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同差异与“复流为土”

来源 :广西民族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pzcz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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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出现较大的反复性,许多土州、县在改由流官治理之后不久又恢复了土官的世袭统治,个别土州、县在土、流之间反复更替。就其主观原因而言,当属明代封建中央王朝、壮族土官和各族民众彼此间在改土归流问题上出现较大的认同差异所致。广西明代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深层意义在于,它在明代广西改土归流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为封建中央王朝与壮族土司政权在国家与地方认同关系上提供了持续调校的契机,为清代在广西成功实施大规模的改土改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明代;广西;改土归流;认同
  【作者】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博士。桂林:541001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3-0134-007
  
  Divergence of Recognition & Restoration of Chieftain Systems
  ——The analysis of subjective reasons why The system reform of chieftains to
  bureaucrats in Guangxi had a greater repeatability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Lan Wu
  Abstract:The system reform of chieftains to bureaucrats in Guangxi had a greater repeatability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Many autonomous prefectures returned to their original state of being ruled by the hereditary chieftains not long after changing into bureaucrats-ruling. Several places even changed repeatedly between the two modes of administration. The subjective reason caused the situation was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Ming dynasty, the local tyrant and people of various races had great differences on this issue. The deeply meaning of the reform was evident at that time when the conditions of reforming were not mature. It provided the feudal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chieftain power of the Zhuang Nationality with continuous opportunity on the problem of approv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ry and the counties. It also accumulated experience and laid foundation for the following dynasty, Qing dynasty, in large-scaled implementing the Reform of Chieftains to Bureaucrats successfully.
  Key words:the Ming Dynasty;Guangxi;The system reform of chieftains to bureaucrats;recognition
  
  明代,广西壮族土司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盛时期,与此同时,其本身所固有的各种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越来越不适应土司统治地区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导致壮族土司与封建中央王朝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于是,封建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在对各种现实条件进行分析和对自身各种权益作了考量之后,决定对长期存在的壮族土司制度进行变革和实施改流。“改土归流”因而成为明代广西壮族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改土归流”的研究也就成为壮族土司制度研究课题中的应有之义。
  
  一
  
  综观学术界,历来对广西壮族地区改土归流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者不乏其人,且成果颇丰①。但从总体上看,学者们大多着力于对清代广西改土归流问题的研究,而对明代广西改土归流问题的研究则不多且成果甚少,这其中,对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原因进行专题探讨者更不多见,且莫衷一是。据统计,整个明代在今广西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共16处②。然而,有明一代,广西地区改土归流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更非一蹴而就,在这期间出现了较大的反复性,不少原已改由流官治理的州县旋而又重新恢复壮族土官的世袭统治,个别土州、县在土、流之间反复更替③。譬如,忻城县,元以土官莫保为八仙屯千户,洪武初设流官知县,弘治九年(1496年)复为土县。南丹土州设置不久,土知州莫金因“以叛诛”,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废州置卫”,后因其地多瘴,“既而蛮民作乱,复置土官知州,以金子莫禄为之”④。上林长官司,成化年间改流后,弘治年间又复土,“正、嘉、隆、万间,朝贡犹时至”⑤。奉议、向武两土州在洪武二十八年改流后,又于建文二年(1400年)复土。养利州,在宣德三年(1428年)改流后,旋而复土,其改流与复土反复了多次。钦州七峒在洪武初改流后,万历间又恢复了峒官统治。上思州,弘治十八年(1505年)改流官,嘉靖元年(1522年),“都御史张山顶言:‘上思州本土官,后改流,遂致土人称乱。宜仍其旧,择土吏之良者任之。’议以为然,仍以土官袭”⑥。利州,自知州岑颜被泗城土官岑豹杀害,夺去州印后,“遂以流官判州事”达数十年,终于嘉靖二年“归并泗城”,以土官复辟而告终⑦。左州,改流后不久又恢复土官统治。后因其土官子孙争袭,又实施第二次改土归流。思恩府和田州府改流时,按常规另设知府、通判、推官、经历、知事各一员,并派兵防守。但因思恩府土官王受联合田州土官卢苏进行反叛,迫使明廷出兵进剿,终以招抚之法平息此事。随后,为进一步加强对该地区的管理,明廷遂于原田州、思恩地方增设了许多土巡检司,依然回复到往日“以夷治夷”的统治状态。由此可见,明代广西改土归流进程中出现较大的反复性,这是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的一个显著特征。
  从土司制度的渊源与发展史来看,明代是广西壮族土司制度发展的全盛时期。明代广西改土归流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反复性,是由于明代正值壮族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土司制度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总体上还能适应桂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人民也还能适应土司制度的统治,因而土司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与必然性。这一时期,就封建中央王朝而言,尚无足够的力量对桂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的统治。土司地区新生的地主经济还很脆弱,尚不足以压倒封建领主制经济和撼动壮族土官专制统治的根基,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能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正常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是不难理解的。这是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客观原因。
  
  二
  
  毋庸置疑,共同利益的获得是以认同的一致性作为基础和前提的。明代封建中央王朝在广西推行改土归流的进程中,始终没有取得预期的“归流”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缘于各行为体没有达成认同的一致性所使然。在其一波三折的背后,当不乏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涵涉统治意识、民族特性与文化心理等诸种因素。愚见以为,从主观的角度来进行考量,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原因,当是封建中央王朝、广西地方土官和各族民众在关乎改土归流的认识问题上出现较大的认同差异所致,是各行为体认同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改土归流的进程,甚至成为严重影响和制约改土归流的障碍,最终出现了“复流为土”的局面。
  从实质上说,改土归流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官,改由王朝中央任命的流官进行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这是一场实实在在的制度性变革,它的推行势必会触及上至封建中央王朝各个阶层或集团的统治权益,下至地方土官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导致各方对此均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认同上的差异。其结果,注定了改流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更非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过程,因而改流进程中出现较大的反复性在所难免。
  综言之,明代广西改流进程中出现的认同上的差异,大体表现为如下数端:
  首先,从封建中央王朝的角度来看。在明代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段,封建中央王朝对壮族土官还是存有很大的倚重心理,改土归流实乃迫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鉴于壮族土司制度日益暴露出的诸多弊窦,为了达到对壮族地区进行直接管理与统治的目的,以实现其政治意义上的封建大一统格局,封建中央王朝势必要对壮族土司进行改流,废除土官的世袭统治。另一方面,随着改流工作的不断推进,中央王朝也逐渐意识到了改流过程中的“事与愿违”,遂于改流问题上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动摇心理。其结果,在这一矛盾心理驱使下,明代中央王朝在广西改土归流问题上实际上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我否定”与“不认同性”。此于对广西土司防边作用问题的认识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史称,嘉靖年间,总督两广的王守仁曾奏称:
  臣又闻诸两省土民之言,皆谓流官之设,亦徒有虚名,而反受实祸。诘其所以,皆云思恩未设流官之前,土人岁出土兵三千,以听官府之调遣;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民兵数千,以防土人之反复。即此一事,利害可知。且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干,朝廷曾不能得其分寸之益,而反为之忧劳征发。浚良民之膏血,而涂诸无用之地,此流官之无益,亦断然可睹矣。……田州切邻交趾,其间深山绝谷,皆瑶僮之所盘据,动以千百,必须仍存土官,则可藉其兵力,以为中土屏蔽。若尽杀其人,改土为流,则边鄙之患,我自当之。自撤藩篱,非久安之计,后必有悔。⑧
  嘉靖六年(1527年),王守仁“缪膺重命”⑨,以两广总督兼巡抚之职,赴广西镇压思恩、田州之乱和大藤峡瑶民起义,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他从壮族土司防边作用的角度出发,以为“必须仍存土官”,反对对思恩、田州等土属地方进行改流。这是反对废除土官的极富代表性的意见。而从思恩“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民兵数千,以防土人之反复”之事实,亦可窥见其时封建中央王朝对改流的反复性早有预料与思想准备,只是或许封建朝廷对改流出现反复性的驱动力如此之大尚缺乏足够的认识罢了,所谓“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干,朝廷曾不能得其分寸之益,而反为之忧劳征发。浚良民之膏血,而涂诸无用之地,此流官之无益,亦断然可睹”。对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明代中央王朝而言,设置土司与任用土官实属权宜之计,原不过是不得已而为之。诚如王守仁所言:“又节该钦奉敕谕谓:‘贼平之后,公同议处,应设土官流官,何者经久利便?’是陛下之心惟在于安民息乱,未尝有所意必也。”⑩而“各处巡检类以流官,不辨土音,不谙地里,沿牒迁转,终难责成”。至于土官“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由此可见,明朝中央在宜土宜流问题上显然也是处于左右摇摆的两难境地,由于流官不谙民情和土俗,难以有效贯彻和推行中央划一的政策,使改流工作屡屡受阻,致使明廷对改流工作亦多少有所犹豫不决,持议两端。诚如学者所言,在这种何去何从的情况下,“明朝统治者既要考虑处理民族关系、实现‘以夷治夷’、‘以夷攻夷’的需要,又不能过多地放弃流官统治下地主阶级既得的政治、经济利益,于是采取了折衷办法:第一,大土司尽量少设,小土司可以多设;第二,不论设置大土司还是小土司,都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坐大”。其实际情形是,在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强化其于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统治,基于自身的统治利益需要考虑,明王朝还必须依靠土司土兵的力量,以达其“以夷制夷”之政治目的。尤其是,降至明中期以后,明王朝封建政治、经济、军事危机全面加剧,广西各族人民起义不断发展,大藤峡、八寨、古田、右江等地的反抗斗争风起云涌,导致明朝政府疲于奔命,顾此失彼,几无控制土司之力。相反地,于封建朝廷而言,利用壮族土司进行统治当不乏一定好处。环视当时国内周边形势,明代封建朝廷除了利用广西壮族土司土兵的力量帮助镇压和防范各地各族农民起义外,还征调大量土司土兵直驱东南沿海从事抗倭斗争以及镇守西南边陲以征服安南扰边等各种军事活动。当是时,土司土兵全然已成为明王朝在广西的统治支柱和封建朝廷内征外战的可靠力量,同时也是西南沿边稳定足可依赖的重要保障力量。诚如学者所言:“田州、思恩之内乱,问题较为复杂,既有土官家族内部的倾轧,又有土官之间的兼并斗争;既有明朝贪官污吏索贿、诬陷造成的反抗,又有明廷措置失当造成的反抗。明廷又想改土归流,但又想依靠岑氏土官的势力治理该地,或依靠土兵镇压瑶、壮等民族的起义。故自洪武至崇祯,明廷或剿或抚,或土或流,处置舛错,刑赏乖张,未能解决田州、思恩的问题。”这里所指虽属田州和思恩两地情况,但实际上其他改流地方也不无类似情形。由此可见,作为改流工作“组织者”的封建中央王朝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改流工作明显存在着不认同的矛盾心理。因此,封建中央王朝主观上对土司土兵的倚重无疑成为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反复性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壮族土官的角度来看。众所周知,“改土归流”实际上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变革,为了达到改流的目的,明代封建中央王朝以强大的政治、军事力量作为后盾进行改流,而“改土归流”说到底就是要废除土官改设流官,剥夺土官的世袭特权和地位,改由流官对土司地区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触动了土官的根本利益,显然成了土官的致命伤,土官自然情非所愿。因此,明代在广西的改土归流首先遭到了来自各级土官的不同程度的抵制与反抗,壮族土官自身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改土归流持有极大的不认同心理与反对情绪,从而使得封建中央王朝和壮族土司之间原本就存在着的权力分配上的矛盾更趋尖锐化。作为辖区内实际上的土皇帝,长期独霸一方的土官当然不会甘心自动退出历史的舞台,为了保持自身世袭的统治地位和既得权利,他们往往欲以“复土”相号召,聚集土民,挺身抗拒,千方百计地抵制和反对改土归流政策。譬如思恩府,“自岑蠩受诛二十余年,反者数起,朝廷始因成功不废,设立流官,其实选来知府,皆不过因循岁月,苟且避祸。盖未有卓然自立,能禁制诸夷头目者。非其心不欲,势不可耳!”由此可见,当时“诸夷头目”在土民之中尚具有相当大的权势与号召力,从而成为改流顺利推行的阻力之一。据史载,弘治十八年(1505年),岑接、岑蠩之乱平复后,明廷在田州改设流官,调岑猛到福建平海卫任千户。但因岑猛迁延不行,终至改流失败。嘉靖六年(1527年),平定岑猛之乱后,又设流官。岑猛余党卢苏、王受因之为乱。次年,王守仁奉命抚定卢、王之乱后,改田州府为田宁府,设流官统之。卢苏、王受均授土巡检,岑猛幼子岑邦相为土田州知州,存岑氏后,乃定。洪武初,庆远府忻城县罢土官莫氏,改设流官知县,“宣、正后,瑶、僮狂悻,知县苏宽不任职。瑶老韦公泰等举莫保之孙诚敬为土官,宽为请于上官,具奏,得世袭知县。由是邑有二令,权不相统,流官握空印,僦居府城而已。弘治间,总督邓廷瓒奏革流官,土人韦保为内官,阴主之,始独任土官”。由此可以看出,迄于明代中叶,壮族土官在其部民当中尚有一定的威望与地位,土司地区传统的统治势力仍然相当强大,土司制度的统治基础仍有较大的稳定性。封建领主阶级并不甘心自愿地退出历史舞台,他们往往进行顽强地抵抗,终使改土归流政策难以实行。因此,可以说,壮族土官的抵制与反抗是造成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主要原因。
  再次,从下层民众的角度来看。事实证明,包括壮族在内的各族人民对于明廷在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于广西强制推行的这场制度性变革尚缺乏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对于改流工作尚怀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和不认同心理。按史书记载,明代在广西地区的改土归流并不是自下而上进行,而是由封建统治者从其阶级利益出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更多地是采取军事强制手段来进行,因而得不到各族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改土归流显然尚缺乏群众基础,因而改流的根由并不充分,改流的根基并不牢固,以致时改时停,或改了又复,或名改实存,或根本未改,意欲彻底改流,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特别是对于明代这样一个土司制度正处于颠峰时期的特定历史阶段,传统的土司统治势力依然根深蒂固,广大农奴尚未认识其真正面目,以便自觉地起来要求打碎这具封建的枷锁。加以明王朝不顾客观实际情况地采取“改土归流”的强制同化政策,随心所欲地施以民族压迫,因而自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如据史载,上思州,自洪武初土知州授职后,叛服无常,弘治十八年 (1505年),改流官,属南宁府。嘉靖元年(1522年),“都御史张山顶言:‘上思州本土官,后改流,遂致土人称乱。宜仍其旧,择土吏之良者任之。’议以为然,仍以土官袭”。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夏四月,“先是,思恩军民府既改流官知府,仍分设九巡检司,用土目分理之。兴隆司土巡检韦贵、安定司土巡检潘良者,贪淫残虐,为民所怨恨。土民刘现、卢回等因诱众作乱,声称欲尽除九司之官,复流为土,势颇猖獗。提督两广军务右侍郎蔡经会总兵安远侯柳王旬议,遣副总兵张经、参政翁万达等,督田州各土兵剿之。副使陈茂义抚辑其众二千余人。至是且三年,九司悉平”。有明一代,左右江壮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桂中的八寨壮族人民起义,桂东南大藤峡瑶壮人民的反抗斗争,桂北古田壮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以及府江的瑶壮人民起义等等,此起彼伏,连年不断,几与明朝相始终。在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烽火中,封建中央王朝不得不和土官相勾结,借重土兵之力,共同镇压各族农民起义,遂致“土官事多寝阁”。前已述及,嘉靖年间,王守仁曾有言曰:“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干,朝廷曾不能得其分寸之益,而反为之忧劳征发。”后人对此亦多有论说,以为明代土司制度的继续存在与发展,“乃有明当国运式微之会,犹烛龙之御照不能遍及乎殊方,则侥幸而免,是亦土司之大幸也”。显而易见,各族人民起义与反抗所造成的动荡不安的社会局势无疑给土司制度留下了生存空间和提供了温床,也为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找到了“借口”和提供了空隙。明代封建中央王朝原本是想通过改土归流,进一步削弱世袭土官的势力和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统治,但其结果,改土归流不但没有达到其预期目的,反而激起了各族人民更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在此情况下,为了缓和中央王朝同壮族土官之间的矛盾和利用壮族土官的力量以巩固王朝自身在广西民族地区的封建统治,明朝封建统治者不得不对某些改流的州县又废除流官,恢复土官往日的世袭统治地位,从而出现了改流进程中的反复现象。
  事实上,倘若我们仔细环视一下整个明代“中华大帝国史”,就不难发现,明代改流过程中出现的此种“复流为土”现象,其实非独广西有之,西南地区类似现象亦所在多有,且其复土之炽势亦非逊于广西。如据史载,云南“元江那中,洪武初归命,授世袭土知府。嘉靖三十年(1551年),那鉴以争袭,杀知府,夺其印,肃聚数千人,流劫郡县……(沐)朝弼调土兵大剿,鉴败自杀。遂革土官,收印,令临安卫指挥一人往署之。然其印犹藏那氏家,每文移,指挥取印,必以夷兵蜂拥送印,至环伺之,署讫,复拥去”。这是有关云南地区改土归流的最早记载,也是傣族土司区的最不彻底的改流,从表面上看土官已被革职,但实际上土司家仍然掌印,土司的武装也丝毫未动,那氏土司在傣族群众中仍然享有极高的威信。此种改流形同虚设,流官之无益,亦断然可睹。是故,明朝又不得不在万历十三年(1585年)借那鉴之子那恕招降车里有功,而复授元江土知府职,这就是傣族土司改而复设的典型事例,傣族地区因此又回归了昔日土司的世袭统治。
  如此看来,纵观整个明代国内形势,广西改土归流进程中出现的反复性现象绝非个案,亦非偶然,或许这正体现了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偶然中之必然”,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结果。事实不言而喻,在当时各种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明王朝统治者强制推行改土归流政策,这种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做法,其遭受挫折甚或失败是必然的。时人对此亦多有所论,指责改土归流为“治夷之失”,认为改流“徒益茧丝,我自为圉,事端愈众,棼而扰之,乱可日俟”。抑或有鉴于此,终明之世,明王朝一直未在广西土司统治区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工作。相反地,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说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工作自明初即已开始,但至明朝中后期,明廷反而在广西增置了不少新的土司。如据《土官底簿》记载,明代中期广西增设的土司有:南丹州知州、东兰州知州、奉议州知州、泗城州知州、田州府上隆州、恩城州知州、庆远府忻城县知县、崇善县知州、太平府养利州知州、上石西州知州、永平寨巡检司巡检、结安州知州。嘉靖七年(1528年),又添设三十员:武靖州知州岑邦佐、田州吏目岑邦相、临时巡检龙奇、岩马甲巡检卢苏、大田子甲巡检黄富、万洞甲巡检陆豹、杨院巡检林盛、思郎巡检胡喜、累彩巡检卢凤、怕河巡检罗玉、武龙巡检王笋、拱甲巡检邢相、床甲巡检卢保、婪凤巡检黄陈、下隆巡检黄对、县甲巡检罗宽、篆甲巡检黄采、砦桑巡检戴得、怕牙巡检李德、思幼巡检杨赵、侯周巡检戴庆、思恩白巡检王受、兴龙巡检韦贵、定罗巡检徐五、定安巡检潘良、古零巡检覃益、旧城巡检黄石、那马巡检苏关、下旺巡检韦文明、都阳巡检王晋。
  
  三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改革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超越条件的改革往往只能遭到挫折甚至失败。改土归流亦莫能外。从本质上说,“改土归流”实属一场深刻的政治革命,以流官取代土官统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结束形式上的大一统。很显然,要实现这一根本目的,无疑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不外乎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从客观上看,经济基础始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因素,生产力始终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事实也充分印证了马克思这一经典论断。
  明代广西“改土归流”过程中出现的“复流为土”反复性现象充分表明,一方面,封建中央王朝同地方土司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前者无时不想通过“改流”的措施来达到对后者进行直接管理与控制的目的;另一方面,封建中央王朝又不得不考虑到,一旦矛盾激化,将不利于贯彻利用土司“以夷治夷”的政策,是故一俟遇到地方土司强烈反抗之时,终又采取妥协之态度,将某些已改流的土府州县重新恢复土官的世袭统治地位。因此,可以断言,明代广西改土归流过程中出现的“复流为土”反复性现象,绝非某个封建帝王将相的主观选择,而是由于改土归流必备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种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结果,是明代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就其主观因素而言,此与明代封建中央王朝、广西壮族土官和各族民众彼此间在改土归流问题上出现较大的认同差异不无关系。可以这样说,“复流为土”实为改流条件尚未完全具备的产物,而“认同差异”则是改流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之情形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反映,“认同差异”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了影响和制约着改土归流的进程,在明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则呈现出“复流为土”的现象,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就土司制度发展的全过程而言,改流归流“原属正务”,是土司制度发展的最终归宿。因此,可以这样说,广西明代改土归流进程中出现的“复流为土”之反复性现象,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是土司制度发展“前进中的曲折”,并未违背土司制度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其重要历史意义就在于,它在明代广西改土归流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为封建中央王朝与壮族土司社会之间在地方调适与国家认同关系上提供了持续调校的契机,一俟此种地方调适与国家认同关系达成契合,便是大规模改土归流之时,也是改流彻底成功之日,而这,尚需留待清季以后。降至清代康、雍间,随着封建统治地位日渐巩固,清政府遂于广西地区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工作,趁机剥夺壮族土官的世袭权益与地位,改以流官直接统治,实行与内地划一的政治制度,将土属地方陆续纳入中央王朝的集权统治之下,进一步实现从形式到内容上的真正大一统局面,使地处西南边陲的壮族地区从严格意义上真真正正地完全融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政治格局与管理体制之中。因此,勿庸置疑,明代封建中央王朝在广西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时出现的“复流为土”之反复性现象,表明中央王朝与壮族土司之间的互认关系尚处于不断的调校之中,它为清代在广西成功实施大规模的改土改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这方面的成果,在著作方面,颇具代表性的主要有如黄家信所著《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在论文方面,主要有如下代表性著述:钟诚的《广西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初探》,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9年第3期;陈业强的《广西土官制的流弊及历代改土归流延缓的原因》,载《学术论坛》,1984年第1期;谈琪的《广西“改土归流”的社会基础》,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韦文宣的《谈对广西土官制度及改土归流的评价问题》,载《学术论坛》,1984年第4期;覃树冠的《清代广西的改土归流》,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林建曾的《试论“改土归流”政策形成、推行的几个问题》,载《广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玉时阶的《清代广西的改土归流》,载《广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谈琪的《壮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载范宏贵、顾有识编《壮族论稿》,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粟冠昌的《明代广西土官制度的改土归流问题》、《清代广西土官制度改土归流述议》,载《广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3期、1990年第1期;谢永雄的《明代广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载《广西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雷坚的《试论明代广西土司的置、废、改流及其历史特色》,载《广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3期;覃成号的《广西“改流复土”浅语》,载《广西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潘岳的《浅析广西壮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黄家信的《改土归流对壮族社会的影响》,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李虎的《清初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及其影响》,载《百色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② 陈业强. 广西土官制的流弊及历代改土归流延续的原因[J]. 学术论坛,1984,(1).
  ③ 有关明代在广西改流进程中出现的“复流为土”之概况,可参见覃成号. 广西“改流复土”浅语[J]. 广西民族研究,1993,(1).
  ④《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一》;《读史方舆纪要》卷109,“南丹州”条。
  ⑤《明史》卷319,《广西土司传三》。
  ⑥《明史》卷200,《张山顶传》;《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一》。
  ⑦《明史》卷319,《广西土司传三》。
  ⑧(明)王守仁:《赴任谢恩遂陈肤见疏》,《王阳明全集》卷14,《别录》六“奏疏”。
  ⑨(明)王守仁原著、施邦曜辑评:《阳明先生集要》经济篇卷六,《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
  ⑩(明)王守仁:《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王阳明全集》卷14,《别录》六“奏疏”。
  (明)韩雍:《断藤峡疏》,《粤西文载》卷5。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一》;《全边略记》卷8。
   参见苏建灵. 明清时期壮族历史研究[M]. 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124.
   翁独健. 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651.
  (明)林富. 议上思田等处事宜疏[Z]. 粤西文载.卷7.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一》。
  《明史》卷200,《张山顶传》;《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一》。
  《明世宗实录》卷260,“嘉靖二十一年夏四月庚辰”条。
  《明史》卷312,《四川土司传二》。
  (明)王守仁:《赴任谢恩遂陈肤见疏》,《王阳明全集》卷14,《别录》六“奏疏”。
  (道光)《宣威州志》卷7,《艺文上》,《宣威州总论》。
   词见《中华大帝国史》,西班牙门多萨撰,何高济译,中华书局,1998年版。
   刘文征. 天启滇志. 卷30,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点校本.
   以上参见胡绍华. 中国南方民族史研究[M]. 民族出版社,2004.53.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C].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243.
  (明)魏蠩:《峤南琐记》卷上。
   参见粟冠昌. 广西土官制度研究[M]. 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86.
  《土官底簿》卷下,“广西”部分。
  《土官底簿》卷下,“广西”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 人民出版社,1972.2.83.
  《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六年二月初十日鄂尔泰奏。
  〔责任编辑:覃彩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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