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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社局的数据显示,自推行“共享员工”以来,东莞全市1019家企业开展了对接,“共享员工”2万余人。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行,该模式在实践中进展如何?面临着哪些共性问题?
用工企业达成社会共识
在人社部门的牵头下,“共享员工”涉及法律问题初步形成如下社会共识。
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从“共享用工”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在借调期间,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是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而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借调企业之间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通过三方协议予以明确。
“共享用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若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出借企业应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借调企业予以协助。
面临新问题
2021年春节前夕,尽管采取多种鼓励措施留住员工在粤过年,但珠三角多家工厂依然缺工人。
面對结构性矛盾,“共享员工”模式能否解决根本性问题?
“共享员工模式只能作为解决‘用工荒’的一种补充方式,可以解决局部问题,难以解决普遍性问题。”智通人才连锁集团副总裁李阳月直言,“共享员工”针对的只是企业间闲置的正式工,而目前市场上存在着更多的临时工、小时工,需要人才市场和劳务公司等机构予以调节。
李阳月说,未来,“共享员工”模式的大规模推广还面临着多重考验:一是如何迅速解决企业间的互信问题;二是新的用工模式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措施;三是企业间对相似性的要求限制了共享的实现;四是共享的员工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技术工较难共享,普工相对容易等。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3.5)
用工企业达成社会共识
在人社部门的牵头下,“共享员工”涉及法律问题初步形成如下社会共识。
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从“共享用工”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在借调期间,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是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而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借调企业之间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通过三方协议予以明确。
“共享用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若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出借企业应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借调企业予以协助。
面临新问题
2021年春节前夕,尽管采取多种鼓励措施留住员工在粤过年,但珠三角多家工厂依然缺工人。
面對结构性矛盾,“共享员工”模式能否解决根本性问题?
“共享员工模式只能作为解决‘用工荒’的一种补充方式,可以解决局部问题,难以解决普遍性问题。”智通人才连锁集团副总裁李阳月直言,“共享员工”针对的只是企业间闲置的正式工,而目前市场上存在着更多的临时工、小时工,需要人才市场和劳务公司等机构予以调节。
李阳月说,未来,“共享员工”模式的大规模推广还面临着多重考验:一是如何迅速解决企业间的互信问题;二是新的用工模式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措施;三是企业间对相似性的要求限制了共享的实现;四是共享的员工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技术工较难共享,普工相对容易等。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