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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A公司是南京一家从事开发研制、生产、加工和销售现代土工材料的合资企业。其开发研制并生产的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为公司的主打产品,该产品研发时还曾获得南京市科技局发放的专项科研拨款。
2014年初夏,A公司的不少客户来电询问,说南京有一家B公司企业给他们打电话,称其也能生产并提供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问该公司与A公司是何种关系?后经A公司了解,B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以及阿里巴巴、中国建材网等商业网站发布广告信息称,该公司也能生产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A公司还发现B公司对该产品的宣传文章及其网站上的数篇文章,均是抄袭A公司。
另有知情人告知:B公司的产品是通过第三方从A公司先购入,然后去掉A公司产品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在江苏以外地区进行销售。
就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的相关情况,A公司向律师提供了如下的材料和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A公司商标注册证、A公司宣传画册及网站上的内容、从B公司网站上下载的数篇文章,及南京市科技局的文件,说明其曾经获得过专项科研拨款。
案情分析
一、 诉讼案由确立之前的分析
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法律意义
实务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代表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不是权利证书,故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来看待。
结合本案的情况看,A公司对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只是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而专利申请的内容并没有公布,那么,其要求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支付合理适当费用的法律依据就不存在。况且,这种费用请求权的实现还有赖于实施人的自觉履行,尚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或国家专利管理行政部门通过国家强制力去执行。因此,如果仅仅凭借“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侵犯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是不合适的。
2.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的A公司商标注册证
在本案中,知情人告知A公司,B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是通过第三方从A公司购入的,然后去掉A公司产品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再进行销售。
如果知情人所告知的情况属实,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的“反向假冒”应该没有疑问,但A公司如果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存在着两个障碍:
其一,需要找到B公司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其二,即使获取了B公司所销售的侵权产品,该公司肯定会对其进行否认,否认公证的产品非其所销售,或者其所销售的产品和A公司的产品不同。这就可能存在一个权威部门检验、鉴定的过程,如此看来又需要一定的时间拖延,这对希望尽快解决问题的A公司来说并非理想结果。因此,以商标侵权提起诉讼虽然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但操作起来较复杂,故不适于采用。
3.A公司对产品介绍的宣传画册及网站上的内容
公司宣传画册中的产品说明和介绍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从作品的构成条件来看,A公司宣传画册中的产品说明书,其表达方式具有唯一性,是针对自己的产品所作出的介绍,这里面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属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条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如果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也存在一个问题,如何确定B公司的赔偿数额?本案中,前两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取证比较困难,故而难以采用,只能选择定额的损害赔偿。而宣传画册和网页上的介绍其内容简短,法院很可能会判决B公司删除相关网页内容,而对损害赔偿数额可能难以支持,即使是支持其数额也可能是象征性的,这对于打击B公司的侵权行为显然不是很有利。
4.B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网站宣传等信息
第一,从档案材料来看,B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批发经营型企业,而其网站上却表明该公司具有生产、研发能力。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二,B公司在其网站上也声称,公司具有生产、研发能力,并能生产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这一产品是公司最近开发的产品等等。且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的产品说明完全抄袭了A公司宣传画册及网页产品说明的内容。第三,阿里巴巴、中国建材网、百度贴吧等商业网站、网页上的B公司发布的产品销售信息,称其能够提供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一次订货最低数量要求等。第四,作为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的研发者,A公司的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由于是一种新材料,获得了科技部门的专项科研拨款;同时,该产品有着自己的企业标准并早在2006年就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同时A公司还通过了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以上四项证据其实集中说明了一个问题,B公司的行为涉嫌仿冒或者虚假宣传,对A公司可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 诉讼案由确立之后的分析
1.对于案由的认识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仿冒纠纷和虚假宣传纠纷的规定。仿冒纠纷,是指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而发生的民事争议。虚假宣传纠纷,是指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由于本案涉及两个案由,而实践中如果提起诉讼一般是以一个案由提起的,如何选择?
2.对于法律条文的认识
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以及所确立的案由来看,该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应该是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据了解,产品X系A公司自己编制的名称,其不属于通用的行业标准或者字典、词典所能查询到的。因此,对于产品X可以认作特有的产品名称,但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知名商品,对于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初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对照这个规定看,A公司的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作为一种新材料,获得了科技部门的专项科研拨款;產品有企业标准;公司通过了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就A公司的现有证据来看,欲证明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是一种知名产品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以假冒纠纷为由,对B公司提起诉讼,在证据方面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3.基于司法实践的认识
针对案情,选择以虚假宣传为案由,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证据显示B公司作为一家批发经营型企业,而其网站上却表明该公司具有生产、研发能力,这与事实不符。B公司在其网站上也声称,公司具有生产、研发能力,并能生产的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这一产品是公司最近开发的产品等等,以及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的说明介绍完全抄袭了A公司宣传画册及网页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这是又一个与事实不符的地方。B公司在阿里巴巴、中国建材网、百度贴吧等商业网站、网页上的所发布的产品销售信息,称其能够提供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一次订货最低数量要求等,属于造成他人误认产品X精编复合防裂布的生产者,是一种明显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此外,依照法律规定,传播虚假内容的方式有:在商品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B公司是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商业性的网站、网页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这也符合法律条文中其他方法的规定。
基于对上述证据、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作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原告方在所提起的诉讼中方能有的放矢。同时,也只有把握了法律关系中对提起诉讼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基础,才能切中肯綮,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