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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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据笔者审判实践所见,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近年来日趋严重,挪用公款的案件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挪用数十万、上百万元的已不鲜见,最大的竟达上千万元。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与之作斗争,是当前运用刑法惩治腐败方面的一个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创立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科学地单独设立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方面的一个重要发展,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但是,由于该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尚无立法或司法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项法律,仍有许多值得研讨的问题。本文仅就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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