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的新篇章——评《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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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自1990年第4期起开辟“书评”栏以来,在广大读者与作者的支持下,及时地评介了一些法学新著,对于传播信息、鼓励作者,起了一定的作用。有些书评还有一定学术深度,发人思考。但也毋庸讳言,还存在诸多不足。本刊在新辟此栏的“编者小语”中曾经希望:“书评不是广告,既要有实事求是的介绍,更要有发人深思的评论,有进一步的探讨。好的书评也应是一篇好的有新意的学术论文。”惜乎由于我们选编不严,此目的未能完全达到。正如有的读者反映,某些书评“有广告之嫌而无学术评论之实”。有的书评只着重于介绍新书在结构、逻辑、写作方法等形式方面的特点,而较少涉及书的实质内容,究竟有哪些新观点、新理论,如何评价,则付阙如,使读者无从体味,无所启迪。有鉴于此,从本期起,将书评栏改为“新书新论”,旨在集中评介其新思想、新观点或不同论点,五、六条很好,一两点也行,而不求对全书作全面介绍。凡没有发人思考的新观点或有争议价值的观点、有新论证的,即使编撰上有特色,一般不再评介。在列举新观点时,应力求言简意赅,有介有评。至于详细论证可由读者自己去看原书。溢美之辞务去,商榷之处须实。评介者固以他人为主,也可以由著者“毛遂自荐”。旨在传播新思想新信息,以供法学界进一步探讨。文长一般在2千字左右,欢迎大家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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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少量竞业犯罪条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增加竞业犯罪的罪名,建议增加围标罪、破坏竞标自由罪、竞标舞弊罪、非法垄断罪、内幕交易罪、恶意倾销罪、蓄意毁损商誉罪。
<正>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于1994年10月17日奎21日在南宁市举行。
<正> 在刑法学领域,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要件个数等浅层次问题的研究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无从解决。然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
本文将假冒商品分为四类:(1)假冒商标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商品;(2)假冒地理或环境因素的商品;(3)假冒原材料、质量与特点等内在因素的商品;(4)假冒生产者及生产技术等信誉保证因素的商品。作者并分析指出,对假冒商品应根据其类型的不同而分别依照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原则进行诉讼,以使假冒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五方面的突出变化:一是将盗窃罪对象从物化形态的财物扩展到无形的信息,适应了我国从物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需要。二是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统一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盗窃罪共犯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刑事责任原则。四是确立了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计算盗窃数额的原则和方法,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同时,本文还就该刑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评析,并相应地提出了修改建议。
<正> 《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的孙国华同志《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文(以下简称“孙文”),对张光博在《人民日报》1990年2月5日上的《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的某些观点,提了几点商榷意见;《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又刊登了张光博同志的答复(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就“争取民主”问题进行讨论是有重要意义的,为了有利于深入探讨,首先应当明确争论的焦点,弄清分岐何在。按照张光博同志的概括,争论的焦点是“取得政权后,要不要提‘为争取民主而斗争’的口号”。但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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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分别就构成贪污罪、贿赂罪中如何正确认定:主体资格、利用职务上便利、犯罪客体、赌赂含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形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构成贿赂罪主体要件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评述,并对有关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正>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于1991年6月27日至29日,在无锡太湖之滨举行了首届学术讨论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七十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儒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早在四十年代初,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便就儒学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提出了中国刑律儒家化的命题。此后,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