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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出发,基于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营业税的思考,引入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和经营效果两项指标,文中选用了2008年我国保险业数据来对保险业营业税税制进行实证分析。主要结论为: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应该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分设税率,同时考虑到各保险公司的规模情况,可依据公司规模分别设置税率;针对不同的保险商品,应实行分别设税。
关键词:保险业;营业税;经济效果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5-0147-02
1997年以来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以及附加税。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自由化和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开放,税收正在成为左右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而保险业税收制度中营业税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改革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过程,完善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迫在眉睫。
一、美、英、日三国保险业营业税征收情况及成功经验
(一)美国
美国保险企业的营业税主要包括州保费税和联邦特别销售税。各州对非寿险公司在本州内部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但是各州之间的差别很大,有的州对总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有的州只对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有的州允许将保单红利扣除,但是大多数州只对净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一般保险税税率都是4%以下。各州对于寿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也有很大的不同,保费税一般在3%以下。
(二)英国
英国保险业的营业税也叫保费税,它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针对毛保费税收入,英国的营业税是以毛保费收入总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率为5%,这里的毛保费税总额是已经扣除了水险、寿险、出口信用险、养老险、国际货运险、航空险等保费收入后的余额。
(三)日本
日本保险业的营业税针对纳税主体不同性质,进行分别征收:寿险公司的营业税和非寿险公司的营业税。
1.寿险公司的营业税
人寿保险公司需要交纳的营业税项主要是地方税,分为法人住民税和事业税。其中,法人住民税有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共分为五个档次。而寿险公司的事业税以各营业年度应税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基本税率为1.5%。各寿险险种的应税税基也作了很大的调整,团体保险以保费收入的16%为税基,储金保险以保费收入的7%为税基,个人保险以保费收入的24%为应税税基,团体年金保险以保费收入的5%为应税税基。
2.非寿险公司的营业税
日本非寿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主要包括:事业税和法人住民税。事业税是以保险公司应税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照1.5%的征收,但各种险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其中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纯保费的10%为税基,运输保险是以纯保费收入的45%为税基,地震保险是以纯保费收入的20%为计税依据,船舶保险是为纯保费的25%为税基,其他财产[1]保险以纯保费的40%为计税依据。法人住民税是以保险公司资本金数额为计税依据,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的一种营业税,根据资本金数额的不同,保险公司每年需要缴纳的税收金额也有很大的区别。
二、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现阶段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
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5%,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保险企业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包括提供应税劳务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总体上来说,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统一税率;而税基不能扣减,即全额征收;同时,减免税项目较少。
(二)对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的经济效果分析
本文在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各选取了四家保险公司,四家保险公司在对应的保险市场所占市场份额在75%以上。
1.对其税收负担分析
2008年财险和寿险公司的营业税税收负担很大,太平洋财产达926.26%,但是一般来说财产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大于寿险公司。甚至有些保险公司的负利润总额的绝对数都小于交纳的营业税,如中国人寿上交营业税18950.47百万元,而当年的利润总额为-2036.85百万元(见表2)。
这说明,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负过重。其原因:一是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过高。保险经营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本身还具有负债性,风险较大,所以不能对其征收过高的赋税。从发达国家来看,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一般都在3%以下。二是保险业营业税税基设置不合理,没有在营业额中扣除相关费用。而发达国家都能扣除相关费用,比如英国的毛保费税(保险业营业税)总额是已经扣除了水险、寿险、出口信用险、养老险、国际货运险、航空险等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三是:与日本相比,我国在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设计上实行“一刀切”,即不分寿险与非寿险、不按各保险公司实际的资本金情况,更没有对同是寿险或非寿险的保险公司按提供保险商品的不同来区别征税。保险业本属于负债经营,不确定性强,且其经营的保险商品收益具有偶然性。因此,更应该按各保险公司的实际规模、各种保险商品收益情况及对社会福利影响情况来综合考虑设置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结构。
2.对其经营效果分析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性企业来讲,政府对其征收过重的营业税,会给该公司经营效果带来重大影响。
本文对上述的八家保险公司从利润层面分析其公司经营效果,以2008年的保险年鉴为依据,分析营业税税率下调1%后,对比各保险公司净利润变化情况,以便了解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对保险业整体利润的影响。
从表3可以看出,财产险公司在营业税税率下调1%以后,净利润增长近1倍;而寿险公司净利润增长仅为50%左右。其中,太平洋财产和平安人寿净利润增长最多,分别达138.69%和126.49%;而中华联合在2008年持续推行2007年实施的“增速放缓结构调优”,其营业额较低,所以其下调营业税税率后的净利润变化很小。
可见,营业税税率的微调将对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有重要影响。其中,财产险公司比寿险公司的净利润增长更快。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是财产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种类比寿险公司提供的种类要多,且其各种保险商品的收益情况不同,故而财险公司对营业税税率调整更敏感。
由此可知,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要进一步发展为:针对不同的保险商品设置不同的税率。
②营业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5%)
结论
本文结合保险业自身特点,采用保险业实际税收负担和经营效果来分析现阶段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美、英、日三国保险业营业税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政策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实行“一刀切”,且税率过高、没有分险种设税率;税基设置不合理,没有扣除相关费用。总体上来讲,我国保险业营业税首先应该明确必须降低税率;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应该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分设税率,同时考虑到各保险公司的规模情况,可依据公司规模分设税率;针对不同的保险商品,应实行分别设税。
参考文献:
[1]赵以邗,张诚,胡修林.金融业营业税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J]武汉金融.2009,(7).
[2]中国保险年鉴[K].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编.2009.
[3]朱磊.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负分析[J]产业经济学.2009,(10).
[4]吴金光,赵正堂.美国州保险企业税收制度及启示[J]财贸研究.2003,(4).
[5]高海峡,陈健超.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评析[J]商业研究.2006,(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保险业;营业税;经济效果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5-0147-02
1997年以来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以及附加税。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自由化和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开放,税收正在成为左右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而保险业税收制度中营业税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改革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过程,完善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迫在眉睫。
一、美、英、日三国保险业营业税征收情况及成功经验
(一)美国
美国保险企业的营业税主要包括州保费税和联邦特别销售税。各州对非寿险公司在本州内部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但是各州之间的差别很大,有的州对总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有的州只对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有的州允许将保单红利扣除,但是大多数州只对净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一般保险税税率都是4%以下。各州对于寿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也有很大的不同,保费税一般在3%以下。
(二)英国
英国保险业的营业税也叫保费税,它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针对毛保费税收入,英国的营业税是以毛保费收入总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率为5%,这里的毛保费税总额是已经扣除了水险、寿险、出口信用险、养老险、国际货运险、航空险等保费收入后的余额。
(三)日本
日本保险业的营业税针对纳税主体不同性质,进行分别征收:寿险公司的营业税和非寿险公司的营业税。
1.寿险公司的营业税
人寿保险公司需要交纳的营业税项主要是地方税,分为法人住民税和事业税。其中,法人住民税有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共分为五个档次。而寿险公司的事业税以各营业年度应税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基本税率为1.5%。各寿险险种的应税税基也作了很大的调整,团体保险以保费收入的16%为税基,储金保险以保费收入的7%为税基,个人保险以保费收入的24%为应税税基,团体年金保险以保费收入的5%为应税税基。
2.非寿险公司的营业税
日本非寿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主要包括:事业税和法人住民税。事业税是以保险公司应税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照1.5%的征收,但各种险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其中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纯保费的10%为税基,运输保险是以纯保费收入的45%为税基,地震保险是以纯保费收入的20%为计税依据,船舶保险是为纯保费的25%为税基,其他财产[1]保险以纯保费的40%为计税依据。法人住民税是以保险公司资本金数额为计税依据,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的一种营业税,根据资本金数额的不同,保险公司每年需要缴纳的税收金额也有很大的区别。
二、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现阶段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
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5%,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保险企业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包括提供应税劳务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总体上来说,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统一税率;而税基不能扣减,即全额征收;同时,减免税项目较少。
(二)对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的经济效果分析
本文在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各选取了四家保险公司,四家保险公司在对应的保险市场所占市场份额在75%以上。
1.对其税收负担分析
2008年财险和寿险公司的营业税税收负担很大,太平洋财产达926.26%,但是一般来说财产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大于寿险公司。甚至有些保险公司的负利润总额的绝对数都小于交纳的营业税,如中国人寿上交营业税18950.47百万元,而当年的利润总额为-2036.85百万元(见表2)。
这说明,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负过重。其原因:一是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过高。保险经营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本身还具有负债性,风险较大,所以不能对其征收过高的赋税。从发达国家来看,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一般都在3%以下。二是保险业营业税税基设置不合理,没有在营业额中扣除相关费用。而发达国家都能扣除相关费用,比如英国的毛保费税(保险业营业税)总额是已经扣除了水险、寿险、出口信用险、养老险、国际货运险、航空险等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三是:与日本相比,我国在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设计上实行“一刀切”,即不分寿险与非寿险、不按各保险公司实际的资本金情况,更没有对同是寿险或非寿险的保险公司按提供保险商品的不同来区别征税。保险业本属于负债经营,不确定性强,且其经营的保险商品收益具有偶然性。因此,更应该按各保险公司的实际规模、各种保险商品收益情况及对社会福利影响情况来综合考虑设置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结构。
2.对其经营效果分析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性企业来讲,政府对其征收过重的营业税,会给该公司经营效果带来重大影响。
本文对上述的八家保险公司从利润层面分析其公司经营效果,以2008年的保险年鉴为依据,分析营业税税率下调1%后,对比各保险公司净利润变化情况,以便了解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对保险业整体利润的影响。
从表3可以看出,财产险公司在营业税税率下调1%以后,净利润增长近1倍;而寿险公司净利润增长仅为50%左右。其中,太平洋财产和平安人寿净利润增长最多,分别达138.69%和126.49%;而中华联合在2008年持续推行2007年实施的“增速放缓结构调优”,其营业额较低,所以其下调营业税税率后的净利润变化很小。
可见,营业税税率的微调将对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有重要影响。其中,财产险公司比寿险公司的净利润增长更快。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是财产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种类比寿险公司提供的种类要多,且其各种保险商品的收益情况不同,故而财险公司对营业税税率调整更敏感。
由此可知,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要进一步发展为:针对不同的保险商品设置不同的税率。
②营业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5%)
结论
本文结合保险业自身特点,采用保险业实际税收负担和经营效果来分析现阶段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美、英、日三国保险业营业税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政策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实行“一刀切”,且税率过高、没有分险种设税率;税基设置不合理,没有扣除相关费用。总体上来讲,我国保险业营业税首先应该明确必须降低税率;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应该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分设税率,同时考虑到各保险公司的规模情况,可依据公司规模分设税率;针对不同的保险商品,应实行分别设税。
参考文献:
[1]赵以邗,张诚,胡修林.金融业营业税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J]武汉金融.2009,(7).
[2]中国保险年鉴[K].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编.2009.
[3]朱磊.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负分析[J]产业经济学.2009,(10).
[4]吴金光,赵正堂.美国州保险企业税收制度及启示[J]财贸研究.2003,(4).
[5]高海峡,陈健超.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评析[J]商业研究.2006,(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