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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高校校办产业、科研、培训、后勤等业务逐步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纳税收入占高校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为防控涉税风险,同时又要为学校、教职工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长期以来形成的税收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缺乏,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涉税业务处理不当等问题,迫切需要得到研究和解决。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成本效益;基础工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7-000-02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产业、科研、培训、后勤等业务逐步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纳税收入占高校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为防控涉税风险,同时又要为学校、教职工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长期以来形成的税收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缺乏,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涉税业务处理不当等问题,迫切需要得到研究和解决。笔者针对本校税务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强化税收业务培训,熟悉各项税收政策
长期以来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认为高校不是企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除工资按国家政策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不需要缴纳税款。学校领导、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够或存在偏差;学校与税务机关也缺乏应有的沟通;广大教职工认为缴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与他们无关。然而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规模的扩大,经营性应税收入不断增加,涉税风险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税务机构加大对高校的纳税查处力度。为规避税务风险,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向全校教职工普及税法知识,让广大教职员工明白目前学校业务应该缴纳哪些税,应该怎样计算缴纳额度,从观念上明白纳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让教职工都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和税务成本意识。其次财务人员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熟悉、掌握各项高校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尽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获取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过程中的认可。
二、明确纳税筹划的内涵,抓住纳税筹划的切入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而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深入改革,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面对越来越多的涉税经济业务,高校税收运筹和策划迫在眉睫,纳税筹划将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国家自1994年来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财税[2004]3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3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作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国家是支持和鼓励的,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得越多,越有利于国际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作为高校可以光明正大的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切入点进行纳税筹划。笔者认为高校税收筹划应该定义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高校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从而最大限度的规避税收负担,为学校、教职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三、充分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纳税筹划
(一)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指根据部门预算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常性财政拨款和从地方、中央财政取得的科研经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高校为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并经物价部门审核,纳入学校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代收费项目:如代收书籍费、军训费、保险费、扣除实际支出后计征营业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3.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4.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高校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免征营业税。
(二)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校办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2.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3.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充分运用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教职工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成为税务征管的重點。因此应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合理分配每月工资和年终奖,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1.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
(1)政策范围内的“三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
(2)不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内的津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如: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等。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成本效益;基础工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7-000-02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产业、科研、培训、后勤等业务逐步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纳税收入占高校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为防控涉税风险,同时又要为学校、教职工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长期以来形成的税收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缺乏,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涉税业务处理不当等问题,迫切需要得到研究和解决。笔者针对本校税务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强化税收业务培训,熟悉各项税收政策
长期以来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认为高校不是企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除工资按国家政策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不需要缴纳税款。学校领导、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够或存在偏差;学校与税务机关也缺乏应有的沟通;广大教职工认为缴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与他们无关。然而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规模的扩大,经营性应税收入不断增加,涉税风险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税务机构加大对高校的纳税查处力度。为规避税务风险,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向全校教职工普及税法知识,让广大教职员工明白目前学校业务应该缴纳哪些税,应该怎样计算缴纳额度,从观念上明白纳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让教职工都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和税务成本意识。其次财务人员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熟悉、掌握各项高校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尽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获取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过程中的认可。
二、明确纳税筹划的内涵,抓住纳税筹划的切入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而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深入改革,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面对越来越多的涉税经济业务,高校税收运筹和策划迫在眉睫,纳税筹划将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国家自1994年来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财税[2004]3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3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作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国家是支持和鼓励的,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得越多,越有利于国际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作为高校可以光明正大的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切入点进行纳税筹划。笔者认为高校税收筹划应该定义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高校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从而最大限度的规避税收负担,为学校、教职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三、充分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纳税筹划
(一)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指根据部门预算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常性财政拨款和从地方、中央财政取得的科研经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高校为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并经物价部门审核,纳入学校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代收费项目:如代收书籍费、军训费、保险费、扣除实际支出后计征营业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3.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4.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高校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免征营业税。
(二)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校办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2.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3.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充分运用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教职工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成为税务征管的重點。因此应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合理分配每月工资和年终奖,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1.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
(1)政策范围内的“三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
(2)不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内的津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如: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