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性经贸法律的统一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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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沿线国家间存在的法律冲突都将严重阻碍“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的顺利推进。存在上述法律冲突的原因主要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所属法系等不尽相同。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使“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走向统一?关键在于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
  关键词:区域性经贸;“一带一路”;法律制度;统一与协调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63-02
  作者简介:李洒洒(1991-),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的缺陷
  (一)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不同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不尽相同。其不仅包括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也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等。沿线各国的法制状况不同,社会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其法治水平也大相径庭。以蒙古为例,2000至2013年间,蒙古对其国内法律——《投资法》进行反复修订,导致我国对其投资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一般来说,在沿线国家中,中西亚国家的法制建设总体上比较滞后,法律不统一,相互抵触;其法治水平较低,经贸活动经常受到国家政策等非法律因素的干预。没有法律作支撑的合作是脆弱的。“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要想顺利推进,必须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作支撑。
  (二)沿线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在法律制度上,这句话依然适用。沿线国家中,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等国家。法系不同,法律制度自然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不会是完全一致的。“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可能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勞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外汇、保险、投资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内。沿线国家间存在的上述法律规则的冲突势必会阻碍“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向前推进。
  二、“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冲突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所属法系不同。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迥然不同。沿线国家中包括了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以及转型经济体在内。其中,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占比最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自然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沿线国家间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
  (二)宗教信仰的不同
  宗教对于一个人、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国家的影响有多大,不言自明。宗教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往往也渗透在其法律制度之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表现出来。因此,在从事区域经贸活动前,对沿线国家的宗教、法律制度进行了解,尤其重要。以伊斯兰为例,伊斯兰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国内法律明确禁止从事与烟草、酒、猪肉等相关的交易,而这正是源于伊斯兰教会的禁令。宗教信仰的迥异也是沿线国家间法律冲突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法系的不同
  “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法系主要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其中,沿线国家中大陆法系成员或受影响的国家有我国、越南、泰国、匈牙利等;英美法系成员或受其影响的国家有马来西亚、缅甸、孟加拉、斯里兰卡、以色列、菲律宾和新加坡等;伊斯兰教成员或受影响的国家有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叙利亚等。上述三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结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概念和术语等方面均有许多不同之处。故而,沿线国家间存在法律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的统一与协调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冲突的存在,将会严重影响“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解决上述法律冲突,需要沿线各国完善并修改相关法律,最为重要的是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
  (一)完善并修改相关法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以及所属法系等的不同,均是法律冲突存在的原因。法律冲突的有效解决,有赖于沿线国家的共同努力。
  首先,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者,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完善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使之与沿线国家的相关立法相衔接,于我国而言至关重要。
  其次,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完善、修改法律,推动立法内容协调一致的同时,应当及时清理本国国内与“一带一路”区域经贸合作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尽可能的消除一切法律冲突。
  最后,“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国际法这个强大支撑。沿线各国国内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改,应当在国际法的国内化这个前提下展开。所谓国际法的国内化,就是一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国际条约、习惯等进行确认,使国际条约、习惯成为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能够适用于该国的行为准则。
  (二)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构建,是“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实现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国际经贸法治化的基础是有法可依,“一带一路”的实施只有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或者制定统一的经贸规则,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①那么,应该如何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治理模式。“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被称为“经济北约”,简称TPP。其是一种整体、多层次发展的自由贸易新模式。TPP成员采取闭门磋商的谈判方式,达成了多至千页的协议条款。与WTO不同,TPP成员不仅受到贸易规则的约束,还要受到法律、生态环境等制约。深入了解TPP治理模式是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前提。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国,应当承担起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重担。这也有利于我国国内法律“走出去”。值得注意的是,照搬照抄TPP治理模式并非明智之举。我们应该结合“一带一路”区域经贸合作原则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对TPP治理模式进行有选择的学习与借鉴。
  笔者认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应当包含区域经贸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内。对于“一带一路”区域经贸的争端解决机制,理论界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以“一带一路”成员国加入的区域经贸合作组织的类型来进行区分。对于已经加入了WTO的成员国,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未加入WTO,但加入了其他区域经贸合作组织的成员国,适用其加入的区域经贸合作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没有加入任何区域经贸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则制定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基于对“一带一路”及其沿线国家特殊性的考虑,笔者实难认同上述观点。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自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以高效、准确处理发生在“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中的纠纷问题。
  四、结语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构建是避免或者减少法律冲突,促使“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走向统一的必经之路。“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构建可以在借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借鉴并不等同于复制。我们应当结合“一带一路”以及我国实际,进行有选择的学习与借鉴。
  [ 注 释 ]
  ①孙洪泮,李晓露.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区域经贸法治模式构建[J].福建金融,2017(08):29-32.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刚.“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法治机制构建[J].法学杂志,2017(2):30-36.
  [2]孙洪泮,李晓露.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区域经贸法治模式构建[J].福建金融,2017(08):29-32.
  [3]蒋圣力.论“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1):76-81.
  [4]曹平.中国与东盟区域经贸合作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创新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6(277):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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