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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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什么是累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1.犯罪的次数。多数国家刑法中规定的累犯是指两次以上的犯罪,如罗马尼亚、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士等。有的国家规定三次以上犯罪才构成累犯,如西德、朝鲜、奥地利。苏联刑法将累犯称为"特别危险的累犯",并列举了具体罪名,其中有的规定两次触犯这些罪名,构成累犯,有的规定三次或三次以上触犯这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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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遗忘物、遗失物、失控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文章把这类案件统称为"拎包"案件。其特征是,行为人采取"拎"的方式,悄悄拿走被他人暂放、遗忘、失落在公共场所的物品(提包),或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由于他人过失而失去控制的财物,如:将售
<正> 几年来,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中发现,还有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即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以便发挥其更大的作用。本文拟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谈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4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难看出,
<正> 参加人文函大学习,心里踏实、放心吉林磐石县张明君:在人文函大二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了,此时此刻留恋母校的心情难以平静,特别是母校"对得起学员"的办学宗旨,使我深受教育,深受启发,参加母校学习心里踏实、放心,学习有信心。学习期间有两本教材我未收到,实际上学校已寄出,没隔几天我就接到了,由于我的心情急切,给母校写了信,很快把书寄来了。从千里迢迢的北京城到边远的磐石县,几本教材带来了老师的深情。两年的学费百几十元,这仅仅是母校所发教材和老师心血的一点数
<正>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差额部分。"该条是对非法所得罪的创制。
<正> 为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支持和配合政府司法部门,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使普法教育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其标志,不应仅限于受普法教育的人数、比例,参加考试及领取结业证的人数、比例。更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明确三点:第一、明确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性。建国多年来,我们管理国家,主要是依靠政策、依靠"人治"。由于法制不健全。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在无法无天的"十年动乱"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正> 军事刑法是寓于军事法体系之中,还是游离于军事法体系之外,独树一帜?这是摆在研究军事法学学者面前的一个崭新研究课题。当前,有些军事法学者认为,我国军事法律体系只包括诸如: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法、军事组织法、
<正>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未预期的法定严重结果,而依法对行为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结果加重犯,必须是由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这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根据,也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一犯罪明文规定了
<正> 北京人文函大法律系89级学员在1990年2月进行第一学年复习考试,考试的科目有: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一年来学校通过抽查作业了解到,大多数同学认真阅读了教材,成绩普遍较好,有了可喜的收获,还有一些同学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单位领导和同志
<正> 由于承包种类、方式的多样性和承包组织财产构成的复杂性,使得认定承包组织中的贪污犯罪不尽一致,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承包组织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