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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试行校长职级制”。一年多来,我区作为广州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试点区,积极开展了校长职级制的探索。我们在学习北京、上海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听取基层和组织部门的意见,三易其稿,制定了《海珠区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行办法》以及中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考评方案。最近,校长考评结果经区中小学校长职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已于2001年1月正式施行,校长们领取了区财政拨出的职级津贴。本文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