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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凡立言,先定所用之名,以定命义之所在”,本质概念的明确性释义,是无歧义地译解认识本质的先决性前提;满足本质的第一要义(事物内部诸要素的恒定联系)和第二要义(某物籍以与他物相区别的本质属性),是认识本质界说成立、必真的充要条件。这是马俊峰同志《本质的认识和认识的本质》一文(载《教学与研究》1989年第6期,以下简称“马文”),给笔者的两点启示。但马文将物质和认识对置,把物质理解成认识的他物,进而解证出所谓认识区别于物质的特质——“反映”,起点尚嫌太低,立论似嫌单薄,论证有些牵强,笔者提出如下意见求教于马俊峰同志及学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