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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经常混同使用“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属实”、“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这三种说法,并错误地认为这三句话的内涵是相同的。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法规的使用须规范。
关键词:规范;相符;属实;一致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78-01
作者简介:伏波(1988-),男,汉族,四川攀枝花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余霞(1989-),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宜宾市屏山县政法委,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9条之规定,检察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须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在现实办案中,有部分干警要求犯罪嫌疑人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属实”或者“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并错误地认为这三句话的内涵是相同的。从这三句话的结构来看,可以归结为“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相符/属实/一致”,前半句是一样的,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相符、属实、一致这三个语词的内涵是否相同。
一、第一种误用:“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属实”
所谓“属实”,“属”是系、是的意思,“实”是符合客观情况的意思,即确系事实,合乎实际。该说法乍看之下似有道理,但是经不起推敲。
(一)从讯问笔录的本质属性和功能来看。讯问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书面载体。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他深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一般的规律是其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
(二)从犯罪嫌疑人翻供来看。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前后供述不一致是很常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某次供述是“我挪用了公款”,后一次供述是“我没有挪用公款”,针对两次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皆签字“属实”,从逻辑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
(三)从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来看。在证据法意义上,“实”的内涵既可以是客观事实,也可以是主观事实。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客观事实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所认为的“客观事实”是B,A不等于B,其中,这里的“客观事实”就是主观事实。因此,在出现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签字“属实”就会出现所指模糊不清的问题。
因此,“属实”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二、第二种误用:“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一致”
所谓“一致”,即完全相同。该说法有一定合理之处,但是不够准确、全面。
(一)从动态与静态来看。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既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有各种辩解,例如各种针锋相对的策略。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以法定形式依照特定的要件和要求所作的记录,是静态的载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几乎是不可能一致的。
(二)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讯问笔录的外延来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既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也有各种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解,各种迷惑侦查人员的陷阱,各种模糊和词不达意的表达等。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事件发生的脉络予以最大限度还原的呈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E,讯问笔录是F,那么E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是超过F的,即E≥F。
(三)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讯问笔录的特点来看。讯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通常是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②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7条规定的顺序进行的;③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事件发生的过程为脉络进行记录的;④对与案件有关的细节是有一定要求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以下特点:①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意图、思维逻辑、表达习惯陈述的;②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往往呈现片段化、模糊化;③通常不符合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因此,侦查人员采用问答的形式和讯问技巧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事件脉络、事实细节的要求引导入讯问笔录的制作规范中。
因此,“一致”的说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三、规范用法:“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的意蕴
所谓“相符”,就是两个事物通过比较或者匹配,如果其中一个事物的内涵和外延包含在另一个事物的范围内,那么这两个事物就是相符的。由上文观之,“相符”的说法是非常准确的。其理由在于:①讯问笔录的功能在于展示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要前者的内容包含在后者的范围内,讯问笔录的功能就实现了,不在于要求犯罪嫌疑人把案件事实原原本本的客观还原;②依照讯问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讯问笔录的特点来看,“相符”准确地表达了讯问笔录的内涵和外延包含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范围内;③“相符”的说法可以有效地弥补“属实”和“一致”的缺陷。
[ 参 考 文 献 ]
[1]张佐良.讯问笔录基本问题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9(9).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9:127.
关键词:规范;相符;属实;一致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78-01
作者简介:伏波(1988-),男,汉族,四川攀枝花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余霞(1989-),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宜宾市屏山县政法委,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9条之规定,检察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须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在现实办案中,有部分干警要求犯罪嫌疑人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属实”或者“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并错误地认为这三句话的内涵是相同的。从这三句话的结构来看,可以归结为“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相符/属实/一致”,前半句是一样的,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相符、属实、一致这三个语词的内涵是否相同。
一、第一种误用:“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属实”
所谓“属实”,“属”是系、是的意思,“实”是符合客观情况的意思,即确系事实,合乎实际。该说法乍看之下似有道理,但是经不起推敲。
(一)从讯问笔录的本质属性和功能来看。讯问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书面载体。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他深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一般的规律是其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
(二)从犯罪嫌疑人翻供来看。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前后供述不一致是很常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某次供述是“我挪用了公款”,后一次供述是“我没有挪用公款”,针对两次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皆签字“属实”,从逻辑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
(三)从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来看。在证据法意义上,“实”的内涵既可以是客观事实,也可以是主观事实。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客观事实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所认为的“客观事实”是B,A不等于B,其中,这里的“客观事实”就是主观事实。因此,在出现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签字“属实”就会出现所指模糊不清的问题。
因此,“属实”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二、第二种误用:“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一致”
所谓“一致”,即完全相同。该说法有一定合理之处,但是不够准确、全面。
(一)从动态与静态来看。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既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有各种辩解,例如各种针锋相对的策略。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以法定形式依照特定的要件和要求所作的记录,是静态的载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几乎是不可能一致的。
(二)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讯问笔录的外延来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既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也有各种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解,各种迷惑侦查人员的陷阱,各种模糊和词不达意的表达等。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事件发生的脉络予以最大限度还原的呈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E,讯问笔录是F,那么E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是超过F的,即E≥F。
(三)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讯问笔录的特点来看。讯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通常是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②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7条规定的顺序进行的;③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事件发生的过程为脉络进行记录的;④对与案件有关的细节是有一定要求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以下特点:①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意图、思维逻辑、表达习惯陈述的;②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往往呈现片段化、模糊化;③通常不符合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因此,侦查人员采用问答的形式和讯问技巧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事件脉络、事实细节的要求引导入讯问笔录的制作规范中。
因此,“一致”的说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三、规范用法:“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的意蕴
所谓“相符”,就是两个事物通过比较或者匹配,如果其中一个事物的内涵和外延包含在另一个事物的范围内,那么这两个事物就是相符的。由上文观之,“相符”的说法是非常准确的。其理由在于:①讯问笔录的功能在于展示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要前者的内容包含在后者的范围内,讯问笔录的功能就实现了,不在于要求犯罪嫌疑人把案件事实原原本本的客观还原;②依照讯问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讯问笔录的特点来看,“相符”准确地表达了讯问笔录的内涵和外延包含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范围内;③“相符”的说法可以有效地弥补“属实”和“一致”的缺陷。
[ 参 考 文 献 ]
[1]张佐良.讯问笔录基本问题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9(9).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