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若干问题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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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惩罚法人犯罪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作者在评述否定法人犯罪观点时,强调应冲破自然人犯罪的传统理论羁绊,从法人是个社会有机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法人犯罪的特殊规律。在论证法人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对法人犯罪采用“两罚制”时指出,法人犯罪不同于“单位犯罪”,因后者的涵义更广泛;法人犯罪是一个主体,即法人组织体本身,而不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在惩罚犯罪法人的同时之所以惩罚某些法人成员,是因为后者对法人犯罪负有重大罪责,其根据是法人犯罪所引起的连带刑事责任。但这同罪及无辜、刑事株连制度有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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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2年2月24日,《深圳特区报》在猴年新春评论之三《论敢闯》中,明确提出要“敢闯不合宜的政策法规的禁区”;8月14日和28日,《文汇报》以“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能否突破”为题展开讨论。在此前后,一些报刊在论及改革与现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