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的改革与开放——评“犯罪构成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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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刑法学领域,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要件个数等浅层次问题的研究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无从解决。然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
其他文献
<正> 完善我国授权立法体制,解决我国授权立法实践中的问题,应有长期方案也应该有短期方案。从长远看,应该制定授权程序法,以使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系统化、规范化。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践经验,根据立法的轻重缓急,制定授权法条件尚未成熟。从眼前看,最重要的是要在授权立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步建立各种微观的、具体的授权立法制度,为实现长期目标打好基础。
<正> 国家权力的特性什么是国家权力,论者纷云,莫衷一是,难以列举,但不论在认识上各家有多大差异,而国家权力所具有的神奇莫测的能量和永远散发着的诱人的魅力,却是人们的共识。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从产生的那天起,就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为了得到它,有的不顾杀身之祸,有的甘冒夷族之诛,甚至不惜父子相残,兄弟相戮。为什么国家权力会有如此诱人的魅力?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人们没有从本质上得到
作者认为,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它既有法律形式方面,又有社会内容方面;既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它是意志形式与社会内容的统一。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应运而生,应加快证券犯罪方面的立法。当前我国应规定以下几种证券犯罪:(1)非法发行证券罪;(2)虚假陈述罪;(3)内幕交易罪;(4)非法持有证券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7)非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罪。
<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于1994年5月23—30日在成都召开。参加会议的法律院系、科研机构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及其权力行使方式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 1.国家所有权代表者 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人大常委会下设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这样既可确保国家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将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置于人大常委会之下,并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和罢免,从内到外
<正> 今年2月3日,《中国法学》杂志社举行编辑委员会会议。会议由编委会主任朱剑明主持。出席会议的编委有王叔文、王家福、甘绩华、刘升平、孙国华、巫昌桢、应松年、宋树涛、余叔通、郑成思、郭道晖、高铭暄、曾普。中国法学会顾问曹海波以及本刊编辑部的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编委会副主任、总编辑郭道晖关于本刊1993年工作总结和1994年编辑工作与组稿重点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文章论述了作为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运作过程必须遵守的特定原则:维护和发展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主体,尤其要注意保障实际生活中处于弱者位置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力市场调节的统一开放、自主决策、公平竞争和运行有序。并对非常情况下且大量发生着的特殊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变化和转化的运动规律及其处理进行了分析研究。
<正> 十年前,在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种“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提法,曾使刚刚起步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遇到了一次困扰。近几年来,又有一种“寓监督于参与之中”的提法,进而把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演变成监督与参与的关系问题,使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又遇到了一次新的挑战。地方人大是否只有“参与”、“支持”同级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才能实施监督呢?各地的看法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上述两个“寓于”进行一番探讨,对于地方人大理直气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少量竞业犯罪条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增加竞业犯罪的罪名,建议增加围标罪、破坏竞标自由罪、竞标舞弊罪、非法垄断罪、内幕交易罪、恶意倾销罪、蓄意毁损商誉罪。
<正>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于1994年10月17日奎21日在南宁市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