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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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试用,有何不同?
  问:我儿子今年大学毕业,在一家企业找到了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见习期一年,试用期3个月。请问,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刘少梅(吉林四平)
  律师意见:见习期是用人单位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以及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见习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用人单位三者进行约定,见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学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是当事人的目的不同。见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素质,完成学业,并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教学目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了更好地满足单位的人力资源需要而约定的,是两者磨合的期间。
  三是法律依据不同。试用期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而见习期由《民法》和《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规范。
  录音取证,如何合法?
  问:请问,在追债过程中如何进行合法的电话录音取证,以备将来起訴之需?
  田琳琳(江苏宿迁)
  律师意见:合法的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首先,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能威逼利诱。
  其次,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为只有当事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并且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款的具体金额和利息约定等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最后,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的载体,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变小而无法被采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另外,在诉讼前需根据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将该录音刻录成光盘,在庭审时当庭提交给法院。
  当然,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将录音证据与借条、欠条、合同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妻子欠债,丈夫该还?
  问:2014年,我借给朋友张某5万元,帮助其为母亲治病。我多次催还借款,张某称无力偿还。我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5万元借款,该判决已生效。请问,如果张某无力偿还借款,我能否要求法院执行其丈夫的个人财产?
  赵友德(山西运城)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做出明确认定,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您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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