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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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证券立法工作已经提到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作者在本文中通过对国外、海外证券法律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证券立法的对策性建议。作者认为:我国证券立法应重点参照美国、日本和台湾模式;定名为“证券法”;赋予证券主管机构以广泛的职权,合理设计证券委和证监会的关系;采用公开原则(注册制)与实质管理(核准制)相结合,适当偏重公开原则;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内部信息从事交易;按照国际通例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和证券商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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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就其最狭义的含义而言,即指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主要是涉及它在近十年的具体运用。对刑事政策再认识的目的是要回答十年来我们采取从严惩办的政策未能有效地遏止犯罪的增长,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失败?需要更弦易辙? 在最近关于修改刑法的讨论中,一些同志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有的同志提出,“长期以来,在处理专政与民主的关系上,往往强调了专政而忽视民主,强调了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而在立法原则上却很少研究甚至回避对人权的保障和贯彻人道主义问题。”在刑罚规范方面
<正> 惩治“官倒”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执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依法惩治“官倒”,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什么是“官倒”?“官倒”的性质如何?“官倒”构成犯罪的条件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研究这些问题,对指导当前打击惩治“官倒”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官倒”近年来,“官倒”案件屡屡曝光,“官倒”一词也频频见诸报端,出现于人们的言谈之中,但究竟什么是“官倒”,人们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官倒,就是当官的倒爷”,或曰“官倒是有一定职权的党政干部投机倒
<正>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五四宪法首先规定了戒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第31条第1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第40条)。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没有规定戒严。八二宪法对戒严的原则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第67条第2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第80条);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
<正> 近几年来,法人能否作为犯罪主体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热题之一。法人犯罪肯定说与否定说形成相持不下的局面。立法上究竟应当怎样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以便作出最佳的选择。虽然理论界对此问题还有争论,但从立法的趋势来看,作出惩罚法人犯罪的规定已是势在必行。本文以肯定法人犯罪为前提,探讨一下法人犯罪的立法问题。
<正> 台湾《东方杂志》1988年21卷11期刊登刘清波的长篇文章《论艾滋病之预防和法律之实用及其立法与原理》,介绍了艾滋病在世界各地的蔓延情况与各国纷纷采取的预防措施,现将其中与立法有关的部分摘要如下: 一、各国宪法所普遍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与医院及其他治疗机构对艾滋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的处理、管制、隔离权是否冲突?
<正> 伍柳村、左振声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主要理由有: 1.“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首先,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者只应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犯罪者不应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加重犯罪者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根本上讲,
<正> 法人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国内外法学理论界有不同观点。西方法学界对此已争论了一百多年,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中也未规定“法人犯罪”。在我国,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某些刑事法律规范中,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了法人可以构成犯罪。但是,法学理论界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从行为
<正> 自从世界上笫一部有关青少年问题的专门法——美国伊利诺斯州1899年的《少年法庭法》诞生以来,距今虽只有几十年,但青少年法的发展却是非常惊人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青少年法,有的国家甚至有多部这方面的法规。例如日本,除了国家统一的专门法外(即《日本少年法》、《日本少年院法》等等),其它几十个都、道、府、县还制定了有关青少年保护问题的专门条例。从这些国家的青少年立法来看,大多数都是先从制定地方性青少年法规开始,然后在总结地方
<正> 198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国人民从事的事业,是一场新的革命。本文提出了一个发人思考、很有见地的观点,即:1954年宪法,是记载和保证中国的第一次革命的宪法;1982年宪法则是记载和保证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宪法。时代要求宪法有变和不变两个方面。宪法的修改必须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推动改革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