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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参与”规则是指在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争端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向仲裁庭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以影响裁决的一项制度。国际投资仲裁当中的“第三方参与”包括普通法庭之友以及非争端缔约方的参与(母国参与)。在目前主要几种投资仲裁机制如ICSID仲裁机制和UNCITRAL仲裁机制都是援用或直接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早期都具保密性特征。而国际投资协定传统上并不包括“第三方参与”的规定。由于国际投资仲裁通常牵涉到政府为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管理行为,因而,国际投资仲裁会影响到东道国的管理决策。此时,在保密程序基础上作出的裁决会影响到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实施,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不利于维护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此,“第三方参与”规则逐渐出现在相关仲裁规则以及案例当中。晚近,中国正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进行BIT谈判,对方提出的BIT草案中都已拟定“第三方参与”条款,那么,中国是否应接受这些“第三方参与”条款?因此,“第三方参与”规则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课题。经过较深入的研究,本文得出结论:从中国这一主要以资本输入国身份参加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一定条件下接受“第三方参与”规则,总体上利大于弊。除引言与结论外,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第三方参与”规则如何进入国际投资仲裁中且得到快速发展。第二章探讨“第三方参与”规则在ICSID体制、UNCITRAL以及美国BIT (2004)范本的最新发展,同时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分析,概括出仲裁庭在“第三方参与”规则方面的一些倾向性,以便为中国是否接受“第三方参与”规则的探讨打下基础。第三章分析接受“第三方参与”规则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及消极影响。得出结论:从中国这一主要以资本输入国身份参加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总体上利大于弊。第四章从主体、权利及义务三个方面对如何构建中国式BIT中的“第三方参与”规则提出建议。