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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缘起,到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与监事会制度在国有重点企业的并行,再到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国有企业的全面推广与适用,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产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现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解决了我国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后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同时,外派监事会制度在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等方面有着比其它监督制度明显的优势。但是,现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它适应范围较窄,仅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而对国有控股公司,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国有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这显然是不够的,不符合国有经济总体发展的要求;它还存在难以实现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以及监事会的职能不对应,权责不对等等问题。与此同时,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在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德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设立企业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的典型代表,而法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国家稽察员制度,还有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都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针对现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德国、法国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经营监督体制的制度精髓,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我国未来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模式的选择;第二,国有监事的派出与选任的程序化;第三,国有企业监事会组织机构的内部化;第四,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第五,充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第六,严格国有监事的法律责任;第七,完善国有监事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