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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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寒暑易节,四时变化,世上诸事往往都有兴衰沉浮的周期变易,以昭示“辨证”的铁律。尽管现时的许多著述都一再声称,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但对于相关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法的周期性规律的揭示,却甚为薄弱。这也许是因为认识规律不仅困难,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发现规律难度大、风险高,而收益却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较为“世俗”的法律,许多善于进行“理性计算”的法学家都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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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对于事业结合之管制目的,系在对于事业因结合所造成经济力之集中,事先加以防范,以管制其对市场可能造成之弊害(如垄断市场),并维持市场上有效之竞争结构。换言之,台湾结合管制之立法原则,系倾向于采取所谓之“折衷规制”(相较于所谓之“原则禁止”及“弊害规制”)立法例。
尽管我们曾经对最具有代表性的八种有关权利的解释——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以及在当代英美国家颇有影响的霍菲尔德的关于权利的阐释作过介绍和评析。有鉴于权利概念含义的多样性和深沉性,笔者以为,对权利概念作进一步的辨析、以深化对权利概念的认识仍然是必要的。
“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基于程序法有如此作用,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渐重视程序法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而且是对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人权的影响巨大。依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是要规范和重新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中国刑事程序法的变革对于“依法治国”的推进极具象征意义和实际意义。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中国
一、问题的导出:概念、原则抑或类型。无疑,刑法学体系的建构首先有赖于概念的形成。概念的撷取为整个刑法学体系奠定了要素基础。作为一种理论逻辑的前提与底线,概念之于刑法学,当然须臾不可或缺然而,仅仅将思维局限于概念的提炼和阐释是远远不够的,更为严重地讲,是极端有害的。这主要是因为.在抽象概念的思考中,没有或多或少,只有非此即彼可言。这种“择一式的思考方式”对于“既如此亦如此”的中间类型是绝对无法兼顾的。更有甚者,概念虽然有利于提纲挈领,但概念愈是抽象,其内容便愈为空洞,而空洞的代价便是整个体系的意义脉胳不复可
“只要在市民社会中享受确定的权利,自然人就被称为人”(《普鲁士法律大典》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补充的是,只要他必须承担义务,他也被称为人。换句话说,人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反之亦然。我们可以把获得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能力,看成是最原始的权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依照计划进行,这似乎表明,讨论我国私法的走向问题已无必要.不过,我的兴趣仅仅限于问题的学理意义,在这一前提之下,如果我们将注意力集中于论者据以支持其结论的理由,我以为,某些反思或许尚非全无价值。
日本民法典编纂事业肇始于明治二年(一八六九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历经三年的研磨、锻造,按国家立法规划于今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规定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意义在于以市场体制为取向的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某些成功经验.在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大背景下,为保持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和良性运行,对中小企业从战略角度给予的国家支持将走向系统化、规范化和规模化。
根据投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而非公开发行方式虽曾一度被视为“积极提倡的筹资方式”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整,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然而,根据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的经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引起了法学理论界、教育界、司法实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籍此人们看到了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精英化的希望。而法律职业同质化的形成,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以及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是非常重要的。带着这样一种共识,2002年1月5日-6日,中国负责“两官”培训的最高学府国家榆察官学院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召开了“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研讨会”。来自国内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的著名学者,以及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新闻单位等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