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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务所得征收的,且采用公司按月代扣代缴,不进行年终结算,不考虑全年收入总额,不考虑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状况,这是不合理的.应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视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月预扣、按年结算征收,并适当地提高免税额,考虑营销员为取得收入而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