间。
在这种背景中,上世纪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快速增长。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使NG0概念流行中国;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除了社团组织外,中国还发展起了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等。
与此同时,政府在对民间组织的管控上也调整了策略。1998年6月,国务院民政部正式将“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意味着民间组织终于有了正式的“名份”。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确立法律依据。也在这一年,中央政府发文规定,现职处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担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再次为民间组织“独立走路”松了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截至2008年6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已经超过38.6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1.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92个。同时这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服务社会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公民社会是一个由多元开放的民间组织所形成的一个公共领域,而NGO的作用就在于“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中间层,帮助公民传达意见,协助政府达成目标”。实践证明,在许多领域,民间组织的自治性管理比政府更为有效。以环保为例,不久前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负责组织的《2008年中国环境民间组织的调查》显示,截至到2008年4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与以往相比,我国草根环保民间组织增加较为明显,增加了约300家。根据调查,已有11%的环保民间组织参加了环境维权行动,其中21%的草根环保民间组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04年由“绿家园”、“云南大众流域”等环保NGO发动的反对怒江建坝活动,最终导致中央领导批示暂停怒江十三级水坝建设,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而近三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等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援助社会公众就达几百万人次。
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草根组织,尤其是一些非常独特的、微观关注的草根组织不断出现,例如独生子女丧子家庭组成的“星星港”,驴友发起的“多背一公斤”参与式社会公益等,它们不断创新公民自组织的形式,深入到微小的、宏观视野不可能顾及的地方,形成多元化的公民自组织的发展。而各种基金会、公益创投、孵化器、能力中心、信息中心和其他的公民社会支持性组织不断涌现,为缓解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进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蓬勃兴起的民间NGO,为公民自治奠定了组织基础。例如在村民自治领域,1980年2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果作村民委员会,由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的果作等6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无记名推选产生,该村被称为“村民自治第一村”。从那时起,村民自治这一土生土长的中国式“草根民主”,就成为九亿农民最真实的“民主操练”。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结束长达10年的试行,村民自治驶上快车道。10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三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24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基本做到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约85%的农村建立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农村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截至2007年12月,全国共有村委会61.3万个,村民小组466.9万个,村委会成员241.1万名。以村委会为组织基础的村民自治,正在逐步完善着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
不可否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并不完善,但随着新生代NGO的茁壮成长,传统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最终将形成一种由国家、社会和个人组成的、三者之间保留有合理界限和自主空间的理想社会模型,而在这之中,民间NGO将发挥出越来越大的“润滑”作用。
即将过去的2008,注定会在中国人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迹。悲痛与激情的涌动中,泪水与欢笑的交辉下,连续的震撼性事件让全世界见证了中国“公民”二字的份量,也体现了民间组织的力量。
如果说年初的雪灾只是隐约触及到公民的责任,那么“5·12”汶川大地震,就在废墟上催开蓬勃的公民意识之花。当政府“正规军”奋战一线时,无数志愿者、NGO组织开辟了救灾的“第二战场”,以更加灵活、细致的救援方式,有效弥补了政府无暇顾及的救灾盲点。
一场灾难,让人们见证了民间组织的作用,也让世界见识了“中国公民”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