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说民法典,我们是在说什么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smwdevi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恰好在十年前,《中外法学》在2004年第6期发表了由我组织的一期专号“中国民法典编纂:倾听他人的声音”.那时我尚在罗马读书,并未加盟北大,却得到主持编辑部的贺卫方教授、张谷教授的信任与托付,邀请国外学者就民法典编纂问题撰写了一组论文,集中发表.虽然相关的策划工作在学界热烈讨论民法典编纂的2001年就开始了--记得也是在那一年,北大法学院组织了民法典编纂的学术研讨会,在学界引发了极其热烈的反响--但因为种种原因,这组论文直到2004年第6期才发表出来.
其他文献
<正> 由中山大学、中国古文字研究会、广东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纪念容庚先生百年诞辰暨中国古文字学学术研讨会",于1994年8月21日至25日在广州、东完两地隆重举行。容庚(1894—1983),字希白,号颂斋,广东东莞人,我国著名的老一辈古文字学家,毕生致力于金文和商周青铜器的综合研究。其代表作《金文编》和《商周彝器通考》等,是当代研治古
<正> 本文通过几种格式的非自足句向自足句的转化来讨论影响汉语句子自足的语言形式。在讨论之前先做几点说明: l.一个句子是否自足与行为类型和会话情境等语用因素有直接的关系。例如,当我们陈述一件事情时,光说"李强进来"是站不住的,必须有后续句,说明李强进来后怎么样(如"李强进来,把桌子上的饭菜吃了个精光")。但在发出一个命令时,说声"李强进来!"就是一个语意
<正> 汉语的疑问句有自己的独特特点,其中的选择问句更具特色。对于现代汉语的整个疑问句系统,专家们作过深入的探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85年,朱德熙先生在《中国语文》第1期上发表了《汉语方言里的两种反复问句》,从方言追溯到历史,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兴趣。近年来,一些同志对近代汉语某个阶段或某部作品的疑问句也作过一些观察分析,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就是在以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成书于明代,较为接近当时口语的
<正> 提出"自"字的虚义之用始于刘淇《助字辨略》。后来朱自清、叶圣陶、吕叔湘先生《开明文言读本》"导言"介绍虚字"自",第四种用法是:"附在‘故’‘正’‘终’‘犹’等副词后,本身无显明意义(此儿故自可人;正自不易言;终自有尽时)。"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明确论证了"自"和"复"的词尾性质、起源演变、构词数量及分布规律。1993年第2期《中国语文》发表姚振武先生《关于中古汉语的"自"和"复"》,对词尾说提出了完全否定的意见。本文拟就"自"字同姚文
<正> 由新闻出版署主办、中国辞书学会承办的中国辞书奖日前已宣布设立,第一届中国辞书奖将在1995年评定。中国辞书奖是我国辞书、工具书专业奖的最高奖。凡获得中国辞书奖一等奖者,即获得国家图书奖的送评资格,并不占用出版单位国家图书奖的送评数额。中国辞书奖第一届评审委
<正> 中国音韵学研究会第八7次学术讨论会于l994年8月15日至17日在天津市南开大学举行。这次年会适逢中国音韵学会名誉会长周祖谟先生和顾问邢公畹先生八十华诞,为了表彰两位先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大会开幕式为两位先生举行了隆重而热烈的寿庆。周祖谟先生满怀深情地回顾了自己一生的治学经历,邢公畹先生也作了热情洋溢的简短发言。
自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外籍法官”一直都是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探讨过去的一百七十多年间“外籍法官”角色之演变,具体包括对香港法治的实质贡献以及象征意义。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回归后“外籍法官”角色的详细分析,本文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主要具有象征意义。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就其象征意义而言,文章认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香港社会以至国际社会眼中,“外籍法官”的存在仍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反驳诉讼请求制度是对苏联法上BOЗpжeHиe的移植及本土化,而苏联法上的BOЗpжeHиe在本质上同于德日法上的抗辩。但出于诸多原因,我国法学界至今尚无一篇研究BOЗpжeHиe的专论,由此使反驳诉讼请求制度因法理不明而不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功能。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BOЗpжeHиe制度的基本意义,不仅有助于促进反驳诉讼请求制度及其法理的完善与发展,而且还有可能为建设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抗辩制度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风险离我们很近,又离我们很远。离我们很近,是因为已经发生的事件让我们直觉地知道,我们身处其中的水、空气、土地、食品、药品、电力、金融、互联网等,都隐藏着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秩序构成危害的潜在因素;离我们很远,是因为已经发生的事件,并不能让我们确信无疑地知道,未来的危害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在多大范围内发生。为了获得眼前的、可知的、有时是巨大的利益,我们在很多情况下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一种风险离我们很远的态度来对
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