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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每天要做出大量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授予公民一定权益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日常频繁使用的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证据从而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行政许可的证据得到了大量的应用。社会实践对理论系统的需要推动了对行政许可证据制度的研究。行政许可证据制度既不同于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制度,同时作为行政程序中的一种证据制度,又有着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证据制度的特殊性,因此,行政许可证据制度涉及的问题颇多,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论文就是对行政许可证据制度的初步研究和探讨。本毕业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许可证据制度概述。在概述部分,主要介绍关于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例如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行政许可证据制度与行政证据制度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行政许可证据制度应当包含的基本问题,从而为下文的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行政许可证据制度分论。行政许可中的证据制度与其它行政行为中的证据制度一样,在行政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行政程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证据制度构建的,在行政机关使用行政许可手段日益频繁的今天,对行政许可证据制度的研究对于控制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行政许可证据制度的研究是围绕行政许可证据的几个基本问题展开的:第一,行政许可证据的种类。行政许可证据的种类是指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能够用来证明相对人是否能获得行政机关的确认、许可从而取得某种资格或权益的事实材料的分类。行政许可的证据应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听证笔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笔录以及电子证据。第二,行政许可中的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某一证据材料虽然本身具有证明价值,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得采纳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从而将其排除作为证据的法则。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证据的“有效性”或“适格性”问题。所谓证据的“有效性”或“适格性”,就是指某证据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适合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许可中的证据制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应当重视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程序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