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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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银兴、吴俊撰文《长三角区域的多中心化趋势和一体化的新路径》指出,长江三角洲区域范围扩大后,产业可以顺畅地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分流和空间重组,但区域空间结构逐渐呈现出多中心化趋势。面对长三角区域在扩容的同时出现的多中心化,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方面,是形成内部由不同中心领头的区域之间的紧密联系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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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探索,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并实现了经济的长期快速增长。与此同时,20年来也积累了某些不公平不可持续的体制性、结构性的突出矛盾。今天,中国的转型与改革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转折点,
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当前许多经济学家甚至全国人民都在思考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中国30年的经济改革一直是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向走的,但是本世纪初以来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选择,于是改革似乎重新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面临一个选择。以下,我就这段时间对此问题的思考,谈一些个人见解。
温铁军撰文《回归三农:破解“奥巴马一金正日难题”》指出,奥巴马不可能把美国目前这种被主流称为经济结构“高度现代化”、实质却是过度泡沫化的金融资本经济再改回为制造业经济。金正日领导下的北朝鲜虽然遭遇饥荒,也不可能把已经超前现代化的农业和过度城市化的人口结构再改回为原来状态。就此而言,在求助于洋、求助于城都无济于事的时刻,求助于野、求助于农或许是一个国家获得转机的重要基础。
汶川地震中的范美忠事件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激烈争辩。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的教师范美忠在地震发生之时正在给高中生上课。当他意识到真的发生地震之时,本能率先第一个冲到了操场,而没有采取任何言行提醒或帮助他的学生逃离教室。争论的核心实质上是:“范美忠行为”在道德上究竟是否可以允许?是否应当受到谴责?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究竟有没有冒死保护学生的责任?范美忠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探讨道德本质和道德义务的绝佳案例,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俞可平撰文《中美两国“政府创新”之比较》指出,“政府创新”的工具性意义大于其价值性意义。无论何种政治体制,都希望自己的政府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服务,因此,政府创新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虽然由于中美两国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两国的政府创新存在着诸多反差和区别,但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征和趋势。第一,“政府创新”在中美两国都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
高波撰文《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与改革设想》指出,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已进入基础性制度建设阶段,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房地产税制。从全球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具备完善的房地产税法,各级政府对税种的管理权属明确,保证了房地产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大多数国家的房地产税政策实行“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原则。从税制的本源看,
余三定撰文《关于新世纪“学术大师”讨论的评述》指出,一、关于“学术大师”含义的界定。戴逸提出包括“学术上博大精深”;“创造性的思想贡献”;“学术大师往往桃李满天下,学术上薪火相传,有许多的追随者、继承者”;“学术大师不仅学问高,而且道德也高”。二、关于当今是否有“学术大师”存在。对此看法比较一致,即大部分论者认为,当今是一个大师缺席的时代。只是各位论者论证的出发点、角度、侧重点、措辞程度、表述方式并不一致。
陈林林、许杨勇撰文《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指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
张康之撰文《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指出,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结构一直都是奉政府为唯一性的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模式就是对政府作为唯一性的社会治理主体的规定、规范,沿着法治模式所指示的路径,最为理想的改进方案也就是公众参与治理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