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上海远郊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的问题

来源 :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4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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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等诸多因素与刑释人员个体综合作用的结果。近年来上海远郊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应当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要通过全市统筹、经费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平衡发展。应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提高刑释人员素质。应突破目前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局限,把外省市服刑人员和常住上海的外省市刑释人员纳入有关综合治理工作和政策支持范围以及信息管理系统。要完善有关政策、法律,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预防 刑释人员 重新犯罪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监狱工作协会2012年度监狱理论研究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2YY13。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对上海籍2011年度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2011年度本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共719人。调查中,对仍在上海市监狱局服刑的在押重新犯罪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286份,回收有效问卷257份,另外有些人因刑释、患病住院等原因未填写)。据对257人问卷调查,其本次判刑前曾被判刑的占62.7%;曾被劳教的占14.6%;曾先后被判刑和劳教的占22.8% 。这257人中,前罪错执行场所在监狱的占40.3%;劳教所的占26.1%;看守所的占24.8%;社区矫正的占8.1%。
  这次调查中,当我们统计2011年度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区县分布时,把719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按户籍所属区县由多至少分布(如各区县重犯人数相同,再按照各区县重犯后判刑人数多少排列)如下:1.奉贤112人,占全市2011年度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总数的15.6%;其中判刑96人,劳教16人。2.杨浦93人,占12.9%;均判刑。3.黄浦61人,占8.5%;其中判刑58人,劳教3人。4.浦东61人,占8.5%;其中判刑55人,劳教6人。5.金山59人,占8.2%;其中判刑51人,劳教8人。6.闸北58人,占8.1%;其中判刑56人,劳教2人。7.普陀54人,占7.5%;其中判刑50人,劳教4人。8.虹口54人,占7.5%;其中判刑50人,劳教4人。9.崇明24人,占3.3%;均判刑。10.宝山22人,占3.1%;均判刑。11.长宁22人,占3.1%;其中21人判刑,劳教1人。12.闵行21人,占2.9%;其中判刑17人,劳教4人。13.嘉定21人,占2.9%;其中判刑15人,劳教6人。14.松江18人,占2.5%;均判刑。15.卢湾13人,占1.8%;均判刑。16.徐汇10人,占1.4%;均判刑。17.青浦10人,占1.4%;其中判刑8人,劳教2人。18.静安6人,占0.83%;均判刑。当时,我对在全市各区县中奉贤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人数最多感到有点奇怪,因为在全市各区县中奉贤人口不算多,其户籍人口约为52万人,常住人口约108万人,远远少于浦东、闵行等(见表1)。何况以前我也没有听说奉贤有什么棚户区相对集中的地区。
  表1:上海市各区县常住人口分布(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
  不久,笔者看到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联手合作,采用双方信息系统平台数据比对、截取市监狱局狱政信息系统和市安帮办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的方法,对2008年度上海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五年内”有关情况进行的全员调查报告,发现2008年度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几乎都是上海远郊区,把其中重新犯罪的176人按户籍所属区县由多至少排列,前4位是:浦东32人,奉贤21人,金山19人,崇明15人。我进一步收集了几年来的统计数据(见表2),感到应该关注上海远郊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的问题。
  表2:上海市监狱局和部分郊区上海籍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率统计(%)
  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贫富分化,社区环境会出现很大的变化。某些相对落后的社区,由于居民文化素质、道德素质、社会风气比较差,逐步形成一种不良的社区环境。这种不良的社区环境又反过来侵蚀着社区内的成员,导致社区内的“致罪因素”滋生,最终导致某些社区内的犯罪率大大高于其他社区。另外,在我国的城市中,出现了一些特有的进城民工群落,如成都市中的“民工村”,他们实质上已经成为中国城市中的特殊社区。上述社区的环境状况对城市犯罪的影响也需要予以重视。这些社区的居民就社会地位来分,大多属于相对弱势群体。这些所谓弱势群体,一般是指那些在社会利益调整和资源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我们应重视的是,弱势群体的长期化、固定化,会导致弱势群体在社会认知、社会心理、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一系列变化,并逐步形成一种文化和生活方式,这种文化和生活方式经过传播后,对其后代和周围人群产生影响,从而使社会弱势群体被不断地复制。这是外国贫民窟的犯罪率普遍较高的原因之一,也是发达国家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普遍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此,如果社会管理不善,在中国城市社区中,也会出现社会环境不断恶化的“犯罪社区”。
  记得20世纪90年代时,我曾经参与上海市监狱局课题组完成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课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时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的地区主要是南市、闸北、普陀等棚户区相对集中的地区。我曾经与局综治办同志、该区综治办主任等一起到当时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最高、社会情况较复杂的南市区深入调研,感到棚户区存在不少文化、思想、道德素质都不高,法治意识淡漠的社会边缘人群,他们在不良社会环境包括居住状况、家庭教育、社会交际、文化生活、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下容易滋生犯罪并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和蔓延。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轨道交通的大发展,中心城区人口逐步向城郊结合地区和远郊区转移。目前静安等核心城区人口密度明显下降,浦东、闵行、松江等近郊和奉贤、金山等远郊区人口密度上升迅速。上海人口分布呈逐步向外围区域转移的长期趋势。同时,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相关部门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上海远郊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因为这是目前有关重新犯罪研究的一个空白点,也是预防重新犯罪的薄弱环节。如何抓住薄弱环节,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挑战,帮助罪犯刑释后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重新犯罪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
  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重新犯罪研究离不开对重新犯罪刑释人员构成和特点的研究。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重新犯罪的构成、特点、原因等亦出现了许多新变化。目前,上海市监狱局狱政信息系统和市安帮办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都是面向全体刑释解教人员,没有关于上海远郊区各区县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数据,也无法对上海远郊区各区县刑释人员分类统计。因此,难以单独对上海远郊区各区县刑释人员的构成和特点进行分析,只能根据我们所能了解到的相关数据和情况进行研究。据对市监狱局在押的2011年度重新犯罪的257人问卷调查和对2008年度2607名上海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五年内”有关情况以及其中重新犯罪的176人进行的全员调查报告,当前,上海籍重新犯罪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落户和居住情况。据对257人问卷调查,“你的户口情况性质”:农业户口占23.4%;非农业户口中的本市居民户口占71.6%;非农业户口中“单位集体户口”占0.9%;街道“过渡性集体户口”(公共户)占1.3%;被注销户口未恢复或袋袋户口占3.0%。被注销户口未恢复或袋袋户口人员未落户原因:未申请恢复户口或申报户口和申请恢复户口或申报但未成功各占50%。
  关于“本次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你的居住地与户籍地地址”,回答:一致占62.9%;不一致,但居住在同一街镇占7.1%;不一致,居住在本区县其他街镇占17.8%;不一致,居住在本市外区县占11.6%;不一致,居住在外省市占0.8%。由此可见,在重新犯罪人员中,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超过37%。
  关于“本次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居住状况”,回答: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等,下同)与家人同住占42.4%;单身,与他人同住占15.2%;单身,单独居住占11.1%;已婚,但分居,并单独居住占4.5%;已婚,但分居,与家人或他人共同居住占2.9%;婚姻正常,居住正常占9.1%。
  据对市监狱局2008年度2607名上海籍刑释人员进行的全员调查,回归社会后,未报户口的2人,占本年度刑释人员总数的0.08%;人户分离的94人,占总数的3.61%。另外,去向不明57人,占总数的2.19%;离沪、出国、死亡33人,占总数的1.27%。
  2.帮教情况。据对257人问卷调查,“上次刑释解教前,是否有区县、街镇进监所对你开展过帮教”:回答:“有”占35.7%;“无”占64.3%。
  关于“上次刑释解教出监所后,是如何返回户籍地?”。回答:街镇接回占4.2%;亲属接回占31.5%;街镇与亲人共同接回占4.6%;自行返回占59.7%。
  关于“上次刑释解教后至重新违法犯罪前,户籍地街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社工站是否有工作人员与你见过面”,回答:“有”占56.6%;“无”占43.4%。没有见面的原因是:曾经有工作人员找过本人,但本人不愿见面或家人不愿占10.6%;未曾有过上述人员找过本人或家人占46.0%;不知道是否有人找过本人占43.4%。关于“上次刑释解教后社区民警、司法所干部、社工、居委干部、帮教志愿者与你累计见面次数大概有:”,回答:1次占42.7%;2次占19.4%;3次占6.8%;4次及以上占31.1%。关于“与你见面最多的人是”,回答:居委干部占37.0%;社区民警占26.0%;社工占29.5%;司法所干部占4.0%、帮教志愿者占3.5%。
  关于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在服刑劳教期间或回归社会期间接受过社会的“关爱”?(已婚人员答):有未成年子女,接受过社会的“关爱”占13.2%;有未成年子女,未接受过社会的“关爱”占31.1%;无未成年子女的占55.7%。
  3.社会保障与就业状况。2008年度2607名上海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实现就业的1914人,占总数73.42%,其中,合同工600人,占23.01%;非正规就业405人,占15.54%;个体经营144人,占5.52%;三者共计1149人,占总数44.07%。责任田安置134人,占总数5.14%;享受最低社会保险(低保)、城镇保险(镇保)631人,占总数24.2%。未就业的693人,占总数26.58%,其中,家庭供养214人,占8.21%;已过就业年龄78人,占总数2.99%;其他310人,占总数11.89%。
  据对仍在服刑的257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问卷调查获知,本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已就业的占24.5%;未就业占75.5%。其未就业原因:找过工作,但未找到占34.4%;未找过工作占28.8%;身体状况不宜工作占18.4%;超过就业年龄(男61周岁、女56周岁以上)占2.5%;因单位需要“政审”占3.7%;其他占12.3%。
  关于“上次刑释解教后至本次服刑前,是否享受政府提供的救助”,回答:未享受过占60.4% ;享受过占39.6%。享受过的救助方式是: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占55.2%;临时困难补助占16.9%;特困补助占4.4%;节日补助占13.2%;其他占9.6%(可多选)。
  未享受过救助原因是:本人有工作收入不需要占20.5%;家庭条件优越或过得去,不需要占9.2%;申请过,但因不符合条件未享受到占23.8%;家庭生活虽然困难,但未曾找过政府和居委占46.7%。
  关于“户籍所在地是否帮助过你推荐工作”:回答“是”占30.8%;“否”占69.2%。关于“户籍所在地推荐工作,但本人未接受的原因是”:推荐的工作脏苦累,收入低占11.3%;推荐的工作虽然不是脏苦累,但收入与自己心里期待相差很远占11.3%;有低保,不想工作占7.2%;自己有办法,不需要推荐占24.7%;其他占45.4%。
  4.家庭经济状况。据对257人问卷调查,本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家庭经济情况:优越占2.5%;良好占19.0%;过得去占30.6%;困难占25.6%;非常困难占22.3%。   关于“你在家庭经济收入中的作用”,回答:家庭经济收入的台柱子占11.4%;有我,家庭经济收入可以明显改善占12.6%;有我无我无所谓占25.2%;自己养活自己占38.2%;家人提供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占12.6%。
  5.身体状况。据对257人问卷调查,本次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健康状况:健康占25.7%;一般占30.6%;患有慢性疾病占22.9%;残疾占7.4%。
  6.家庭关系等情况。据对257人问卷调查,关于“本次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你与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关系总体状况”,回答:总体良好占43.2%;总体一般占34.6%;大都较差或差占4.1%;有的好有的差占9.1%;全都不相往来占6.2%;无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占2.9%。
  关于“上次释放或解教后,你生活中最大的依靠是谁”?回答:父母占43.9%;配偶占5%;兄弟姐妹占8%;子女占2.1%;老朋友占8.8%;曾经在监所一起的朋友占0.2%;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等占0.4%;无依靠占31.4%。
  三、重新犯罪刑释人员的特点
  1.中年人明显增多。据对本市监狱局在押的2011年度重新犯罪人员257人调查,本次重新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年龄:25周岁以下占13.7%;26—30周岁占14.5%;31-35周岁占15.7%;36-40周岁占14.9%;41-45周岁占7.6%;46-50周岁占15.7%;51-55周岁占6.4%;56-60周岁占4.4%;61周岁以上占1.2%。据对市监狱局2008年度2607名上海籍刑释人员中重新犯罪的176人调查,35岁以上的中年人已占半数。据司法部以前的全国性调查,上海市1982年至1986年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1379人中,25岁以下的占38.3%,26至35岁的占51.2%,36至45岁的占9.5%,46岁以上的占1%。由上可见,当前重新犯罪者中,35岁以上的中年人比20世纪80年代多4倍。
  2.文化程度低的占大多数。据对257人调查,他们在本次重新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占21.9%;初中占44.5%;高中占18.2%;大专占1.6%;本科及以上占0.4%。据上海市监狱局2011年统计,全局在押犯中,捕前文化程度为文盲半文盲的占2.5%,小学占21.1%,初中占51.1%,高中或中专占11.9%,大专及以上占7.9%。两者相比,重新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明显低于其他在押犯,尤其是大专及以上的仅为其他在押犯的四分之一。这表明押犯文化程度高低与其刑释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尤其是择业竞争力)强弱、重新犯罪可能性呈正相关联系。文化程度越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的难度越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越大。
  3.未婚、离婚的居多。据对市监狱局2008年度2607名上海籍刑释人员调查,其中未婚1268人,离婚358人,丧偶15人,共计1641人,占总数的62.95%。未婚的重新犯罪人数最多,为106人,占重新犯罪总人数(176人)的60.23%,并且重犯率较高,达到8.36%;离婚的重新犯罪人数为26人,重犯率为7.26%;丧偶的重新犯罪人数为2人,重犯率为13.33%。这三类单身性质的刑释人员中重新犯罪人数合计为134人,占本年度重新犯罪总人数的76.14%,重新犯罪率达到7.61%,比已婚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4.38%)明显高出3.23%。由于自身素质较差,年龄略大,经济积累较少等多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刑释人员的婚姻问题已成为“老大难”。调研表明,单身刑释人员一般更缺乏家庭约束和责任感,更容易重新犯罪。
  4.重新犯罪者中犯盗窃罪的高居首位,毒品犯罪明显增多。据对257人调查,本次违法犯罪案由为:盗窃占36.3%;贩毒持毒等犯罪占22.1%;吸毒渉毒等占2.9%;诈骗占9.6%;抢劫抢夺占5.8%;聚众斗殴占2.5%;寻衅滋事占2.5%;过失犯罪占0.8%;非法经营占0.4%;其他占13.3%。其中,本次重新违法犯罪与上一次违法犯罪类型完全相同占45.6%;相似或类同(如同为财产型,但案由不同为“类同”)占24.1%;完全不同占30.1%。
  2008年,上海市监狱局曾经对全局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入监的、有一次以上前科的2255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其中有效卷2240份。我们将本次调研统计数据与上述统计略作比较,在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主要罪名统计中,盗窃虽高居首位(占27.5%),但与过去相比,呈减少之势。(如1989、1990年度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者中,犯盗窃罪的分别占71.7%和77.4%)毒品犯罪已上升至第二位(占21.5%);其次,诈骗占18.1%;抢劫占13.5%;以后依次为伤害、聚众斗殴、强奸和杀人等犯罪类型。由此可见,在重新犯罪的257人中,涉毒犯罪上升为24%。由于毒品犯罪的暴利性和隐秘性以及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刑释人员涉足毒品犯罪的明显增多。
  5.“多进宫”过半,首次重犯人员比例也占相当比例。据对257人调查,他们曾被判刑、劳教的次数为:1次占24.3%;2次占19.8%;3次占21.8%;4次占13.9%;5次及以上占20.3%。2008年对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调查中,有前科的次数为:1次占64.5%;2次占21.3%;3次占9.2%;4次及以上占5.1%。由此可见,近年来,“多进宫”人员重新犯罪明显增多。当然,有过一次违法犯罪经历的人重新违法犯罪也不可忽视。
  6.短刑犯重新犯罪比例高,重犯后被判3年以下(含)短刑的仍占46.5%。。据对257人调查,原来被判3年以下(含)短刑的占74%。本次犯罪被判刑的期限是:1年(含)以下占4.7%;1-3年(含)占41.8%;3-5年(含)占23.5%;5—10年(含)占19.3%;10年以上占10.8%。奉贤2011年度重新犯罪人员中原来被判3年以下(含)短刑的占74%,重犯后被判3年以下(含)短刑的仍占78%,其中重犯后被判6个月以下(含)短刑的占50%。   2008年度刑释人员中重新犯罪的176人中,原被判刑期3年以下占总数64.77%;刑期3-7年占总数21.59%;刑期7-10年占总数5.68%;刑期10年以上占总数的7.39%;无期徒刑只有1人,占总数0.57%。
  据了解,上述刑释人员重犯后被判短刑的,大多属于盗窃或贩毒、持毒等犯罪,因为被抓获时作案数额较小或毒品数量轻微,而被判轻刑。对屡教不改的“几进宫” 如此惩处,显然没有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
  7.共同犯罪有所减少。据对257重新犯罪人员调查,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方式为:单独实施占66.8%;2人共同实施占14.3%;3人及以上共同实施占18.9%。
  据2008年对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调查,2人及以上共同犯罪的占50%。显然,近年来,重新犯罪人员中共同犯罪的有所减少。
  8.释放1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危期”。据对上述257人的调查,本次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时间与上次释放解教时间间隔:3个月内占7.6%;6个月内占10.2%;9个月内占10.6%;1年内占13.6%; 1-2年内占21.2%;2-3年内占16.1%;3-4年内占11.9%;5年以内占8.9%。由此可见,释放1年内重新犯罪的占42%。
  9.责任田、低保和镇保、家庭供养三类安置就业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有明显增加趋势。据对市监狱局2008年度2607名上海籍刑释人员调查,就业稳定的重新犯罪率相对较低,如合同工重新犯罪率为2.83%,而责任田形式安置就业的重新犯罪率在“就业类”中最高,达到17.91%,比2007年度(9.38%)增加了8.53%;低保、镇保的重新犯罪人数最多(50人),在重新犯罪总人数(176人)中占28.41%。责任田和镇保等安置就业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有明显增加趋势,这与上海远郊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相吻合。
  “未就业类”刑释人员中家庭供养的比例明显增加,家庭供养人员(214人)中以35周岁以下为主,占家庭供养人员的44.86%;未婚有122人,占57.01%。同时,家庭供养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最高,达到14.49%,比2007年度(3.45%)增加了11.04%,重新犯罪31人,在重新犯罪总人数(176人)中占17.61%。
  四、对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面临挑战
  对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既包括公共服务管理、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化解和公共安全管理等传统问题,也包括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社会管理的衔接、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融合以及特殊人群的管控帮扶等一系列新问题,基本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们的社会生活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对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制约对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在静安等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几乎是有的区的十倍。即使是一个区内,工作经费和条件也不平衡。松江区司法局曾经选取处于近郊、北部经济较发达的九亭镇和新桥镇,及远郊区、南部经济欠发达的叶榭镇和泖港镇四个镇调研。调研发现,经济发达程度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管控难度成正比。九亭镇、新桥镇等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生活比较富裕,绝大多数居民享受镇保等社会保障;就业渠道多,是本区和外来人员就业的导入区。九亭镇和新桥镇刑释人员就业率接近100%,刑释人员只要本人肯做,就业一般不成问题。部分没有就业的,则主要靠出租房屋为生,且收入不菲。住房问题一般也能通过以租代售、动迁过渡房等形式解决。因此安置就业难度不大,人员流动性低,重犯率也较低。叶榭镇、泖港镇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年收入低,享受镇保等社会保障的居民不到半数;由于本地企业少、工资低,加上帮教对象文化水平低,所以自主择业率和推荐就业率都比较低;刑释人员的安置就业难度大。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率则在50%左右。就业渠道少,居民多外出打工。因此人户分离现象严重,人员管控难度大;务农和以其他形势安置就业的人员中大部分又以打零工为主,生活状况也不是很稳定。安置就业、人员管控等难度大,也间接导致了叶榭镇和泖港镇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高。其实,在上海经济相对滞后的远郊,如崇明等地区,大多存在企业少、就业岗位稀缺等困难,刑释人员就业缺乏途径。由政府主导的保洁、保绿、保安、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一般优先安排的是生活困难、就业诉求强烈、相对肯吃苦的人员,且数量有限,新的公益性岗位开发难度较大,可以容纳刑释人员的公益性岗位非常有限。因此,刑释人员就业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就业难矛盾突出。
  2.刑释人员趋于分化。据对257名重新犯罪刑释人员调查,他们本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家庭经济情况优越占2.48%; 良好占19.01%; 过得去占30.58%; 困难占25.62%;非常困难占22.31% 。调查显示,刑释人员总体文化程度较低、不少人年龄偏大、缺乏技能或技术特长,加之长期与社会隔离,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不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多处于劣势。不少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面对社会的巨大变化,往往产生不适应心理,有些甚至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同时,相当一部分刑释人员就业观念不正确,好逸恶劳、好高骛远、眼高手低、期望值与能力反差大,无论是自身寻找,还是通过政府推荐,一般都想找一份赚钱多而且轻松的工作。而企业选择标准高、要求严,即使有就业岗位,也因为刑释人员条件差而无法获得。有部分刑释人员恶习难改。譬如,吸毒人员往往恶习难改,加上体质差,行为懒散,不受企业欢迎;有的刑释人员有盗窃前科,特别是有小偷小摸恶习的,企业知道后一般都不愿接受;有的即使接受,一旦刑释人员发生小偷小摸行为,企业将会立即将其辞退;有诈骗前科者,容易出现欺诈行为,更不为企业信任。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阶层的分化趋于明显,由于职业、地域、家庭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刑释人员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群体和类型。譬如,一部分刑释人员及其家属主体意识和名誉观念较强,不愿让别人知道其曾经被判过刑,因而对社区干部、社工、帮教人员持回避、不满等态度,甚至以人户分离等方式来回避管理。一些家庭条件较为优越者,有的不急于就业或对就业持无所谓态度,有的以房租维持生活,即使无所事事,也不愿上班吃苦受累。由于远郊区文化生活贫乏,因此,部分刑释人员闲来无聊就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由此引发犯罪。也有些刑释人员由于失业、家庭困难等原因,迫切希望社区或有关方面能予以特殊照顾。有些刑释人员家庭缺损,无人关心或家人对其失去信心和希望,平时对其听之任之、顺其自然。如何针对各类刑释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探索分类服务、管理的新模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3.远郊区社会管理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地域广、帮教对象密度低、相对分散是远郊区区别于市中心城区的最大特点。上述四个镇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平均密度,远远小于市中心城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密度。部分人口还是农业户籍,基层组织单位以村为主,可以说是典型的乡镇结构。远郊区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社会化程度较低,社会各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积极性还不高,政府所能利用的资源相对较少。帮教志愿者的帮教水平对于工作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关系。但目前,特别是农村地区,志愿者队伍素质普遍不高。不少志愿者是村、居委干部,他们本身社会工作多,不可能全心投身于帮教工作,因此帮教措施多流于表面。帮教志愿者水平不高,影响帮教质量。
  4.政策不够完善,影响刑释人员就业。目前企业要求应聘人员通过公安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面材料。据调查,一些本来已经上岗工作、表现良好、受到企业欢迎或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就业机会的刑释人员,因为政审而失去了就业机会或不能上岗。由于公安派出所必须根据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这对刑释人员来说,如果提供了曾经违法犯罪的真实情况材料,就意味着无法就业或失去本来已获得的岗位;如果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自然会拒绝聘用或辞退。公安机关对有关政审早有规定,仅限于特种行业和从事特种活动,比如入党、入伍、从事安保工作,担任公职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此规定本身是合理、规范的,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要求政审,但大多数企业仍会要求应聘人员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由于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规定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时间限制界线,因此,可能几十年前的一般违法案件都会呈现在证明材料上,严重影响了刑释人员正常就业。显然,政审已成为刑释人员就业的障碍,不利于刑释人员重树生活信心。
  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预防重新犯罪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社会痼疾,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一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各地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初步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格局。如上所述,面对社会的发展和刑释人员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工作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亟需进行改革与创新。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1.积极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平衡发展。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的发展,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政府直接掌握的社会资源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开始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从而对传统的综合治理模式形成冲击。如前所述,在静安等经济发达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等经费多、条件优越。因此,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全市统筹、经费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平衡发展,逐步解决刑释人员就业难的矛盾,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在调研本市经济薄弱村情况时指出,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开阔的思路、更因地制宜的举措,加快破解郊区经济薄弱村的发展难题,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力争上海在加强城乡统筹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上实现新的突破。解决经济薄弱村的问题,既要保好基本,更要促进发展,要聚焦问题症结,拓宽工作思路,统筹各方资源,优化帮扶机制,重在增强“造血”能力,推动经济薄弱村改变面貌、加快发展,为上海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1]。
  2.加强对罪犯改造的针对性,努力提高刑释人员素质。由于改造需要与刑罚制裁的不对称性(最突出的表现是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总是高于刑期较长的犯人,这表明在有限的时间内,改造效应是有局限性的),加上警力、财力等监狱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监狱民警素质的局限性),不能不制约着教育改造的作用和效果。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客观地、清醒地认识教育改造的作用和效果。制订改造目标不宜过高,避免和减少那些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的做法。监狱职业技术教育要从各类罪犯的实际出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不缺则不补”的原则,坚持罪犯需求、社会需求和监狱引导三者紧密结合的原则确定培训项目。要根据各类罪犯有无犯罪恶习、犯罪恶习深浅程度、犯罪历史长短、改造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改变“千人一面,一刀切”的教育。譬如,对有些刑期短、恶习深、屡惩屡犯的累惯犯,可以减少一般化的教育,强化劳动、管理等改造手段的作用,加大惩罚的力度;而对一些无犯罪恶习或恶习较浅的初、偶犯,则可以增加自学的时间和内容,探索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改造方式,促进改造工作更科学、更有效。
  3.应突破目前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局限,把外省市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纳入有关综合治理工作和政策支持范围。如目前,外省市服刑人员已占上海监狱系统在押犯总数60%以上,并呈继续增多的趋势。上海市监狱局已积极争取到上海籍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政府经费补贴的政策。但是,外地籍罪犯由于身份信息等原因难以落实补贴经费。还有,上海市已对上海户籍临近刑满释放人员做到“狱内必访,出狱必接,户口必报,情况必知,困难必帮,重点人员必控”。据了解,外地籍罪犯刑释后大多数人仍要留在上海。对刑释人员的“六个必”乃至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政府经费补贴的政策等,显然不能囿于上海户籍,而应包含常住上海的外省市罪犯和刑释人员。此外,目前,上海市监狱局综合治理工作和市安帮办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面向全体上海户籍刑释人员。其实,在上海远郊区,常住上海的外省市人员多于上海户籍人员。因此,应把外省市服刑人员和常住上海的外省市刑释人员纳入有关综合治理工作和政策支持范围以及信息管理系统。这是治理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4.努力完善有关政策、法律,帮助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由于规定仍较原则,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这只是我国犯罪前科制度改革的开始,犯罪记录封存的惠及人群应当逐步扩大,封存也不可能无期限,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建立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另一方面,如何将一部分确实不适合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人筛选出去,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最佳平衡,也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课题。笔者认为,有前科者尤其是过失犯、从犯等大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迫切希望社会能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律不应对他们过于苛刻,而应为他们提供一个平等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前科报告制度应限定特殊岗位。应将刑法第100条第1款修改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特殊岗位(入伍、进入公检法系统等)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就业所在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今后可以探索对一部分依法予以缓刑或假释的非性犯罪的初犯、偶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刑满释放五年后的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试验,探索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刑释人员保护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参考文献:
  [1]李均仁.中国重新犯罪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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