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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首都莫斯科街头,政府提供了诸多设备良好的商铺,却没有商贩去租用,商贩们宁愿在寒冷的冬天沿街叫卖,也不愿搬到温暖的商铺中去经商。
问题出在哪里呢?
让人头疼的反公地悲剧
许多人都知道经济学中的“公地悲剧”现象。一块公用的草地,每个人都可以在草地里放牧。为了个人的发财致富,人们都到这块草地里放牧。因为草地是大家所有的,没有人会考虑如何让这块草地可持续地拥有青草。结果,这块草地被过度放牧,青草地变成了荒漠。这就是公地悲剧,越是大家所有的东西,就越没有人保护。
与公地悲剧相对,莫斯科街头发生的这一幕,其实是“反公地悲剧”在起作用。
原来,那些商铺的所有权太分散,通常的情况是,一家商铺往往由许多个政府机构共享出租权,这些机构都有权得到租金收入。因此要获得商铺的经营权,商贩必须向所有机构提出申请,需要各路“衙门”都打点好,这对于普通商贩来说太困难了;而街头叫卖就容易多了,最多给工商局交点税费,再给黑手党交点保护费就可以了。
这就是反公地悲剧。为了便于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公地悲剧中的“地”就像一个开着门的房间,门上没有没有一把锁,人人都可以进去活动;反公地悲剧中的“地”是一个加有几十把锁的房间,并且只有这几十把锁同时打开,人们才能进去活动,但每把锁的钥匙却掌握在不同的人手里,而想让几十个人同时开锁,是非常困难的。这就是反公地悲剧以及它与公地悲剧的差异。
捞不起来的河里钞票
公地悲剧中的“地”有多个权利所有者,每个权利所有者都对该地拥有使用权,但这些人没有权力排斥其他权利所有者使用。而反公地悲剧中的“地”是指许多人拥有该地的部分产权,每个权利所有者都无权单独使用该地,但他们却有权力排斥其他人使用该地!如果有人想使用该地,必须得到所有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只要一个人不同意,也难以使用。
比如20世纪80年代,福建闽江上游的洪水每年给闽江口带来700万吨河沙,阻塞航道,影响航运,而日本东京的水泥厂每年需进口淡水沙300万吨,于是,如果能把闽江河沙卖给东京的水泥厂,既能疏通闽江航道,又可以赚取外汇,真是捞起“掉进河里的钞票”的好事情。当时日本企业家给中国领导人写信,希望福建长期提供闽江口淡水河沙。中国领导人也认为这是一件好事,表示赞成。
没想到闽江河沙的“产权拥有者”都想得到这掉进河里的钞票,事情变得麻烦了。外贸局认为,河沙出口属于外贸,应该归外贸局经营。交通航运部门则认为,挖沙与清理航道分不开,应该由他们经营。建筑材料局又说,河沙属于建筑材料,应该属他们经营。此外,还有集体所有制的闽江河沙队,多年以来他们就以挖沙谋生,他们认为政府应该考虑他们的生存,让他们来经营。这些单位相互间不断扯皮,一拖几年,日本企业只好望而却步。那些掉进河里的钞票最终还是没有捞起来。
这就是反公地悲剧中“地”的产权特性,它导致的后果就是该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不得不处于一种完全闲置状态。
悲剧破解之道
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虚置,没有明晰的产权,无人愿意负责。反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过多,过于分散,每个产权所有者都想负责,但实际上都不能有效负责。对公地悲剧的破解之道,就是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那么对于反公地悲剧,我们又该如何破解呢?
从理论上来讲,治理反公地悲剧并不困难,既然反公地悲剧是由于产权过于分散造成的,那么我们只需要整合产权似乎就可以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比如美国有一家制药公司,该公司的科技人员通过艰苦攻关,发明了一种新药,这种新药能够有效治疗老年痴呆症,这对人类可是个大好事。不过一种新药的上市,往往需要购买几十种药品专利的使用权。因为新药的发明往往建立在原先许多药品专利的基础上,这是制药领域的特点。而这些药品专利的拥有者,面对来谈判的新药发明者的授权要求,要么信口开河漫天要价,要么根本不允许新药发明者使用自己的专利,即使说服他们同意,也需要一个艰难的谈判历程。
我们知道,谈判者越多,谈判所付出的交易费用比如时间和金钱就越多,从而推行新药的难度就越大。如果新药发明者与各种专利的拥有者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过高,甚至高于发明者研制新药和获得利润的总和,那么发明者推行新药将变得没有利润,还不如不干了。
由于新药发明者往往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制这种新药,如果不能投入市场,自己将受到沉重打击,陷入财务困境。除此以外,原本可以拯救数万条生命的新药根本无法使用,也令人痛心疾首。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西方国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有了一些成熟的做法,并且形成了法律。早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条款里面,就有了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它是指,允许特定非专利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形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创新性智力成果,但该被许可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报酬。强制许可作为对专利权人垄断权的一种限制,其主要价值也仅仅体现在它的法律威慑力上,也就是说提醒专利权所有者,要价不要离谱,真打起官司来,还不一定谁赢呢。
我们国家也在打破反公地悲剧方面作了一些探索。2002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数千万台DVD,因外国企业要求为有关的8000多项专利付款,所以被欧盟海关扣押了这批货,直到每台DVD交了20美元的专利费,才解决了这个问题。当时由于没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仔细研究专利问题,我国企业只好自认倒霉。
后来,我国政府接受了这次教训,2002年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组织有关企业和科研院所深入研究专利知识,为了克服专利授权过于分散的弊端,该工作组认真分析了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并在工作组内部实行专利联合授权,对专利费用进行统一管理,为我国此后企业打专利官司指明了方向。
当然,反公地悲剧并不仅仅限于专利领域。比如说,有关食品卫生问题,我国曾经对外公布的管理食品卫生的有关部门,竟然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计13个部门。结果如何呢?从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这么多的部门竟然治不了食品卫生问题,这种类似于反公地悲剧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要有效地破解反公地悲剧,还需要人们认真地去研究和探索。
问题出在哪里呢?
让人头疼的反公地悲剧
许多人都知道经济学中的“公地悲剧”现象。一块公用的草地,每个人都可以在草地里放牧。为了个人的发财致富,人们都到这块草地里放牧。因为草地是大家所有的,没有人会考虑如何让这块草地可持续地拥有青草。结果,这块草地被过度放牧,青草地变成了荒漠。这就是公地悲剧,越是大家所有的东西,就越没有人保护。
与公地悲剧相对,莫斯科街头发生的这一幕,其实是“反公地悲剧”在起作用。
原来,那些商铺的所有权太分散,通常的情况是,一家商铺往往由许多个政府机构共享出租权,这些机构都有权得到租金收入。因此要获得商铺的经营权,商贩必须向所有机构提出申请,需要各路“衙门”都打点好,这对于普通商贩来说太困难了;而街头叫卖就容易多了,最多给工商局交点税费,再给黑手党交点保护费就可以了。
这就是反公地悲剧。为了便于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公地悲剧中的“地”就像一个开着门的房间,门上没有没有一把锁,人人都可以进去活动;反公地悲剧中的“地”是一个加有几十把锁的房间,并且只有这几十把锁同时打开,人们才能进去活动,但每把锁的钥匙却掌握在不同的人手里,而想让几十个人同时开锁,是非常困难的。这就是反公地悲剧以及它与公地悲剧的差异。
捞不起来的河里钞票
公地悲剧中的“地”有多个权利所有者,每个权利所有者都对该地拥有使用权,但这些人没有权力排斥其他权利所有者使用。而反公地悲剧中的“地”是指许多人拥有该地的部分产权,每个权利所有者都无权单独使用该地,但他们却有权力排斥其他人使用该地!如果有人想使用该地,必须得到所有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只要一个人不同意,也难以使用。
比如20世纪80年代,福建闽江上游的洪水每年给闽江口带来700万吨河沙,阻塞航道,影响航运,而日本东京的水泥厂每年需进口淡水沙300万吨,于是,如果能把闽江河沙卖给东京的水泥厂,既能疏通闽江航道,又可以赚取外汇,真是捞起“掉进河里的钞票”的好事情。当时日本企业家给中国领导人写信,希望福建长期提供闽江口淡水河沙。中国领导人也认为这是一件好事,表示赞成。
没想到闽江河沙的“产权拥有者”都想得到这掉进河里的钞票,事情变得麻烦了。外贸局认为,河沙出口属于外贸,应该归外贸局经营。交通航运部门则认为,挖沙与清理航道分不开,应该由他们经营。建筑材料局又说,河沙属于建筑材料,应该属他们经营。此外,还有集体所有制的闽江河沙队,多年以来他们就以挖沙谋生,他们认为政府应该考虑他们的生存,让他们来经营。这些单位相互间不断扯皮,一拖几年,日本企业只好望而却步。那些掉进河里的钞票最终还是没有捞起来。
这就是反公地悲剧中“地”的产权特性,它导致的后果就是该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不得不处于一种完全闲置状态。
悲剧破解之道
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虚置,没有明晰的产权,无人愿意负责。反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过多,过于分散,每个产权所有者都想负责,但实际上都不能有效负责。对公地悲剧的破解之道,就是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那么对于反公地悲剧,我们又该如何破解呢?
从理论上来讲,治理反公地悲剧并不困难,既然反公地悲剧是由于产权过于分散造成的,那么我们只需要整合产权似乎就可以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比如美国有一家制药公司,该公司的科技人员通过艰苦攻关,发明了一种新药,这种新药能够有效治疗老年痴呆症,这对人类可是个大好事。不过一种新药的上市,往往需要购买几十种药品专利的使用权。因为新药的发明往往建立在原先许多药品专利的基础上,这是制药领域的特点。而这些药品专利的拥有者,面对来谈判的新药发明者的授权要求,要么信口开河漫天要价,要么根本不允许新药发明者使用自己的专利,即使说服他们同意,也需要一个艰难的谈判历程。
我们知道,谈判者越多,谈判所付出的交易费用比如时间和金钱就越多,从而推行新药的难度就越大。如果新药发明者与各种专利的拥有者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过高,甚至高于发明者研制新药和获得利润的总和,那么发明者推行新药将变得没有利润,还不如不干了。
由于新药发明者往往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制这种新药,如果不能投入市场,自己将受到沉重打击,陷入财务困境。除此以外,原本可以拯救数万条生命的新药根本无法使用,也令人痛心疾首。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西方国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有了一些成熟的做法,并且形成了法律。早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条款里面,就有了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它是指,允许特定非专利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形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创新性智力成果,但该被许可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报酬。强制许可作为对专利权人垄断权的一种限制,其主要价值也仅仅体现在它的法律威慑力上,也就是说提醒专利权所有者,要价不要离谱,真打起官司来,还不一定谁赢呢。
我们国家也在打破反公地悲剧方面作了一些探索。2002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数千万台DVD,因外国企业要求为有关的8000多项专利付款,所以被欧盟海关扣押了这批货,直到每台DVD交了20美元的专利费,才解决了这个问题。当时由于没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仔细研究专利问题,我国企业只好自认倒霉。
后来,我国政府接受了这次教训,2002年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组织有关企业和科研院所深入研究专利知识,为了克服专利授权过于分散的弊端,该工作组认真分析了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并在工作组内部实行专利联合授权,对专利费用进行统一管理,为我国此后企业打专利官司指明了方向。
当然,反公地悲剧并不仅仅限于专利领域。比如说,有关食品卫生问题,我国曾经对外公布的管理食品卫生的有关部门,竟然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计13个部门。结果如何呢?从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这么多的部门竟然治不了食品卫生问题,这种类似于反公地悲剧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要有效地破解反公地悲剧,还需要人们认真地去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