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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物权行为理论为研究对象,在对既有物权行为基本理论的研究作出述评的基础上,选取不同的研究视角考察了该理论。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物权行为基本理论问题作出评述。物权行为概念源自萨维尼“交付是一个契约”的理论创设,后被《德国民法典》所采,是萨氏在对罗马法中交付、要式买卖、拟诉弃权等知识渊源以及后世法学家相应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深入思考、继续研究的理论产物,具有知识增量的意义与价值。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其一般成立要件仅需欲发生物权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可,特别成立要件则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物权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适用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当事人行为能力适格,标的可能、确定、合法,意思表示健全无疵,其特别生效要件在不动产需践行登记的公示行为,在动产需践行交付的公示行为。由于物权行为系处分行为,故处分权应作为其生效要件。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形式性三大特征,独立性肯认发生物权法效果的独立意思表示,无因性将原因行为的效力排除于物权行为生效要件之外,形式性使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依据一种客观的、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三大特性准确描述出物权行为本身的性格气质。本文的第二至四章分别从民法体系、功能意义、法律移植的不同视角考察物权行为。在第二章中,通过对民法体系化的研究,发现物权行为的体系价值。即物权行为形成并完善于德国民法潘德克吞体系构建的三个重要时期,在物权与债权区分、法律行为理论形成、无因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物权行为及其特征被创建完整,同时,物权行为在形成之后又对德国民法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成为该体系大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彰显了该体系脉络相连、结构严密、逻辑合理的有机特性,成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标志。在第三章中,重点考察了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所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解释具体制度、扩充制度适用范围这三大功能,功能意义上的物权行为是通过比较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相关制度获得体系说明的不同方式中得以展现的。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将视点收敛于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的继受问题上。由于我国固有法律文化中缺乏私法因素,故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进行法律移植。我国现有民事法律规范虽与德国民法相近,但由于物权行为理论与德国民法体系联系十分紧密,在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